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 ||||||||||||||||||||||||
2023-10-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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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促进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质量提升,助力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档升级,现就加强我省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供水保障是重大民生工程,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党中央、国务院强调,农村安全便捷供水是现代生活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宜居宜业的基本内涵,事关乡村振兴大局。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印发实施《山东省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开展主题教育,进一步完善水价政策体系,健全水价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农村供水质量和服务稳步提升。 二、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参照国家《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分类标准,按照供水工程类型对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千吨万人”以上工程的农村供水价格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供水不足“千吨万人”的联村工程供水价格,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也可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制定,具体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方根据供水成本,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协商确定。 三、健全农村供水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 农村供水价格可参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有关规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农村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一般为3 年,监管期内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调整供水价格;农村供水工程原水费调整的,供水价格可同幅同向联动调整。原则上同一工程或不同工程在供水范围内的同区域执行统一水价标准。以城镇(含县城、乡镇)水厂为水源,通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实行城乡同标准供水、同质量服务、同价格收费。农村供水实行终端水价管理,不得核定趸售、批发中间价格,不得核定二次加价和价外加价。 四、积极推行差别化水价制度 推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要求,加大农村供水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力度,2025年底前,城乡一体化供水乡镇村均应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在保持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稳定和覆盖90%居民用户基础上,适度拉大阶梯级差,各档基本水价按不低于1:1.5:2的比例核定。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无法实行阶梯水价的,可按一、二阶梯平均价格执行,具体由各市、县(市、区)制定。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凡城乡一体化公共管网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还应缴纳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加价指导标准为: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农村非居民超定额用水具体加价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适时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 凡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乡镇村,应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市、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参考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合理制定当地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六、完善用水补助及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免费水量、水价优惠、水费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提供有效保障。对供水范围内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场所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水价。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因降低用电成本增加的收入,应统筹用于降低水价或设施管护、改善水质等支出。 七、强化政策落实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压紧压实责任,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农村水价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积极协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价格行为监管,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落实农村集中供水一户一表、全面计量收费制度,规范水费计收,倡导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禁止敞口用水、免费用水;优化农村供水管理保障措施,促进降本增效,推动农村供水质量和服务不断提升。要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供水价格政策,引导农村居民改变生活用水习惯,树立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营造支持农村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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