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5月) |
部门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单位) |
收费对象 |
征收标准 |
是否涉企 |
备注 |
一 |
公安部门 |
1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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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①号牌(含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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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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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副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
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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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面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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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副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
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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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副35元 |
临时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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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张5元 |
机动车放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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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车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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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1元(单独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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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号牌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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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自愿安装的:铁质每只5元(含安装费),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
自愿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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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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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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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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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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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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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驾驶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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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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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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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临时入境不超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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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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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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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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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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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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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然资源部门 |
2 |
2土地复垦费 |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是 |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3 |
3土地闲置费 |
缴入国库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是 |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4 |
4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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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1)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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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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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每件8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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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每件550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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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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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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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耕地开垦费 |
缴入国库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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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⑴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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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
⑵一般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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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财政局调整我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47号) |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6 |
6城市污水处理费 |
缴入国库 |
《关于调整临沭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沭价格发〔2017〕3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居民0.85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特种用水1.2元每立方米 |
是 |
限事业单位征收 |
7 |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缴入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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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注:1.收费面积以实际挖掘面积为准.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3.表中未列入的其它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4.对于小微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收费标准为零. |
⑴道路挖掘修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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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加收项目详见文件 |
①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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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平方米 |
②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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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平方米 |
③条(料)石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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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平方米 |
④彩色沥青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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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元/平方米 |
⑤水泥混凝土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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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平方米 |
⑥彩色方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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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元/平方米 |
⑦人行步道方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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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平方米 |
⑧砂石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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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平方米 |
⑵城市道路占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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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20〕39号)《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227号) |
占用道路单位(个人) |
0.5元每平方米每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
是 |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
四 |
水利部门 |
8 |
8.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国库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山东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山东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元;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 |
是 |
自2021年5月20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0.1元。 |
五 |
农业农村部门 |
9 |
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国库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文件 |
是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六 |
卫生健康部门 |
10 |
10.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国库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疫苗生产企业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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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人防部门 |
11 |
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国库 |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 《山东省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 号)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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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4)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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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6%,1800元/平方米 |
八 |
法院 |
12 |
12.诉讼费 |
缴入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鲁高法〔2007〕53号) |
所在地人民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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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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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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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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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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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离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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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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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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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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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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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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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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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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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劳动争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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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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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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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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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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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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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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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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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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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5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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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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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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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申请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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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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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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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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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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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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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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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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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破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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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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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冲裁部门 |
13 |
15.仲裁收费 |
缴入国库 |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
仲裁委 |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
|
是 |
|
⑴案件受理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 |
争议金额1000元(含)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1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4%交纳;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3%交纳;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2%交纳;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1.5%交纳;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0.8%交纳;100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0.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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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案件处理费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 |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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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机关部门 |
14 |
13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缴入国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级行政机关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 |
按件计收收费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累计申请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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