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调整临沭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的通知 | ||||||||||||||||||||||||
2022-06-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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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四部门联合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房字〔2022〕1号)、《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及比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节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调整为5个拨付节点。 (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监管额度的60%; (二)主体结构封顶,留存比例为35%; (三)完成外墙外保温及门窗安装,留存比例为25%; (四)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留存比例为15%; (五)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相应配套基础设施验收或移交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二、有关要求 (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施工进度款和建筑材料、设备等相关支出。在提取重点监管资金时,开发企业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相应的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相应的施工进度款按合同拨付证明;解除监管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即将解除监管的信息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严厉打击逃避资金监管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后续工程预售许可发放,暂停其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网签备案工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企业所有项目预售许可发放,暂停其所有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网签备案工作,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严惩以虚假方式套取资金行为。开发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等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等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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