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临沭县停车收费有关政策的说明 | ||||||||||||||||||||||||
2022-02-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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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细化落实县停车管理专项巡察要求,根据《关于明确我市停车收费有关政策的函》(临发改成本函〔202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停车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政府定价停车设施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政府定价停车设施范围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场)。结合我县实际,明确范围如下: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依法依规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包括政府定价景区、公共体育文化场馆、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 4、公共交通场站停车场; 5、事故停车场、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 6、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明确,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形成机制。除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办理基本流程 鉴于当前我县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文件依据、价格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均发生了变化,现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办理基本流程明确如下: 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取得停车设施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后,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停车服务收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停车设施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停车设施权属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委托经营合同。 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定价批复;停车经营主体按照收费公示规定要求制定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收费期限届满前1个月,停车经营主体向原批复单位申请调整标准或续期。 2、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取得停车设施主管部门相关手续后,根据运营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发展和改革部门不进行价格备案;停车经营主体按照收费公示规定要求及时制定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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