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整顿规范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 | ||||||||||||||||||||||||
2020-05-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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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单位、各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段时间,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出现,各类投诉数量居高不下,既影响开发企业自身经营,又影响社会稳定。根据近期住建部和省住建厅下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优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提供一房一价申报。我中心将划分三类重点管控区域,参照相同区域相同品质项目网签价格进行价格指导。一类,东至演武山路,北至沭河大街-正大街(北城政务中心门前);西至顺河路、明河路;南至兴大街。二类,一类范围以外,东至规划六路;南至兴南街,向东经兴大街;东南扩至益民居委,西至青云山路,北至利城大街;西北扩至中沟头村。三类,二类范围以外,东至城东一路,南至成才路,东南扩至城东一路与成才路交汇处。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申报的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要调整的,须向我中心申报价格变更,且一年内涨幅不得超过初次报价的8%。 二、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预售,不得以团购、内部认购、预定排号、发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禁止一房多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违法违规欺诈销售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上墙明示五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证、开发经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价”,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必须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按《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9】1号)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督管理。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满足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方能交付使用,同时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八、预售、现售的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并依法纳税。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相关税费(相关部门书面授权除外)不得以此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因买受人原因要开发企业在代办手续过程中收取税费的,需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形式的代收委托协议书。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我中心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罚款。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十一、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我中心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十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遵照通知要求,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对消极应付,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暂停其相关网签业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十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各开发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望各开发企业深刻认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加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自觉性,认真履行好通知要求的相关工作。 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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