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权力>>行政执法公示>>事后公开>>执法结果>>正文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公示一览表(2022年1-3月)
2022-04-12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jtysj/2022-000003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2-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公示一览表(2022年1-3月)
索引号: linshuxianjtysj/2022-0000038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2-04-12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公示一览表(2022年1-3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1

临沭县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52217435R

J37132920210008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12/28/21

2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4607XJ

J37132920210008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12/28/21

3

临沭县广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64445109R

J37132920210008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12/30/21

4

临沭县富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3444X0

J37132920210008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12/31/21

5

于莲


371329202100465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12月23日 15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临沭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移送的鲁Q919ER(黄色)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于莲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现已逾期23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一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车辆年度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12/31/21

6

临沭县富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3444X0

J371329202100085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0.3

12/31/21

7

临沂市常耀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3129171688

J37132920220000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06/22

8

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3284059337

37132920220000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2年01月10日 14时3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移送的鲁Q952EY(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受委托人陈燕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04月,现已逾期8个月零10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10/22

9

青岛众汇胜物流有限公司

91370283MA3TAAW47D

37132920220000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1月11日 10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郯路泉里井村附近对车辆鲁Q636SS(黄色)/鲁B282D超(临时)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滕以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636SS为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该车挂车鲁B282D超为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日,被检查时正装载着牙膏粉(LXNS/ZA)30吨,在上海市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装车运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运费3800元,未支付运费。现场驾驶员未能提供该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只出示了牵引车鲁Q636SS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该车挂车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青岛众汇胜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船。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送货单》复印件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11/22

10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J37132920220000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11/22

11

临沭县杰帅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CU46W8U

J37132920210008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1/12/22

12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34891767X2

J37132920220000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12/22

13

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3284059337

J37132920220000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13/22

14

临沂市建祥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092450315Y

371329202200003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12月02日 09时5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省道青云段对车辆鲁Q506ET(黄色)/鲁QXD2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纪凡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该车正正运载货物废铁从事道路运输,从莒南板泉准备运往河东区南外环,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12/22

15

滕州东辉物流有限公司

91370481MA3PPA9P0R

37132920220000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1月11日 20时4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青云段对车辆鲁DC5322/鲁D8Q78超(其他)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赵联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主车鲁DC5322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鲁D8Q78超(其他)是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赵联彬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该车正运输报废轿车大约30辆, 由莒南运到徐州,本次运费1500元,货到付款。赵联彬未能提供挂车鲁D8Q78超(其他)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滕州东辉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12/22

16

滕州东辉物流有限公司

91370481MA3PPA9P0R

37132920220000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1月11日 20时4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青云段对车辆鲁DZ9922(黄色)/鲁D8Q76超(临时)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任召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办理了从业资格证,该车挂车所装载货物为报废轿车压缩外壳,共计30余台,从莒南运往徐州,途经临沭,运费1500元,货到付款。该车挂车办理了临时牌号,临时牌号为鲁D8Q76超,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挂车所在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滕州东辉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12/22

17

滕州东辉物流有限公司

91370481MA3PPA9P0R

37132920220000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1月11日 20时5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青云段对车辆鲁D87935/鲁D8Q85超(其他)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满忠化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为鲁D87935牵引车 属枣庄市富山运输有限公司,挂车鲁D8Q85超属滕州东辉物流有限公司,无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为报废车壳30多台,由莒南到徐州途径临沭县,本次运费1500元,货到付款,未能提供该挂车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以及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认证,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12/22

18

临沭县鲁临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CC5N41B

J371329202200005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1/14/22

19

大连金洋物流有限公司

9121021134112866XU

37132920220000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1月17日 21时2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苍马驾校处对车辆鲁Q5610R/辽B9041超(临时)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张秀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办理了从业资格证,挂车辽B9041超已办理临时牌证,车辆所载货物为普通货物百货,共755件,从临沂运往上海,运费45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张秀华未能提供该车挂车辽B9041超的道路运输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挂车所在公司已取得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范围为普通货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大连金洋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18/22

20

洪武集团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

91341126152888213K

37132920220001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1月19日 10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25省道苍马驾校北对车辆皖M6F320/皖M6F60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陈于陈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皖M6F320/皖M6F60挂(黄色)的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所属公司已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许可,(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该挂车皖M6F60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货物运输,该车运载袋装吨包白炭黑,从安徽运至山东东营,每包重800千克,共计22吨,为普通货物 。经调查认定洪武集团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现场录像。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19/22

21

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2MA3R4HXL7C

37132920220001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1月19日 10时3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郑山段对车辆Q208FP/鲁Q927M超(临时)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吴立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挂车鲁Q927M超(临时)办理了临时牌证,所载货物为卷纸,数量为26件,重32.4吨,从山东淄博运往浙江义乌,途经临沭。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挂车鲁Q927M超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临时牌证》复印件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19/22

22

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738161070B

37132920220000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1月19日 11时0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郑山段对车辆鲁Q338PC(黄色)/鲁Q8D3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丁相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驾驶员办理了从业资格证,该车的挂车鲁Q8D36挂(黄色)已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所装载货物为普通货物净水设备,包括设备和管件零件等若干,从上海运往临沂市河东开发区,运费30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挂车鲁Q8D36挂(黄色)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19/22

23

临沂市邦顺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MA3EW5FT6T

J37132920220000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17/22

24

临沭县广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64445109R

J37132920220000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19/22

25

临沭博宇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493587849Y

371329202200012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2年01月18日 02时4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车辆鲁Q920LH(黄色)/苏GHD73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李方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办理从业资格证,所运输货物为建筑石料红石块,总重约95吨,从临沂运至赣榆,途经临沭,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博宇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21/22

26

临沭县鑫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NR6WP53

371329202200013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2年01月23日 12时4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苍马驾校南对车辆鲁Q157FH(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张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车辆所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重47吨,车辆上方已加盖篷布,但车辆件后方裸露较大,不能有效防止渣土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鑫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24/22

27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4607XJ

J37132920220000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25/22

28

临沭县广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64445109R

J37132920220000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1/27/22

29

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68060337U

J37132920220001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1/28/22

30

青岛八方君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0213MA3WJ1ME26

37132920220001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08日 09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郑山段对车辆鲁US9679(黄色)/鲁BPN5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梁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装载着棉花,共计146件。在山东青岛泽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装车,运往湖北省宜昌市 ,运费8500元,未支付运费,货到付款。现场驾驶员梁风提供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并提供了主车鲁US9679的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挂车鲁BPN56挂也办 理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梁风现场未能提供挂车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青岛八方君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货物出库单》复印件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2022-02-08

31

青岛中运祥市政有限公司

91370211MA3WLGP5XT

37132920220001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08日 09时3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郑山段对车辆鲁B08776(黄色)/鲁BAT81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高宏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B08776(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车辆鲁BAT81挂(黄色)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高宏福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本次运输货物棉花146件,由山东青岛泽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装货运到湖北省宜昌市,运费8500元,货到付款,未支付运费。驾驶员高宏福未能提供车辆鲁BAT81挂(黄色)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鲁BAT81挂、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货物出库单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普通货运许可,使用未取得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货物出库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2022-02-08

32

临沭县沭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913713297710270259

371329202200018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2022年02月07日 08时4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向我处移送了一件关于”出租汽车鲁QQ951T(蓝色)号小型轿车被投诉“的案件,2022年2月9日,执法人员向投诉人兼乘客吴朔和临沭县沭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高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分别对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鲁QQ951T为临沭县沭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汽车,2022年1月28日凌晨3点多钟,投诉人兼乘客吴朔在临沭县中医院乘坐出租车鲁QQ951T到临沭县店头镇下车,出租车司机未打表并收取乘客50元车费。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沭通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主要证据:《询问笔录》贰份,《案件移送书》壹份,《投诉调查说明材料》壹份,《微信支付手机截屏》壹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0.02

2022-02-09

33

东营市盛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91370521590303449B

371329202200019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2022年02月09日 09时5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与郑山街交汇处对车辆鲁E98159(黄色)/鲁EW668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刘文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刘文平、押运员李成龙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在山东省沂水县装载货物柴油(车货总重48.97吨)运到江苏省苏州市,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本次运输危险货物运单。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执法人员当场对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2022-02-09

34

临沭县广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64445109R

J37132920220001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0.1

2022-02-08

35

临沂市耀捷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31262906X2

J37132920220001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2022-02-08

36

张亚楠


371329202200015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2年01月19日 17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7国道临沭段与225省道汇处对车辆鲁QF9425(黄色)/鄂FP36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刘增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F9425(黄色)、鄂FP365挂(黄色)都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鄂FP36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尺寸:长13.75米、宽3米、高1.65米,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 ,正运输货物棉纱由长沙到青岛。经现场勘验,车辆鄂FP365挂(黄色)实际尺寸:长17.5米、宽3米、高1.65米,车辆实际长度比核定长度多3.75米,驾驶员刘增元不能当场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该挂车尺寸改变的有效证明。经调查当事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2022-02-08

37

临沭统超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U5PEX4K

J37132920220001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14/22

38

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76801801M

J37132920220001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15/22

39

无锡旭安运输有限公司

91320206MA1WPH06XF

37132920220002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14日 11时2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店头治超站门口(与大册路交汇处)对车辆苏BQ5981(黄)/苏BL190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江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苏BQ5981(黄)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苏BL190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件运输,驾驶员江峰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该车正运输钢板22片、钢管2捆,在临沂装货运到江苏泰兴。驾驶员江峰未能当场提供车辆苏BL190挂(黄色)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经营范围不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14/22

40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2MA3PU9CMX4

3713292022000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14日 14时3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高速入口姜屯段对车辆鲁Q151JB(黄色)/鲁Q720S超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张明永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挂车鲁Q720S超只办理了临时牌证,所载货物为塑料扣件托盘,共计30件,从长沙运到青岛黄岛,途经临沭。该车的挂车鲁Q720S超提供不出其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14/22

41

鞍山腾合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91210300MA107E5T4W

37132920220002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14日 09时1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辽K2A933(黄)/辽CDS94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孙海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辽K2A933(黄)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辽CDS94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孙海斌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正运输车床两件,规格为208x1.4x2.6米,热机酸洗钢卷1件,规格为直径1.8米、高1.53米。 驾驶员孙海斌未能当场提供车辆辽CDS9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营范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使用车辆辽CDS94挂(黄色)未取得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辽CDS9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15/22

42

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

913713296745474593

37132920220002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15日 12时0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青石路南段道义次附近对车辆鲁Q532FV/鲁QFA79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赵振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鲁Q532FV/鲁QFA79挂(黄色)运输货物农用拖拉机头5台由临沭到新疆运费2万元,货到付款。驾驶员提供了从业资格证,并提供了主车鲁Q532FV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挂车鲁QFA79挂所属公司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货物运输(一类),驾驶员赵振华现场未能提供挂车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及该车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15/22

43

南京远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1320113MA21JHCG9Q

37132920220003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16日 10时2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郑山段对车辆皖M1A440(黄色)/苏A4516超(其他)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姜寿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正装载货物为塑料颗粒,重32吨(1200包),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装车,运往安徽省天长市,运费2500元,未支付运费,货到付运费,现场驾驶员姜寿强出示了该牵引车皖M1A440的道路运输证和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苏A4516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该车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南京远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16/22

44

青岛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

91370282MA3L75DY4G

37132920220003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17日 15时4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路口对车辆鲁Q195DC/鲁B713K超(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孙运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废塑料32吨,从临沂市河东区装车运往浙江省,运费6800元,还未结算运费,货到付运费,驾驶员出示了该车牵引车鲁Q195DC的道路运输证和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鲁B713K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该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载明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青岛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18/22

45

滕州市路冠运输有限公司

91370481MA3ELWXW90

37132920220004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1日 13时1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H60C70/鲁DNF12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葛庆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印刷纸共49卷,总重31吨,由兖州到上海,途经临沭。驾驶员出示了该车牵引车鲁H60C70的道路运输证和自己的从业资格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同时也出示了挂车鲁DNF12挂的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滕州市路冠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及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1/22

46

临沂腾宏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0074434135E

37132920220003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17日 08时5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朝阳大街对车辆鲁Q032DN(黄色)/鲁QU3Y3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吴爱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032DN(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鲁QU3Y3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吴爱国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正运输货物聚丙烯颗粒,净重33吨(1320袋),由宁夏装车运到山东省临沭县,运费8500元,货到付款,还未支付运费。驾驶员吴爱国未能当场提供车辆鲁QU3Y3挂(黄色)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QU3Y3挂(黄色)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17/22

47

临沂祥运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0MA3Q2MGN7J

371329202200045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2年2月21日9时4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交警大队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根据鲁Q302GK(黄色)重型自卸车被移送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在志恒停车场向驾驶员袁合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砂石由临沭县热电厂到长深高速东盘高速出入口,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祥运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案件移送书》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22/22

48

临沂富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1371302MA3CAXG501

37132920220003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18日 11时2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郯路金沂蒙段对车辆鲁Q228KS(黄色)/ 鲁QQ9W4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刘兴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228KS(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车挂车鲁QQ9W4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刘兴启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时,该车正装载着钢结构配件,车货总重约41吨,共计28件,本次运费1600元,在临沂市河东区装车,运往江苏省泗阳县,运费未支付,货到付款。现场驾驶员刘兴启未能当场出示该挂车鲁QQ9W4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该车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富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18/22

49

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110817890309

37132920220004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1日 14时4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朝阳大街西段对车辆鲁Q851LB(黄色)/鲁Q945S超(其他)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杨自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851LB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该车挂车鲁Q945S超为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使用临时行驶号牌,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车正装载着机械配件,共计11件,在临沭县店头镇装车,运往临沂市开发区,运费500元,货到付款,该车驾驶员未能提供出该车挂车鲁Q945S超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标明经营范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1/22

50

临沭县凯达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PJQ8G1C

371329202200044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2年2月21日9时4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交警大队移送案件进行调查,根据移送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在志恒停车场对车辆鲁Q302LS(黄色)重型自卸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砂石由临沭县热电厂到长深高速东盘高速出入口,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当事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移送书,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22/22

51

临沭县金恒昇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P5LA03U

J371329202200015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17/22

52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J37132920220001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18/22

53

临沭县国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731917024

J37132920220001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21/22

54

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921843792

J37132920220001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22/22

55

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99272714K

J37132920220001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22/22

56

李东


371329202200022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10日 10时4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利城大街对李东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李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为宝骏510,核载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车正停在叠翠上都南边,其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正在开启,2022年2月10日尚未接单,最后一单是2022年2月9日19时13:20,支付费用4.90元,从水木苑(草鸡店)至老北京铜火锅(临沭店)。同时通过驾驶员手机滴滴客户端发现,该车滴龄314天,累计完单358单,30天累计流水1219.89元。当事人李东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李东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2/21/22

57

陈德志


37132920220002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2022年02月14日 09时5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中心对载有乘客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陈德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乘客和驾驶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载客4人,从临沭县石门镇石门街出发,到达临沭县玉华亭换乘中心,约定到达目的地收取乘客车费每人5元钱,当事人陈德志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陈德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2/22/22

58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46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18日11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临沭县汽车站对曹传如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曹传如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安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通过驾驶员手机滴滴软件发现,2022年2月18日11时19分,该车通过滴滴平台软件接单,乘客从临沭县小赵炒鸡店至临沭汽车站下车点,车费4.8元,已支付,该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手机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2/23/22

59

天长市树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41181MA2UCL027E

37132920220005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11时5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苏A4C432(黄色)/皖MP144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单叶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苏A4C432(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皖MP144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单叶强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该车正运输日用小百货,用规格不一的纸箱包装,大约一百件。驾驶员单叶强不能提供车辆皖MP144挂(黄色)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皖MP144挂(黄色)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3/22

60

寿光市三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07837687338424

37132920220005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11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郯路与青石路交汇路口对车辆鲁GL6025/鲁V163H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张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纸卷49件,从山东省寿光装车(运往江苏无锡市,运费4500元,还未结算运费,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和该车牵引车鲁Q195DC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鲁V163H挂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寿光市三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3/22

61

临沂新时代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913713007834994337

37132920220005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

2022年02月14日上午8时34分,接电话举报青云镇225省道中石化加油站院内有新时代驾校车辆正在进行学员培训。2022年14日9时2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青云石化加油站北面院内发现有学员正在使用车辆鲁Q7155学(黄色)进行培训,执法人员向学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学员沈佳文、王琪正在使用教练车鲁Q7155学(黄色)进行科目二培训,教练是于志华。经调查:于志华是临沂新时代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临沂新时代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培训场地在临沂新时代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青云石化加油站北面院内不是临沂新时代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培训场地。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23/22

62

山东冠胜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0MA3RMULP7B

37132920220004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2日 11时3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鲁Q008JV/鲁Q850S超(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刘二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废旧冰箱300台,从临沭运往烟台,驾驶员出示了该车牵引车鲁Q008JV的道路运输证和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鲁Q850S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该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载明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山东冠胜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及该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3/22

63

山东众启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CH3E89Y

37132920220005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17时4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鲁Q923GL/鲁QW1D5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林祥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日常用湿巾,用规格统一的纸箱包装,约0.4×0.3×0.2(米)共计1400余件,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及该车牵引车鲁Q923GL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鲁QW1D5挂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当场未能提供该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山东众启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复印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64

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2MA3R4HXL7C

37132920220005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17时4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鲁Q709LL/鲁Q564T超(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王德虎出示了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卷筒型纸卷,规格为直径1米,长1米,共计43件,从淄博运至杭州,途经临沭,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和该车牵引车鲁Q709LL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鲁Q564T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该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载明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及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了登记保存,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65

临沂彬顺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T8KTCX7

371329202200047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2年02月22日 15时5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郑山段对车辆鲁Q013GB(黄色)/鲁QV4X9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仲维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办理从业资格证,运输货物为碎石块,车货总重46吨,从临沂河东区到临沭大兴,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彬顺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23/22

66

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15887993770

37132920220006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14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鲁Q590KF(黄色)/鲁QN3E9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顾新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590KF(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车辆鲁QN3E9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顾新广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货物是普通货物棉花包,长1.3x宽0.5x高0.5(米),共计80余包,从江苏沭阳运至山东莒南,途经临沭。驾驶员顾新广未能提供车辆鲁QN3E9挂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鲁QN3E9挂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QN3E9挂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67

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15887993770

37132920220005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21时1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郑山段对车辆鲁Q300MY(黄色)/鲁QS8F0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陆雨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300MY(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车辆鲁QS8F0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陆雨进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货物是化肥30吨(600件),在江苏省沭阳装货运到山东省莒南县,现场驾驶员陆雨进未能提供车辆 鲁QS8F0挂(黄色)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 鲁QS8F0挂(黄色)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QS8F0挂(黄色)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68

山东广赢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8MA3TXJPY8Q

37132920220005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21时2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郑山段对车辆鲁Q756NX(黄色)/鲁QR2U8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臧明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756NX(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车辆鲁QR2U8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臧明远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货物塑料颗粒29吨,在吉林省德惠装货运往江苏省扬州,运费7000元,未支付运费。现场臧明远未能提供车辆鲁QR2U8挂(黄色)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鲁QR2U8挂(黄色)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QR2U8挂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69

临沂方硕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EPKXY4N

37132920220005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4日 00时3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327国道郑山段对车辆鲁Q297HQ(黄色)/鲁Q714S超(其他)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王广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297HQ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鲁Q714S超(其他)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员王广玉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在临沂市装载小百货商品运到江苏省南通市,运费3000元,未支付运费。驾驶员王广玉未能提供车辆鲁Q714S超(其他)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Q714S超(其他)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70

李霞


37132920220002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2022年02月10日 15时4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汽车站,对载有乘客的小型轿车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李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系大众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当事人在车站载一名乘客从汽车站到红石湖,收取车费8元。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退还乘客车费8元。当事人李霞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当事人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无违法所得,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2/23/22

71

陈海玲


37132920220005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09时0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朝阳大街西段对车辆苏CHZ601(黄色)/苏CB1F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韩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苏CHZ601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挂车苏CB1F5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该车在山东省东营装载货物橡胶30吨,运往福建省,运费9000元,尚未支付,现场韩非未能提供该车挂车苏CB1F5挂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韩非提供了该车挂车所在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陈海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3/22

72

杨开兵


37132920220005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12时2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苏CMY569/苏CY9B3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杨开兵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圆柱形铝制品,规格为:直径0.1米,长6米,共计50根。从内蒙古运往江苏省无锡市。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及该车牵引车苏CMY569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苏CY9B3挂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杨开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复印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73

临沭县宏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74525583B

J3713292022000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2/28/22

74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69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25日 08时5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临沭县汽车站对高桂宝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高桂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临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通过该车驾驶员手机滴滴平台软件发现,2022年8时47分,乘客从临沭县景城花园西门至临沭汽车站,车费6.16元,已支付,这是当日在临沭接到的第三单任务,该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手机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2/28/22

75

大连金洋物流有限公司

9121021134112866XU

37132920220006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4日 14时5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323BB(黄色)/辽B4039超(其他)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赵志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该车挂车办理了临时牌证,所运输货物为报废小型轿车车箱体,规格约为5×1.6×0.5(米)/件,共计24件,从济南运至江苏桃林,运费28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当场未能提供该车挂车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该车挂车辽B4039超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大连金洋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5/22

76

江苏省荣达物流有限公司

91320722MA1MAG1382

37132920220006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14时4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苏GR2355/苏G4175超(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王怀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碳黑(轮胎添加剂)规格为1米×1米×1.5米,共计25件,从临沂运往常州,运费2500元,货到付运费,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和该车牵引车苏GR2355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货物运输,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苏G4175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该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载明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江苏省荣达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复印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77

寿光市鸿信运输有限公司

91370783310459511N

37132920220006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12时3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鲁Q5568R(黄色)/鲁G027C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高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鲁G027C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驾驶员高祥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木工板材,规格为2.4x1.2x1.6(米),80张/件,共10件,从临沂市运到浙江省台州市,运费6000元,货到付款,运输第二趟,大约5天左右。现场高祥未能提供车辆鲁G027C挂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G027C挂(黄色)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鲁G027C挂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78

潍坊豪岳物流有限公司

91370784MA3QC8EY07

37132920220006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5日 11时0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GH0365(黄色)/鲁GC79J超(其他)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王永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GH0365(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车辆鲁GC79J超(其他)是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员王永刚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货物铁质桶45件,规格为1.6x1x1(米),从沂南运往苏州,途经临沭,运费4800元,货到付款,第三趟运输,共计15天左右。现场驾驶员王永刚未能提供车辆鲁GC79J超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GC79J(超)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5/22

79

临沂市耀翔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BXMKL1B

371329202200068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2年02月25日 10时2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273CP(黄色)/鲁Q4YC1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仲崇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鲁Q273CP(黄色)/鲁Q4YC1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临沂市耀翔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 。本次运输货物小百货,共计200件,由上海运至临沂。经现场勘验实际测量挂车鲁Q4YC1挂尺寸16000x3000x1600(mm) , 挂车鲁Q4YC1挂道路运输证核定尺寸:13750x3000x1600(mm),实际挂车尺寸比核定尺寸长2250mm. 驾驶员仲崇帅不能当场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该挂车尺寸改变的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临沂市耀翔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2/25/22

80

滨州市万鑫运输有限公司

913716026731583470

37132920220006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3日 14时3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鲁MBL860(黄色)/鲁MA597挂(黄色)货车 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李治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MBL860(黄色)/鲁MA597挂(黄色)都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滨州市万鑫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都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棉花包,规格为1x0.6x0.9(米)/包, 共计110包 ,从淄博运至盐城,运费4000元,货到付款,第二次运输,大约十天。现场李治国未能提供车辆鲁MBL860(黄色)/鲁MA597挂(黄色)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MBL860(黄色)/鲁MA597挂(黄色)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鲁MBL860(黄色)/鲁MA597挂(黄色)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4/22

81

高树强


371329202200033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17日 08时4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常林大街土产公司附近对高树强驾驶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高树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高树强使用风韵出行软件接单,从新天广场东北门到临沭县人民医院,车费12.79元,车费已支付, 该车驾驶员高树强当场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高树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录像》壹份、《手机截屏》肆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2/25/22

82

靳红磊


37132920220006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5日 10时5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省道店头治超站段对车辆苏C58693(黄色)/苏C1422超(其他)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马计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苏C58693(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苏C1422超已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员马计辉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货物集成房屋配件37套,在山东潍坊装车运往广东省广州市,运费13000元,未支付运费,货到付款,苏C1422超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至2022年2月10日,现场驾驶员马计辉未能提供车辆苏C1422超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苏C1422超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2/25/22

83

临沭县广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64445109R

J37132920220002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3/01/22

84

沈阳玖龙运输有限公司

9121011469654526XT

37132920220007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8日 17时1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S225省道交汇处对车辆鲁Q697PF(黄色)/辽A5857超(其他)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高建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697PF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车挂车辽A5857超办理了临时号牌,所属公司为沈阳玖龙运输有限公司,所运输货物为木制胶合板,共计20件,规格为1.5米×1.0米×1.58米。驾驶员当场未能提供该挂车辽A5857超的道路运输证。事后,受委托人吴刚提供了该车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沈阳玖龙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2/22

85

天长市天赢物流有限公司

91341181592684230L

37132920220007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1日 16时5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省道郑山段对车辆苏A2D032/皖MH588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李宗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镀锌卷5件,从江苏省南京市装车运往天津市,运费4200元,还未结算运费,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和该车牵引车苏A2D032电子版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皖MH588挂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天长市天赢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及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复印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2/22

86

天长市宝隆物流有限公司

91341181MA2UAH2F4Q

37132920220007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1日 16时5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省道对车辆苏A8D951(黄色)/皖MP471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应厉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苏A8D951(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车辆皖MP471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应厉全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本次运输货物镀锌卷5件,在南京市装车运往天津市,运费4200元,未支付运费。现场应厉全未能提供车辆皖MP471挂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皖MP471挂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2/22

87

山东翰辰物流有限公司

91370502MA94245271

37132920220008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1日 14时5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EG1998/鲁EMC28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常蓬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纺织设备4台,规格不一,单体最宽为2.37米,高1.8米,长4米,从浙江省装车运往山东省章丘市,运费3500元,货到付运费,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和该车牵引车鲁EG1998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鲁EMC28挂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山东翰辰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复印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2/22

88

青州市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91370781348992012H

37132920220008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1日 17时1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VY8993(黄色)/鲁G3U60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薛英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VY8993(黄色)/鲁G3U60挂(黄色)都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本次运输货物泡沫板材,规格为:2.4x1.2x0.03(米),共计300件,从临沂运到枣庄,途经临沭,运费1000元,货到付款。现场薛英杰未能提供车辆鲁VY8993(黄色)/鲁G3U60挂(黄色)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VY8993(黄色)/鲁G3U60挂(黄色)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2/22

89

济宁致胜运输有限公司

91370829MA3TG7NCX9

37132920220008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2日 09时4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S225省道交汇处对车辆鲁J89351(黄色)/鲁HQ99M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安连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J89351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该车挂车鲁HQ99M挂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提供了从业资格证,车辆所载货物为建筑设备,单体最大件规格为6米×2.4米×2.3米,还有其他零碎设备配件若干,货物从山东省梁山县运往江苏省灌云县,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挂车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济宁致胜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2/22

90

临沂广泉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2MA3DL1UF5Y

37132920220008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1日 16时4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4806N(黄色)/鲁QN3U8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薛维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4806N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该车的挂车鲁QN3U8挂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车上运载货物为玉兰树,规格尺寸为7.3±1米,共载有18棵树,从江苏南通运到山东省沂南县,运费30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已办理了从业资格证,薛维国未能提供该车挂车鲁QN3U8挂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广泉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2/22

91

临沂运凯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N8GL55K

37132920220007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26日 11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运通商砼处对车辆鲁Q260LV(黄色)/鲁QX3R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邵东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260LV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该车挂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已办理了从业资格证,该车运载货物为日用百货,从上海运往临沂,途经临沭,规格为30公分左右,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该车挂车鲁QX3R5挂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运凯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1/22

92

赵西良


371329202200036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16日 15时1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沭河大街文化馆东100米处对赵西良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赵西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该车是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主邱春兰是驾驶员赵西良的配偶。驾驶员赵西良把车辆停在此处,通过手机软件滴滴车主正在听单中,通过手机软件滴滴车主查验,该车在2022年2月16时日已接了13单,流水显示收车费190.38元,资料显示滴龄1486天,累计完单9417单,30天累计流水5914.74元,驾驶员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手机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01/22

93

李国华


371329202200039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19日 09时2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顺河街对李国华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李国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奇瑞牌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驾驶员正在使用滴滴车主手机软件听单中,通过当事人李国华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司机查证,2022年2月19日今日流水39.1元,共七单,2022年2月19日9时03分完成接单:临沂市临沭县盛世豪庭北门到玉华亭换乘中心(公交站),收费5元。滴龄423天,累计完单2948单,30天累计流水2872.95元。 当事人李国华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只提供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01/22

94

葛丕瑞


371329202200075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2022年03月01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事业服务中心向我处移送了一件于关于“出租汽车鲁Q219FT(蓝色)小型轿车被投诉”的案件,2022年03月01日15时57分,执法人员向被投诉人葛丕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鲁Q219FT(蓝色)为临沭县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一辆巡游出租汽车,该车已办理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办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2022年2月19日,该车载乘客从临沭县九州超市至临沭华城超市,驾驶员葛丕瑞不按规定使用文明语言。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投诉调查说明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0.02

03/02/22

95

于飞


371329202200049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22日 09时0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新街东青云山路交汇处对于飞驾驶的鲁Q66V3D(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于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车主为于飞,检查时正使用手机软件滴滴出行正在听单,通过于飞手机滴滴软件我的行程中的订单发现,当日共发生了两单业务,一单是乘客于2022年2月22日7时28分从仁和堂总部到李湖小区7号楼东南侧,车费11.26元,已支付;另一单是乘客于2022年02月22日8时34分,从香约小聚炒鸡店到临沭县明兴百货商店,车费24.7元,已支付。另通过驾驶员手机滴滴平台发现,该车滴龄1868天,累计完单9627单,30天累计流水5283.36元,于飞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出示了其《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最后驾驶员拒绝在笔录中签字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于飞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03/22

96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83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3月2日 15时2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临沭县常林大街与东一路交汇处对侯建廷驾驶的鲁Q9V33F(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侯建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鲁Q9V33F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侯建廷,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通过滴滴平台软件接单,通过手机滴滴软件司机端检查发现,该车发生了两单业务,一单是2022年2月24日8时52分,乘客从临沭县丽景花上车到临沭县医供体下车,车费5.8元,已支付,第二单是2022年2月24日9时03分,乘客从临沭县豌豆便利店(利民街店)到临沭县体育馆,车费4.8元,已支付,这两单经营行为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手机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03/22

97

临沂大运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2797332300Q

37132920220008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3日 11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295FV(黄色)/鲁Q7D58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林凡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295FV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该车挂车鲁Q7D58挂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驾驶员办理了从业资格证,车辆所载货物为小型装载机5台,规格为2.8米×1.6米×2米,从江苏常州运到临沂市河东区,运费30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当场未能提供挂车鲁Q7D58挂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大运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3/22

98

临沂方运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QPH5272

37132920220008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4日 11时1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省道与朝阳街交汇路口对车辆鲁Q919BA/鲁Q621S超(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黄家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空调310套,从江苏南通市装车运往山东省临沂市,运费3000元,还未结算运费,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和该车牵引车鲁Q919BA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同时出示了该车挂车鲁Q621S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未能当场提供该挂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方运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4/22

99

临沂尚通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RQ6RG80

37132920220008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4日 16时1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志恒停车场附近对车辆鲁Q967JG(黄色)/鲁Q788S超(其他)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李连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967JG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已办理从业资格证,该车挂车鲁Q788S超办理了临时牌照,车上装载货物为200箱食品,8件板材,1个机器,从山东省临沂兰山区运往浙江省台州,驾驶员李连杰当场未能提供该车挂车鲁Q788S超的道路运输证。事后该车驾驶员提供了该车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等,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尚通运输有限公司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4/22

100

阜新捷安大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91210921MA10Q5LN63

37132920220009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07日 10时0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G327郑山段对车辆豫PQ8619(黄色)/辽JQ802超(其他)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王小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豫PQ8619(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辽JQ802超(其他)是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员王小伟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小百货,在浙江宁波装货运到山东省临沂市,运费6000元,未支付。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不到一个月。王小伟未能提供该车辽JQ802超(其他)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辽JQ802超(其他)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07/22

101

梁山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91370832MA3MB14G1U

371329202200093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2年03月04日 09时1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省道与朝阳街交汇处对车辆鲁H363C2(黄色)/鲁HT96Q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王全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H363C2(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车辆鲁HT96Q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黄沙,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装车运到江苏省东海县。经现场勘验,车辆鲁HT96Q挂(黄色)四面焊接车厢:长7.3米,宽:2.55米,高:1.8米,后面增设货物倾泻装置及车尾放大号喷涂。驾驶员王金明不能当场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该挂车车辆类型改变的有效证明。经调查当事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程度较重。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1

03/07/22

102

临沂远华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BY8P92K

371329202200090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2年02月21日 09时1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收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关于车辆鲁Q757GR(黄色)违法行为移交单,2022年3月7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志恒停车场对车辆鲁Q757GR(黄色)货车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陈令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陈令杰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运输货物废料水泥块由临沭县发电厂运到临沭县经济开发区,车厢用篷布苫盖,后半部分没有苫盖好。经调查当事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轻微。主要证据:移交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3/07/22

103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2MA3PU9CMX4

37132920220009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0日 10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962HS(黄)/鲁Q719S超(其他)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王世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962HS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的挂车鲁Q719S超只办理了临时牌照,驾驶员提供了从业资格证,车辆所载货物为日用百货,大约100余件,规格不一,从青岛运往长沙,途经临沭,该车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挂车鲁Q719S超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挂车鲁Q719S超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10/22

104

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91371600MA3DNTL7X0

371329202200095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2022年03月10日 10时4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省道与朝阳街交汇路口对车辆鲁MBG255(黄色)/鲁M69B9挂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陈和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被检查时正装载着氨水,净重24.57吨,在山东省临沂市山东施可丰惠泽农资有限公司装车运往江苏省东海县,现场 检查时驾驶员陈和平出示了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资格证,押运员颜世东出示了自己的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同时出示该车鲁MBG255的道路运输证,鲁M69B9挂重型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均为危险货物运输,现场检查时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出本次运输危险货物氨水的货物运单。经调查认定,当事人 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销售出库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3/10/22

105

袁霞


371329202200064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24日 08时5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路金沂蒙广场处对袁霞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袁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驾驶员袁霞通过手机滴滴软件正在途中接单,检查中通过驾驶员手机滴滴软件平台发现,该车最近一单是2022年2月24日8时56分接单,准备在临沭县启航篮球馆上车到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车,在临沭县苍山路金沂蒙广场处该车被检查后,订单已取消,当日已完成3单,最后完成的一单是当日8时24分从临沂市临沭县城到优能洗眼液体验店(临沭县大光明眼镜),车费5.1元,已支付,另通过当事人手机滴滴平台发现,该车滴龄540天,累计完单2970单,30天累计流水3077.20元,当事人袁霞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提供了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袁霞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07/22

106

张伟


37132920220007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24日 09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夏庄西街与振兴路交汇路口100米对张伟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张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张伟正在使用手机软件滴滴车主听单中,2022年2月24日9时05分接单:从连运车行到临沂爱贝尔幼儿园锦华苑,收费5.1元。 通过当事人张伟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我的流水中查证,2022年2月24日已接单8单,流水显示:67.88元,滴龄29天,累计完单608起,30天累计流水5863.44元元。当事人张伟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伟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08/22

107

时奎波


371329202200070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26日 08时4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新东街与常林大街交汇处对时奎波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时奎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时奎波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正在接单,在其手机上我的行程中的全部订单发现,最近完成的一单为2022年2月26日7时42分,乘客从临沭汽车站售票处西南侧上车,到江苏省班主镇下车,车费37.57元,最后一单是2022年2月26日8时42分,乘客从临沭县城上车到临沭县中医院下车,该车被检查时订单已取消,同时发现该车注册滴龄1818天,累计完单2.13万单,30天累计流水3936.49元,时奎波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提供了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时奎波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手机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08/22

108

贾昌国


371329202200072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28日 10时3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原周庄乡驻地对贾昌国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贾昌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贾昌国正在使用手机软件滴滴车主听单中,通过查验当事人手机滴滴平台发现,2022年2月28日9时24分,乘客从七乐万博泓商城到临沭县店头镇,应收25.92元,未支付,另发现该车注册滴龄9天,累计完单116单 ,30天累计流水1101.91元,当事人贾昌国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贾昌国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08/22

109

张传坤


371329202200079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2月28日10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北路与利城大街交汇处对张传坤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张传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驾驶人员张传坤使用滴滴平台进行网络预约乘客运输服务,发现手机滴滴平台最后一单业务是一乘客乘坐该车于2022年2月28日9时44分通过滴滴平台网上约车,由临沭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对面处乘车到临沭县汽车站,车费5元,已支付。通过当事人张传坤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我的流水中查证,2022年2月28日该车被检查时当天已通过滴滴平台接单8起,流水已达57元。同时,该车滴滴注册滴龄396天,累计完单4704起,30天累计流水3444.8元。当事人张传坤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只提供了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传坤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10/22

110

青岛陆源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91370281MA3QW41AXC

37132920220010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0日 11时5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B70222(黄色)/鲁B682S超(其他)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康兴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B70222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挂车办理了临时牌证,临时牌证号为鲁B682S超,车辆所载货物为为海信冰箱,单体规格长为1米,宽为0.98米,高为1.906米,共计125台,从扬州运往河东区,运费3500元,货款月结。驾驶员当场不能提供该车挂车鲁B682S超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该车挂车鲁B682S超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青岛陆源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11/22

111

临沂经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0MA3M56BY48

37132920220009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0日 13时5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682CW (黄色)/鲁Q3HW1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窦存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682CW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挂车鲁Q3HW1挂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该车辆所运载货物为密度板,共21件,每件50张,规格为1.98米×1.17米×0.15米,从临沂兰山区运至宁波,驾驶员当场不能提供该挂车鲁Q3HW1挂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经邦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11/22

112

张佃宽


371329202200086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02日 16时5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汽车站对张佃宽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张佃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被检查时正拉载着一位男乘客在汽车站下车,经现场查验该乘客手机滴滴出行手机客户端发现,该乘客在临沭县中医院约单到临沭县汽车站下车,车费9.34元,已通过滴滴平台支付完成订单。经查验驾驶员张佃宽滴滴车主手机软件发现,该车注册滴滴快车,滴龄1532天,累计完单1.22万单,30天累计流水4388.6元,同时查证今日流水53.74元,累计完单3单,被检查时拉男乘客已通过滴熵平台收入7.64元。当事人张佃宽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只提供了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手机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11/22

113

李军剑


371329202200102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08日 15时5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南路与成才街交汇处对李军剑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李军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车主李军剑,检查时李军剑使用滴滴车主软件接单,经查看当事人李军剑手机滴滴车主我的流水查证,2022年3月8日共接五单,最后一单14:56分乘客从临沭县凤凰郡上车到临沂巨兴铸业,经查证该车车主滴齡29天,累计完单109单,30天累计流水862.47元,当事人李军剑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李军剑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手机截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经许可第二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1

03/11/22

114

史文军


37132920220010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1日 14时0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冀HA9258/冀CA136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史文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建筑模板,规格2.4×0.9×1.2,共计25件,从广西运往临沂,运费8580元,还未结算运费,货到付运费,驾驶员出示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和该车牵引车冀HA9258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该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史文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11/22

115

锦州福兴运输有限公司

91210711318804367B

371329202200085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022年02月23日 19时2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辽GH0133(黄色)/辽GF171(黄色)挂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宋文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辽GH0133(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辽GF171挂(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宋文升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货物装载机,规格为:8.5x3.1x3.4(米),共2台(根据行业标准《JTT1296-2019》的规定,该物品为大型物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允许其运输相同规格的货物),由上海运到辽宁省朝阳市,运费10000元,货到付款,第一次运输大件。 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2022年2月26日当事人已转货、3月10日当事人已取得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减轻处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罚款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1.5

03/11/22

116

临沂市振国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123491117586

37132920220010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1日 22时0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滨海工业园G327国道与高速公路连接线路口对车辆鲁Q877UG (黄色)/鲁QR4Q4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陈德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877UG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该车的挂车鲁QR4Q4挂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提供了自己的从业资格证,该车运载货物为成品木板材,共计7包装件,规格大小不一,货物从临沂市运往上海,运费42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当场不能提供挂车鲁QR4Q4挂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振国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14/22

117

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P5XLA8B

37132920220010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4日 16时5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997TZ (黄色)/ 鲁QU0N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汪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997TZ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该车的挂车鲁QU0N5挂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出示了本人的从业资格证,车辆所载货物为塑料颗料,共计1280包,每包重25千克,总重320吨,从临省市兰山区运往临沭县蛟龙镇,运费13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当场不能提供挂车鲁QU0N5挂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15/22

118

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P5XLA8B

37132920220010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4日 17时1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730EY(黄色)/ 鲁QW4D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苗如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730EY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 车的挂车鲁QW4D6挂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提供了其从业资格证,车辆所载货物为塑料颗料,共1280包,每袋重25千克,总重32吨,从临沂兰山运往临沭县蛟龙,运费13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当场未能提供该车挂车鲁QW4D6挂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15/22

119

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88753731Q

371329202200104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2022年03月04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收到临沭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案件移送单: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追踪处理省厅1月份联网联控抽查问题车辆的通知》,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Q630HT客车在2022年1月20日站外上客。2022年03月07日17时4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鲁Q630HT(黄色)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2022年1月20日车辆鲁Q630HT 的驾驶员刘金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车辆鲁Q630HT(黄色)为临沂交运集团临沭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省际班车客运,起讫地临沭至东海,核载35人,主要停靠站点古龙岗车站,刘金圣已取得从业资格证。2022年1月20日驾驶员刘金圣驾驶车辆于6:30发车,在7:46左右在石门镇捎了2个人,9:50左右在东海返回,11:15在石门镇捎了1个人,下午1:30发车,在石门捎了2个人。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是古龙岗车站,石门不是批准的配客站点。经调查当事人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单、视频资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第二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3/14/22

120

梁山舜益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91370832334598364A

37132920220010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4日 16时2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交汇处路对车辆鲁HUT97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张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5390R隶属于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的挂车鲁HUT97挂取得了大型物件运输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提供了从业资格证,车辆所载货物为小型株海棠树苗,共计100余株,规格几乎大小一样,测量的数据单体长1.8米,树干直径0.1米,树冠直径1米,情况属实。从临沭运到湖北省武汉市,该车驾驶员提供不出该挂车鲁HUT97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梁山舜益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15/22

121

王康学


37132920220003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22日 9时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南古派出所门前对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但驾驶员由于害怕罚款,未能当场提供证件和手机,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根据该车辆车牌号向滴滴公司调取了该车2022年2月18日至2月22日营运数据,发现情况属实,2022年3月4日对该车驾驶员进行了询问,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王康学,是2022年2月22日被检查时的现场该车辆驾驶员,通过驾驶员滴滴车主查验,该车于2022年2月22日8时20分接单,从菠萝精品酒店(苍山路店)到南古派出所,车费16.46元,共接2单,当事人王康学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出示了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王康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滴滴公司营运数据》叁份、《调查取证通知书》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15/22

122

赵增健


37132920220009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06日 09时4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云山路金都小区东门南50米附近对当事人赵增健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赵增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赵增健正在使用手机软件滴滴车主听单中,通过驾驶员手机滴滴平台软件发现,2022年3月6日7时29分,乘客从城前浴池宾馆到尚润塑编彩印收费91.58元,共接单2单,收费100.92元,该车注册滴龄2168天,累计完单679单,30天累计流水3734.28元。当事人赵增健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赵增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柒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1

03/15/22

123

曹传宝


371329202200092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07日 08时5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朱仓乡红军小学附近对曹传宝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曹传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该车系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曹传宝,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曹传宝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正在听单,乘客2022年3月7日7时32分在临沭县栗园小区上车到临沭县朱仓乡红军小学下车,车费35.98元,当天共接单2单。通过当事人曹传宝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我的流水中查证:该车注册滴龄1600天,累计完单1.91完单,30天累计流水5983.36元。当事人曹传宝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不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曹传宝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1

03/15/22

124

莒南县鸿瑞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75766346711

37132920220010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4日 15时3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392QR(黄色)/鲁QU9Z7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赵驾驶员振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392QR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车辆鲁QU9Z7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赵振强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本次运输货物是工字型角铁货架,共计三件,规格大小不一。其中,最大单体长3米,宽2米,高0.16米。运费1800元,运费月结,第一次运输普通货物。现场赵振强未能提供车辆鲁QU9Z7挂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QU9Z7挂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15/22

125

丁原杰


371329202200096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0日 15时0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兴大西街金正大处对丁原杰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丁原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小型轿车,所有人丁原杰,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丁原杰使用滴滴车主软件正在听单,通过当事人丁原杰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查证,2022年3月10日14:39:48乘客从临沭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停车场)出口上车到临沭县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下车,已支付8.31元,当天已结17单,滴龄17天,累计完单412单,30天累计流水3348.61元。当事人丁原杰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18/22

126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07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1月12日 15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北路汽车站对葛明兰驾驶的小型电动汽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葛明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葛明兰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约客,在临沭县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沭店)东南门等待乘客上车,被检查后取消订单,该车已取得《网格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通过查阅该车主手机滴滴出行软件 发现1月12日14时44分接单,从临沭县米兰婚礼西南侧到印象城首府东南门,费用5元 。本次运输起讫地均在临沭县。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许可经营区域为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本次运输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手机截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27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35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1月19日 10时2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街道卫生院门口对陈华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陈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陈华已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该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检查时该车驾驶员陈华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通过该平台载客从临沭银座超市到临沭街道卫生院 。车费4.9已支付,本次运输起讫地均在临沭县。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许可经营区域为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本次运输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手机截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28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14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1月25日 15时1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史纪波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史纪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该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于2022年1月25日14时40分在临沭县青云镇铭宇箱包皮具厂附近上车,准备到临沭县石门镇房巡会村下车,收费8.9元。该车营运证注册地在临沂,该次运输活动起讫地均不在注册地范围。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29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21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11日 09时1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中心对段东生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段东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挂靠公司为山东蓝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单,乘客于2022年2月11日9时07分在临沭县第五实验小学上车到临沭县玉华亭北区-公交站下车,车费4.8元,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23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11日 14时4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中心对薛凤艳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薛凤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临沂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驶员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022年2月11日14时33分,驾驶员薛凤艳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约单,拉载乘客一人,从临沭县华莱士全鸡汉堡育源华庭(临沭华诚店)上车到临沭县民馨家园下车,车费6.4元,该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I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1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24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10日 16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汽车站对季福桐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季福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山东福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单,2022年2月10日16时27分,载一名女乘客在临沭县汽车站上车到临沭县凌山头村下车,车费6.02元,该 车被检查后,订单取消,车费退还乘客,这是当日接的第18单,本次运输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2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43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18日 11时2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汽车站对卞秀润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卞秀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卞秀润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驾驶员正在使用滴滴滴平台约送乘客从临沭汽车站送至京世沙龙(于店完全小学),当天已完成多次接单运输任务,总计收到87.47元,本次运输起讫地均在临沭县。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许可经营区域为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本次运输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3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42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20日 10时0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省道志恒停车场附近对冯现松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冯现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临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通过驾驶员的手机滴滴软件发现,2022年2月19日9时58分,该车通过滴滴平台软件接单,乘客从临沭县奥德集团CNG加汽站东侧到临沭县汽车站下车点,车费4.8元,已支付,本次运输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4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073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2月28日 15时5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G327国道与S225省道交汇处对丁相杰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丁相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丁相杰,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检查时,该车驾驶员丁相杰正在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听单,2022年02月28日15时33分,乘客从临沭县景城花园上车,到临沭县兴华学校(兴大西街北),车费6.04元,本次运输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5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109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3日 09时1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河西大街公安局门口对李唤庆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李唤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李唤庆,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通过滴滴平台软件听单,经调查当事人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全部订单中发现,2022年3月13日9时15分,乘客从临沂市临沭县韩庄新区上车,到临沭县连运车行下车,车费未支付,本次运输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6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119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6日 16时1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站对孙钦荣驾驶的鲁Q9***W(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孙钦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被检查时正拉载一名男乘客,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站下车,通过驾驶员车主手机滴滴平台软件查证,2022年3月16日16时06分该乘客在临沭县华诚购物广场(中山路)南门上车,在临沭县玉华亭公交换乘中心站下车,车费4.6元,已支付,另外一单是当日16时13分,乘客从临沭洪峰医院停车场东北侧上车,到临沭县文慧园下车,车辆被查后,乘客取消了网约订单,当日运行的两单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7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120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9日 08时4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路弘盛华庭路口对张建勇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张建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张建勇已办理从业资格证。检查时,张建勇正驾驶车辆载运两名乘客,经手机尾号8098乘客手机查证,该乘客使用滴滴出行客户端软件约车,在临沭县弘盛华庭上车到临沭尚雅台球俱乐部下车,车费5.96元,检查后取消订单,本次运输起讫地均在临沭县。通过当事人张建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查证:滴龄1603天,累计完单2.6万单,30天累计流水6969.40元。本次运输起讫地均在临沭县。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许可经营区域为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本次运输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8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116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21日 09时4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临沭县利城大街武装部门口对李国栋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向驾驶员李国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临沂科盛服务有限公司,核发机关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办理了《网络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检查时,该车驾驶员正在武装部门口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听单,经调查驾驶员手机发现,2022年3月21日9时46分,乘客从临沭县利民街金明寓育源华廷(西南门)至临沭县第二初级中学,未支付(因该车被检查,乘客取消订单),本次运输起讫点均不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39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200124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22日 14时3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兴大东街与中山路交汇处对刘军保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刘军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检查时,正载运两名男乘客,经乘客手机尾号0287滴滴出行约单在临沭县李记清真烧烤铜火锅店上车到临沭县杏林御园下车,车费平台显示5.68元,检查后取消了订单,未收取车费,本次运输起讫地均在临沭县。通过当事人刘军保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我的流水中查证:滴龄1033天,累计完单3203单,累计流水5743.92元,今日流水169.85元,累计今日完单11单。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3/23/22

140

大连梓鑫物流有限公司

91210211MA7EXXU54W

37132920220011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9日 00时4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新Q59264(黄色)/辽B6745超(其他)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亚森.托合提麦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新Q59264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辽B6745超是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亚森.托合提麦提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正运输棉花包98件,规格为1米x1.5米x1.2米,从青岛运至枣庄,途经临沭,运费3000元,货到付款,车辆辽B6745超所属公司大连梓鑫物流有限公司第一次安排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大连梓鑫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大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辽B6745超加道路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21/22

141

鞍山市蕙达运输有限公司

91210311081119037D

3713292022001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21日 14时5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辽CF3990(黄色)/辽C4583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李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辽CF3990(黄色)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的挂车辽C4583挂(黄色)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已取得了从业资格证,该车正在运输耐火砖,共计20包装件,规格大小相同,其中包装件单体长1.2米,宽1米,从 辽宁省鞍山市到江苏省张家港市,运费95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当场不能提供该挂车的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该车车辆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22/22

142

江苏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91320192MA1MG46H4M

37132920220012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21日 14时5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S225省道交汇处对车辆鲁PH9011(黄色)/苏A5208超(其他)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盛宗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PH9011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该车的挂车苏A5208超办理了临时牌证,车辆所载货物为废旧钢铁结构一宗,共计22件,规格大小不一,最大单体规格为11米×0.97米×0.6米,货物从临沭县大兴镇运往聊城市临清县,运费3600元,货到付款,盛宗平未能提供该车挂车苏A5208超的道路运输证。事后,驾驶员提供了该车挂车所在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江苏双盛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22/22

143

山东成宇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0MA3TPNKU02

37132920220003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2月16日 14时4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S225省道交汇处对车辆鲁Q932LG(黄色)/鲁QQ7F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朱海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挂车鲁QQ7F5挂已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所运载货物为袋装化肥,每袋50公斤,共计32袋,从湖北运输到临沭,朱海涛未能提供该车挂车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鲁QQ7F5挂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24/22

144

临沂市双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08398063XL

37132920220011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9日 01时0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956PZ(黄色)/鲁QX6V6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张继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车辆鲁Q956PZ/鲁QX6V6挂均隶属于临沂市双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车已取得了普通货物运输及大型物件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挂车取得了大型物件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为日用百货,共计约300包包装件,规格大小不一,最大单体规格为长0.8米,高1米,从江苏泰州市运到临沂市兰山区运费2000元,货到付款,情况属实。经核实,驾驶员张继光当场不能提供该挂车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双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21/22

145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2MA3PU9CMX4

3713292022001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24日 06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G327临沭西高速出口对车辆鲁Q112KJ(黄色)/鲁Q984T超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马运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112KJ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现场检查时该车挂车的放大号为鲁Q984T超,但后来驾驶员提供的临时牌证为鲁Q240T超,驾驶员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该车运载货物为方型塑料桶108个,在陕西正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车,运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现场检杳时驾驶员未能提供该车主车鲁Q112K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24/22

146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37132920220012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19日 01时5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930EH(黄色)/鲁Q8YN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王忠月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主车鲁Q930EH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该车的挂车鲁Q8YN5挂也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出示了从业资格证,车辆所载货物为日用百货,大约300包件,规格不一,最大单体尺寸为1.5米×1.5米×1.2米,从浙江台州运往临沂市兰山区,运费52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未能提供该车鲁Q930EH(黄色)/鲁Q8YN5挂(黄色)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22/22

147

临沭远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Q2C464L

371329202200127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2年03月18日 15时2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鲁Q029ED(黄色)/苏GRU88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赵文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货物矿石、土渣,超出车厢,从临沭城建区建筑工地运到临沭县蛟龙镇石门头村,其覆盖物不能有效防止货物矿石、土渣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3/24/22

148

临沭县佳泽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WKKJ73J

J37132920220002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3/23/22

149

临沭县宏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74525583B

J37132920220002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3/24/22

150

孙中华


371329202200110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6日 09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北路汽车站对孙中华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孙中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取驾驶员手机滴滴平台软件发现,最近一单是2022年3月16日8时54分,乘客从尚客优品山东临沂开发区临工路店到临沭汽车站,车费37.21元,已支付,当事人孙中华提供不出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孙中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24/22

151

张勇


37132920220011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1日 08时5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汽车站门口对张勇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张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人所有人为张勇,检查时,驾驶员正在使用滴滴平台接单运送一名乘客,于当日8时37分从苏果正大购物广场超市入口送至临沭汽车站,由于手机被驾驶员摔坏后才结束本单,导致运费为54.95元,当事人已申请滴滴平台将多收的钱退还给乘客,另该车在滴滴平台累计完成51单,30天累计流水412.64元,当事人张勇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勇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25/22

152

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258609308XQ

371329202200128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2年03月21日 13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7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鲁Q5482R(黄色)/鲁Q1CR7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邱艳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货物散装玉米,由郯城县李庄镇运到临沭县蛟龙镇,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3/25/22

153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

91410200968651526F

371329202200131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2022年03月28日 08时2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高速公路临沭西出口对车辆豫BJG566(黄色)/豫BB911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潘军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被检查时正拉载着危险化学品贲亭酸甲酯(易燃液体)167桶,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安徽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装车运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运费6000元,未支付运费,现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但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的副本,经交通运输部手机平台软件 查询,该车主车及挂车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5类1项);2022年3月29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本次运输活动该车未能提供贲亭酸甲酯的货物运单。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产品出库单》复印件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3/29/22

154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

91410200968651526F

37132920220013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2年03月28日 08时2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高速公路临沭西出口对车辆豫BJG566(黄色)/豫BB911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潘军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被检查时正拉载着危险化学品贲亭酸甲酯(易燃液体)167桶,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安徽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装车运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山东金朗公司,运费6000元,未支付运费,现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但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的副本,经交通运输部手机平台软件查询,该车主车及挂车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5类1项),该车实际运输的货物贲亭酸甲酯是3类(易燃液体),该车未能提供经营范围为3类的危险品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危险品3类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贲亭酸甲酯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壹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玖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3/29/22

155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

91410200968651526F

371329202200133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2022年03月28日 08时2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高速公路临沭西对车辆豫BJG566(黄色)/豫BB911挂(黄色)进向驾驶员潘军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被检查时正拉载着危险化学品贲亭酸甲酯(易燃液体)167桶,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安徽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装车运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山东金朗公司,运费6000元,未支付运费,现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但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的副本,经交通运输部手机平台软件 查询,该车主车及挂车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5类1项);2022年3月29日,经对驾驶员进一步询问发现,本次运输活动该车未能提供贲亭酸甲酯的货物安全卡。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产品出库单》复印件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3/29/22

156

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8191343X9

J37132920220002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3/28/22

157

卞会交


371329202200113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1日 09时4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汽车站万豪酒店路口对卞会交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卞会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被检查时正拉载一名女乘客,在临沭县万豪酒店上车,到临沭县中山路遇见优茉连锁酒店,经该女乘客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查证,同时通过当事人的手机滴滴车主软件平台查证,2022年3月11日9时34分,乘客从尚客优酒店山东临沂临沭县万豪店出发,到遇见优茉连锁酒店(临沭中路店),平台显示车费13.37元,未支付车费,另发现该车今日流水76.63元,共完单8单,该车注册滴龄8天,累计完单120单,30天累计流水964.19元,当事人卞会交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卞会交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笔》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28/22

158

周绪营


371329202200112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7日 10时1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汽车站对周绪营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周绪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检查时正拉载着一名女乘客在临沭县汽车站候车室附近下车,经乘客及驾驶员周绪营手机花小猪网约车平台查证,该女乘客用手机尾号为4880的手机约车,从临沂市工业学校上车,至锦绣家园2号楼,车费14.02元,已支付,驾驶员周绪营花小猪司机端收入11.74元,花小猪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9日,今日完成约车定单2单,累计收入18.31元,累计收入余额389.74元,当事人周绪营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从周绪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28/22

159

张春光


371329202200114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8日 09时4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兴大东街观御园处对张春光驾驶的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张春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张春光,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张春光使用滴滴软件正在听单,经调看当事人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查证:乘客于9:27:37在尤庄居-公交站路南上车到观御园营销中心下车,已支付7.53元,当天已接8单,滴龄864天,累计完单1.32万单,30天累计流水6664.14元。当事人张春光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28/22

160

林凡祥


371329202200115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17日 14时4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常林东大街阳城玉河苑对林凡祥驾驶的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林凡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小型轿车,所有人林凡祥,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林凡祥使用滴滴车主软件在政务大厅接乘客到临沭县阳城玉河苑下车,已支付5.59元,当天接单22单,今日流水206.7元,通过当事人滴滴车主软件查证:滴龄1591天,累计完单1.79万单,30天累计流水4241.92元。当事人林凡祥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视频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3/30/22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