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防范养老诈骗工作的通知 | ||||||||||||||||||||||||
2022-11-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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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领域销售宣传、销售代理、物业服务等环节监管,进一步做好养老诈骗防范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强化对以养老住房、适老住宅、养老社区、养老公寓等概念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格审查,对开发此类项目中融资能力差、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 二、强化养老住房、适老住宅、养老社区、养老公寓等概念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保障监管资金能有效满足后续工程建设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监管资金。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拨付、划扣资金,替购房者守好购房款。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商品房广告宣传时,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商品房宣传广告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不得虚假宣传养老设施、养老环境等、以“养老”名义诱骗老年人购房;不得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以租代售等方式,或以承诺升值、投资回报等手段诱骗老年人购房;不得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养老房源和价格信息,以及养老楼盘开盘售罄、封盘涨价等不实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代理费用按“谁委托谁支付”原则执行,不得将代理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代理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以“养老地产”“养老投资”为名虚假宣传的销售项目,不得发布以“养老”为名的虚假房源销售信息。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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