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金沂蒙集团) | ||||||||||||||||||||||||
2023-12-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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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金沂蒙集团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等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教育培训、行政处罚 要旨: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金沂蒙集团公司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巡查发现:该公司在对扩建供暖厂房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武传镇、沈继川、张新凯、曹守朋)正在进行高处作业;1、现场核查作业人员均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2、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高处作业未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3、未对新进员工张新凯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对金沂蒙集团公司合并作出拾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金沂蒙集团公司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巡查发现:该公司在对扩建供暖厂房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武传镇、沈继川、张新凯、曹守朋)正在进行高处作业。1、现场核查作业人员均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2、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高处作业未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3、未对新进员工张新凯进行岗前教育培训。2023年5月12日进行了立案,经调查违法行为属实。2023年5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8裁量档次3的规定;2、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1裁量档次1的规定;3、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89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金沂蒙集团公司合并作出拾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金沂蒙集团公司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巡查发现:该公司在对扩建供暖厂房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武传镇、沈继川、张新凯、曹守朋)正在进行高处作业;1、现场核查作业人员均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2、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高处作业未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3、未对新进员工张新凯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执法人员记录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对现场进行取证,同时对该公司供暖车间负责人马应龙及现场施工负责人周云增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我局发现的问题认定属实。1、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8裁量档次3的规定;2、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1裁量档次1的规定;3、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89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金沂蒙集团公司合并作出1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特种作业,特别是高危行业的特殊作业环节是发生事故几率较高的风险点之一,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根本在于紧抓特殊作业的管理,在于特殊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处置能力,只有把特殊作业管理放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最前沿,才能在守住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关口,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将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端口前移,对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严厉打击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危险作业未按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高处作业未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新进员工未按要求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现象,有效遏制因特殊作业引发的事故。 执法人员: 相裕国 15121224035 17661159820 刘成连 15121224002 17860035126 是否涉及行刑衔接:否 是否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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