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房产局:关于暂缓违建房屋交易管理办法 | ||||||||||||||||||||||||
2018-05-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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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配合做好全县“拆违拆临”工作,根据《物权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关于暂缓违建房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暂缓违建房屋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县范围内已办理所有权权属登记手续,但存在违规翻建、改建、扩建情形的房屋。 第三条违建房屋经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当事人未按照“拆违拆临”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县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将其房屋列入暂缓交易范围。 第四条县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列入暂缓交易范围的违建房屋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根据县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认定结果,在违建当事人申请列入暂缓交易范围房屋的转让(买卖、赠与、互换、租赁等)、抵押等交易时,予以暂缓办理。 第五条违建当事人按照“拆违拆临”要求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的,县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向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出具取消相应房屋暂缓交易的书面通知。 第六条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根据书面取消通知,解除相应房屋暂缓交易的限制措施。原违建当事人可申请办理相应房屋的转让(买卖、赠与、互换、租赁等)、抵押等交易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4日。 临沭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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