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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设立民间“标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难逃刑责
2023-08-2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jrb/2023-000002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3-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私自设立民间“标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难逃刑责
索引号: linshuxianjrb/2023-0000020
发布机构: 临沭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公开目录: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发布日期: 2023-08-23

一段时间以来,民间“标会”(也称“民间互助会”“做会”等)类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给地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恶劣影响,以下是涉“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提醒市民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一:参与“标会”造成损失。2017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香、林某官先后在长乐区湖南镇吸收周边不特定人员成立六班民间互助会,共计吸收800多名会员。至倒会时,全部会员已加会款总金额为52539580元,全部未标会员已加会款总金额为17314950元。报案参会会员达38名,其中老年会员6名。经审理,陈某香和林某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责令两被告人退还集资款。

提示:老年群体防范意识和能力不足,容易轻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老年人的子女和身边人要在生活中关心老年人,关注老年人动向。

案例二帮助“做会”被责令退赔。2017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林某英以其丈夫陈某咚名义,伙同王某珠在长乐区鹤上镇云路村吸收周边乡镇不特定人员成立四班民间互助会,后期因故无力经营造成倒会。被告人陈某咚明知林某英以其名义经营民间互助会,仍协助林某英登记每班会每期的中标金额、中标会员、会员收取会款情况等事项,为林某英“做会”提供帮助。经审计,四班会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146340元,造成未标会会员经济损失13284420元。经审理,被告人陈某咚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剩余经济损失6069100元。

提示:近年来,部分群众明知亲友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提供代收会款、出租标会场所、介绍会员等帮助行为,结果不仅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还面临巨额经济赔偿。案例三“买会”高额回报有陷阱。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华在长乐区金峰镇吸收周边乡镇不特定人员成立六班民间互助会,后发生倒会。在互助会经营期间,陈某华多次虚构他人卖会事实,以每期返还会员中标标金为诱饵,吸引会员张某文、陈某容等人或家属向其买会。被告人陈某华共计骗取上述会员买会钱款3973940元。经审理,被告人陈某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5524810元。

提示:近年来,以虚构他人卖会事实、偷标会款等方式实施的集资诈骗频频发生,这些诈骗往往离不开“高回报”的承诺。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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