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2024-06-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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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3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 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用电价格 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其他事项 (一)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二)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协助将本通知送达至全省居民住宅小区,并组织物业公司签收。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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