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览表(2022年10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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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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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nyj/2022-0000140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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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览表(2022年10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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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nyj/2022-0000140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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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商秀光 |
沭农(动监)罚〔202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商秀光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壹拾元整(¥1311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玖拾肆元整(¥6594.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零肆元整(¥19704.00)。 |
0.6594 |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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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
2023-12-16 |
2023-12-16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盛大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
沭农〔肥料〕罚〔2022〕6号 |
《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山东盛大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万零叁拾元整(¥30030.00);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2 |
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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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
2023-12-05 |
2023-12-05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王善亮 |
沭农(动监)罚〔202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王善亮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元整(¥1150.00) |
0.09 |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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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
2023-10-24 |
2023-10-24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临沭县兴旺农资经营部 |
沭农〔农药〕罚〔2022〕9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临沭县兴旺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95瓶;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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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
2023-09-26 |
2023-09-26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临沭县丰达农资综合服务店 |
沭农〔农药〕罚〔2022〕7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临沭县丰达农资综合服务店经营劣质农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195包;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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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
2023-09-26 |
2023-09-26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临沭县浩东农资经营部 |
沭农〔农药〕罚〔2022〕5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临沭县浩东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100包;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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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
2023-09-21 |
2023-09-21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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