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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馅饼”变“陷阱”,非法中介套路深
2023-03-22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jrb/2023-000000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3-03-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馅饼”变“陷阱”,非法中介套路深
索引号: linshuxianjrb/2023-0000009
发布机构: 临沭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公开目录: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发布日期: 2023-03-22

今年以来,不少人收到“贷款中介”电话和短信,“省十几万元利息”“利率低至3.2%”等宣传语更是充斥社交网络。“一开始被息差和宣传语吸引,后来发现过程非常复杂,费用颇高且会影响征信。”周女士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

“特殊渠道低息贷款”、“低成本高回报”投资理财、100%全额退保……披着“实惠”外衣的金融服务,背后是巨大的陷阱。

近期,多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代理退保黑产”等金融领域黑灰产业专项治理行动。与此同时,各银保机构也积极开展清朗打黑消保工作。

在业内专家看来,筑牢消保防线不能松懈,必须多方合力共同打击金融黑灰产业,进一步遏制黑灰产业获客,通过科技手段预防、识别、攻克骗局,防止黑灰产业火苗死灰复燃,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无抵押、无担保”“内部有人、洗白征信”——非法贷款中介会冒充某银行、某银行贷款中心的名义向消费者进行电话营销或发送短信,他们声称“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诱导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


这背后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是中介违规操作会给消费者带来违约违法隐患;二是中介垫付“过桥资金”,息费隐藏诸多“猫腻”;三是“以贷还贷”“转贷”操作有资金链断裂风险;四是“转贷”操作有信息安全权被侵害风险。


除了贷款,打着“保本高收益”“低风险高收益”等旗号的理财也应远离,以免资金血本无归。从本质上来说,理财与存款有着严格区别,理财的收益会随着市场波动变化,并不能“保本”,理财产品出现净值回撤甚至“浮亏”,符合市场波动的规律。


“以房养老”本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但部分不法公司和人员却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对老年人实施欺诈,引诱老年人抵押房产贷款,将资金用于购买“高收益”的“理财项目”。前期老年人还能获得收益,而后骗子卷钱跑路,房子也被强制过户,老年人钱房两空。


至于退保,本是消费者保险消费过程中的正常行为。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组织或个人冒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等,以“内部资源”等名义,通过电话、网络向短期内急需资金或有购买理财保险意愿的人群宣传可办理全额退保。不法分子在骗取消费者信任委托后,打着“代理维权”的幌子,用编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向监管部门恶意投诉,达到退保索取手续费的目的后,又蛊惑消费者“退旧买新”,再次套取保险销售的佣金提成。

2.“服务”布下层层陷阱

记者在调研中获悉,伴随金融黑灰产业的扩张、渗透,不法分子往往以各类“金融服务”为名义行骗,诈骗套路、作案手段、代理方式日趋多样。

比如,不法贷款中介利用人们希望低息、急需资金的心态,设置骗局,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提供受托支付通道、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团伙成员申请贷款形成资金池等。

“消费者如果陷入不法贷款中介的套路,综合成本反而更高。而且,对于违规违约使用的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若未能及时筹措资金导致贷款逾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将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王玉臣告诉记者。

还有不法分子打着“保本高息”旗号骗取资金。以投资“养老项目”骗局为例,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为名义,承诺高利率回报的“理财”且提供预留养老床位、预定养老房间等服务,向老年消费者非法筹集资金。

“你盯着别人的高利息,别人想吃掉你的本金。”一位监管人士提醒投资者,风险评估切忌“图形式、走过场”,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切忌“走马观花”,购买理财产品切忌“盲目跟风”。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向消费者宣传可实现“全额退保”。保险业人士表示,一旦陷入“代理退保”陷阱,消费者会面临个人信息被盗取冒用的风险;退保后,消费者既要承担退保损失,也会失去原有保单的保障功能,未来再次投保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增加保费甚至被拒保的风险。更有甚者,会陷入转购非法“高收益”理财产品的陷阱,被不法分子恶意套取资金。

3.多方合力筑牢消保防线各地监管部门在打击金融上初见成效。面对不断翻新升级的作案手段,业内呼吁多方联动打击金融黑灰产业,共同筑牢消保防线。

3月1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范了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

“《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同时强调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提高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成本。”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不断完善,消保工作日益成为金融监管的重点业务,消保监管手段持续丰富,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的消保理念显著提升。

记者注意到,重庆、山西、福建等地银保监局近期启动了“宣传周”活动。结合《办法》的出台,推广普及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是各银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开展“宣传周”的相同点,“防范不法中介、不法行为的侵害”“开展打击‘代理退保’黑产”等成为重点。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表示,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围绕这一主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明确规定金融市场经营主体义务,要求金融机构构筑全方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构建全面覆盖、权威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加强行为监管,为金融市场主体开展经营行为设置“红绿灯”等。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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