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金诚化工) | ||||||||||||||||||||||||
2023-12-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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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金诚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作业、行政处罚、行刑衔接 要旨: 2023年7月31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临沭街道现场巡查,发现山东金诚化工有限公司在临沭街道前高湖村一厂房有储存的不明物品,随即对该现场进行初步了解。8月3日,经再次检查及勘验,不明物品皆为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对该违法行为处柒万玖仟元人民币罚款。对发现的涉嫌危险作业的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临沭街道现场巡查,发现山东金诚化工有限公司在临沭街道前高湖村一厂房有储存的不明物品,随即对该现场进行初步了解。8月3日,经再次检查及勘验,不明物品皆为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于8月8日立案调查。8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鲁临沭)应急罚告〔2023〕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鲁临沭)应急听告〔2023〕98号,8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临沭)应急罚〔2023〕98号,对山东金诚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柒万玖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嫌危险作业的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临沭街道现场巡查,发现山东金诚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记录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对现场进行取证,相继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晏鹏、法定代表人周亚林、现场负责人晏保平、房东高志林,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认定存在的问题属实,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3规定,对山东金诚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柒万玖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发现的涉嫌危险作业的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9月4日临沭县公安局下达立案决定书,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立案侦查 。 案例评析: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临沭街道现场巡查对山东金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随时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嫌危险作业的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若储存不当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我国每年都有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安全事故,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引起的,由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一旦发生爆炸造成事故,后果严重,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执法人员: 黄兆杰 15121224039 16678026238 张 宇 15121224029 16678026256 是否涉及行刑衔接:是 是否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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