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扣押财物”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冻结存款、汇款”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其他强制执行决定的数量 |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 |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 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