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春鑫新能源) | ||||||||||||||||||||||||
2023-12-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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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沂春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行政处罚 要旨: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沂春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型环保节能型锅炉及配件加工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对以上违法行为处壹万玖仟元人民币罚款。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沂春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型环保节能型锅炉及配件加工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于4月2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行为属实。5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沭)应急罚告〔2022〕76号,5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沭)应急罚〔2022〕76号,对临沂春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壹万玖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沂春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型环保节能型锅炉及配件加工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记录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对现场进行取证,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老西龙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我局发现的问题认定属实,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临沂春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壹万玖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沂春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型环保节能型锅炉及配件加工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遏制事故发生而制定的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执法人员: 王云飞15121224007 17661159808 赵 跃15121224005 17860035159 是否涉及行刑衔接:否 是否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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