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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四)
2021-12-2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2-000001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四)
索引号: linshuxiangsxzglj/2022-0000010
发布机构: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1-12-20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四)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刘常中

身份证

371329********5150

沭市监(知)处〔20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

销售侵权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二、没收侵权的“根福康”聚谷氨酸原液3瓶;三、罚款200元。

0.020000

0.009000

2021/12/10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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