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公示一览表(2020年7月-9月)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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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371329202000133 |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 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元 |
0.02 |
0.00 |
0 |
2020-07-01 |
2021-06-30 |
2099-12-31 |
113713000044486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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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临沭县平安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31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临沭县平安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根据《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200元 |
0.02 |
0.00 |
0 |
2020-07-01 |
2099-12-31 |
2021-06-30 |
113713000044486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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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沭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07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 |
2020年04月09日 09时5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常林西大街西首对临沭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毛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已办理营业执照,毛敏未能提供临沭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相关证明,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责令临沭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期30日之内改正,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维修业务备案。2020年5月28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贞明、李松再次对临沭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临沭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正在从事机动车维修,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机动车维修业务备案。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初次违法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0.00 |
0 |
2020-07-01 |
2099-12-31 |
2021-07-01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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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沂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04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 |
2020年04月09日 09时5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城沭新街西首对临沂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高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已办理营业执照,高硕未能提供临沂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相关证明,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责令临沂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限期30日之内改正,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维修业务备案。2020年5月28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贞明、李松再次对临沂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临沂捷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正在从事机动车维修,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机动车维修业务备案。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初次违法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0.00 |
0 |
2020-07-01 |
2099-12-31 |
2021-07-01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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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沭县平安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
鲁临沭交〔04〕罚〔2019〕1011002号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临沭县平安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0.02 |
0.00 |
0 |
2020-07-01 |
2099-12-31 |
2021-07-01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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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郓城县悦翔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3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 |
郓城县悦翔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 |
0.00 |
0 |
2020-07-02 |
2099-12-31 |
2021-07-02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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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沂市汽车营运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35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临沂市汽车营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0.1 |
0.00 |
0 |
2020-07-02 |
2099-12-31 |
2021-07-02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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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泰州宏宇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38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
泰州宏宇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 |
0.00 |
0 |
2020-07-03 |
2099-12-31 |
2021-07-03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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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袁均果 |
371329202000120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0年05月13日 15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朱韩路友聚饲料厂门口对车辆鲁QF1256(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袁照开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 正运输货物石粉由文钦石料厂到朱苍小学南商砼,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0.1 |
0.00 |
0 |
2020-07-03 |
2099-12-31 |
2021-07-03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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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袁均果 |
371329202000060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2020年05月13日 15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朱韩路友聚饲料厂门口对车辆鲁QF1256(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袁照开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正运输货物石粉由文钦石料厂到朱仓小学南商砼,本次运费每吨3元,运输货物50吨,运费150元, 袁照开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还未收取运费,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2.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3.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满3个月的,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整 |
3 |
0.00 |
0 |
2020-07-03 |
2099-12-31 |
2021-07-03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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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沂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093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临沂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
0.05 |
0.00 |
0 |
2020-07-06 |
2099-12-31 |
2021-07-06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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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锡林浩特市政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371329202000142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锡林浩特市政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7-07 |
2099-12-31 |
2021-07-07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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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锡林浩特市政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371329202000143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
锡林浩特市政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7-07 |
2099-12-31 |
2021-07-07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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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锡林浩特市政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371329202000127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
锡林浩特市政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
0.05 |
0.00 |
0 |
2020-07-07 |
2099-12-31 |
2021-07-07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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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连云港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45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连云港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 |
0.00 |
0 |
2020-07-07 |
2099-12-31 |
2021-07-07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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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临沂市嘉胜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48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市嘉胜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7-09 |
2099-12-31 |
2021-07-09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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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临沂市宇泽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4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市宇泽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7-09 |
2099-12-31 |
2021-07-09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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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5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7-10 |
2099-12-31 |
2021-07-09 |
113713000044486548 |
|
|
19 |
连云港润磊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5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连云港润磊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7-10 |
2099-12-31 |
2021-07-10 |
113713000044486548 |
|
|
20 |
松原市广宇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56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松原市广宇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 |
0.00 |
0 |
2020-07-13 |
2099-12-31 |
2021-07-13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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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鲁临沭交〔04〕罚〔2020〕0115001号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0.02 |
0.00 |
0 |
2020-07-13 |
2099-12-31 |
2021-07-13 |
1137132900447561X4 |
|
|
22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371329202000159 |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元 |
0.02 |
0.00 |
0 |
2020-07-13 |
2099-12-31 |
2021-07-12 |
113713000044486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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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本溪溪源实业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64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不符合要求 |
本溪溪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0.3 |
0.00 |
0 |
2020-07-14 |
2099-12-31 |
2021-07-14 |
1137132900447561X4 |
|
|
24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
1119002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根据《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200元 |
0.02 |
0.00 |
0 |
2020-07-16 |
2099-12-31 |
2021-07-15 |
113713000044486548 |
|
|
25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
1119001 |
拒载、议价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拒载、议价,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元 |
0.02 |
0.00 |
0 |
2020-07-16 |
2099-12-31 |
2021-07-15 |
113713000044486548 |
|
|
26 |
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69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年度审验的相关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7-16 |
2099-12-31 |
2021-07-15 |
1137130000444865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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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
鲁临沭交〔04〕罚〔2019〕1119002号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0.02 |
0.00 |
0 |
2020-07-16 |
2099-12-31 |
2021-07-16 |
1137132900447561X4 |
|
|
28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
鲁临沭交〔04〕罚〔2019〕1119001号 |
拒载、议价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0.02 |
0.00 |
0 |
2020-07-16 |
2099-12-31 |
2021-07-16 |
1137132900447561X4 |
|
|
29 |
青岛华顺通客运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75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青岛华顺通客运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7-21 |
2099-12-31 |
2021-07-2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30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1011007 |
拒载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元 |
0.02 |
0.00 |
0 |
2020-07-22 |
2099-12-31 |
2021-07-21 |
113713000044486548 |
|
|
31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鲁临沭交〔04〕罚〔2019〕1011007号 |
拒载 |
临沭县盛通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0.02 |
0.00 |
0 |
2020-07-22 |
2099-12-31 |
2021-07-22 |
1137132900447561X4 |
|
|
32 |
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8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7-23 |
2099-12-31 |
2021-07-22 |
113713000044486548 |
|
|
33 |
宁夏鲁宁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84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 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宁夏鲁宁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 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2500元 |
0.25 |
0.00 |
0 |
2020-07-27 |
2099-12-31 |
2021-07-27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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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87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临沭顺航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案,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0.02 |
0.00 |
0 |
2020-07-28 |
2099-12-31 |
2021-07-27 |
1137132900447561X4 |
|
|
35 |
梁山国文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8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梁山国文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7-29 |
2099-12-31 |
2021-07-29 |
1137132900447561X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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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临沂远华运输有限公司 |
鲁临沭交〔04〕罚〔2020〕0116001号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临沂远华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年度审验的相关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 |
0.00 |
0 |
2020-07-29 |
2099-12-31 |
2021-07-29 |
1137132900447561X4 |
|
|
37 |
姜明 |
鲁临沭交〔04〕罚〔2020〕0116002号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姜明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六条第三款,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0.02 |
0.00 |
0 |
2020-07-30 |
2099-12-31 |
2021-07-30 |
1137132900447561X4 |
|
|
38 |
临沭县丰运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92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0年07月30日 16时0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干路东盘庄前对车辆鲁Q789FB(黄色)/鲁QC6K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李守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当事人已提供了鲁Q789FB(黄色)/鲁QC6K6挂(黄色)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两本,从业资格证壹本,经调查和现场勘验:该车运输货物石面由东盘到金明寓通亚商砼,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车辆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0.1 |
0.00 |
0 |
2020-07-31 |
2099-12-31 |
2020-08-3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39 |
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94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8-03 |
2021-08-02 |
2099-12-31 |
113713000044486548 |
|
|
40 |
胡顺利 |
371329202000100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2020年06月04日 09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干路姚官庄庄后50米对车辆鲁Q082AF(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胡顺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082AF(黄色)登记所有人是高小妹,胡顺利是车辆鲁Q082AF(黄色)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正在营运,运输石块从石宝矿业到东盘石材工业园,运费300元, 还未收取运费,初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胡顺利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经调查当事人胡顺利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2.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3.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满3个月的,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整 |
3 |
0.00 |
0 |
2020-08-03 |
2099-12-31 |
2021-08-03 |
1137132900447561X4 |
|
|
41 |
袁洋洋 |
371329202000098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2020年06月04日 09时2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干路姚官庄庄后50米对车辆鲁Q2012D(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袁洋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2012D(黄色)登记所有人王素玉是袁洋洋的母亲,袁洋洋是车辆鲁Q2012D(黄色)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正在营运运送大石块从石宝矿业到东盘石材工业园,本次运费300元,还未收取运费,初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2.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3.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满3个月的,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整 |
3 |
0.00 |
0 |
2020-08-03 |
2099-12-31 |
2021-08-03 |
1137132900447561X4 |
|
|
42 |
胡成才 |
371329202000099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2020年06月04日 09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干路姚官庄庄后50米对车辆鲁Q793DQ(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胡成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793DQ(黄色)登记所有人胡寿福是胡成才的父亲,胡成才是车辆鲁Q793DQ(黄色)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正在营运,运送石块从石宝矿业到东盘石材工业园,本次运费300元,还未收取运费,初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胡成才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胡成才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2.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3.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满3个月的,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整 |
3 |
0.00 |
0 |
2020-08-03 |
2099-12-31 |
2021-08-03 |
1137132900447561X4 |
|
|
43 |
胡顺国 |
371329202000101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2020年06月04日 09时2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干路姚官庄庄后50米对车辆鲁LC9313(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胡顺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LC9313(黄色)登记所有人是胡怀建,胡顺国是车辆鲁LC9313(黄色)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正在营运,运输石块,从石宝矿业运到东盘石材工业园,运费300元,还未收取运费,初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当事人胡顺国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当事人胡顺国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2.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3.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满3个月的,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整 |
3 |
0.00 |
0 |
2020-08-03 |
2099-12-31 |
2021-08-03 |
1137132900447561X4 |
|
|
44 |
东海县嘉邦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9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东海县嘉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8-03 |
2099-12-31 |
2021-08-03 |
113713000044486548 |
|
|
45 |
徐州市任驰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00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徐州市任驰运输有限公司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0.2 |
0.00 |
0 |
2020-08-04 |
2099-12-31 |
2021-08-04 |
1137132900447561X4 |
|
|
46 |
徐州市任驰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01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
徐州市任驰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0.2 |
0.00 |
0 |
2020-08-04 |
2099-12-31 |
2021-08-04 |
1137132900447561X4 |
|
|
47 |
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97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8-04 |
2099-12-31 |
2021-08-04 |
1137132900447561X4 |
|
|
48 |
北京福祥信达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91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北京福祥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3万元 |
3 |
0.00 |
0 |
2020-08-06 |
2099-12-31 |
2021-08-06 |
1137132900447561X4 |
|
|
49 |
张东升 |
371329202000150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2020年07月09日 09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赣路姚官庄村后400米对车辆鲁QM5927(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驾驶员杨进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为三轴自卸货车,检查时,该车正运输石材由石宝矿业运到东盘石材园区,其车货总重56.47吨,本次运价300元,一次一结算。杨进福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车辆鲁QM5927是张东升从卖方李金法(李金法是车辆登记所有人徐芝兰的儿子)处购买的,未过户,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张东升。2020年07月09日张东升安排驾驶员杨进福初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张东升还未收取本次运费。当事人张东升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东升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视频资料壹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2.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3.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满3个月的,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叁万元整 |
3 |
0.00 |
0 |
2020-08-06 |
2099-12-31 |
2021-08-06 |
1137132900447561X4 |
|
|
50 |
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371329202000202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 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 |
0.00 |
0 |
2020-08-07 |
2099-12-31 |
2021-08-07 |
1137132900447561X4 |
|
|
51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 |
371329202000204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0.2 |
0.00 |
0 |
2020-08-07 |
2099-12-31 |
2021-08-07 |
1137132900447561X4 |
|
|
52 |
江苏神龙经达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03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
江苏神龙经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0.2 |
0.00 |
0 |
2020-08-07 |
2099-12-31 |
2021-08-07 |
1137132900447561X4 |
|
|
53 |
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0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8-10 |
2099-12-31 |
2021-08-10 |
1137132900447561X4 |
|
|
54 |
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06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8-10 |
2099-12-31 |
2021-08-10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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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左士旺 |
371329202000179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 |
2020年04月11日 10时1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常林大街东首对临沭县通盛汽车维修中心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公司负责人左士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维修厂名称为临沭县通盛汽车维修中心,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左士旺,注册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服务、汽车零配件销售,经营场所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大街与冠山路交汇处东300米路南。该维修厂从事维修经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备案资料,于是当天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2020年5月10前自行整改完毕;2020年6月22日16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责令整改期过去42天后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发现该仍在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当事人依然不能提供相关的备案资料。经调零查认定,当事人左士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贰份,询问笔录贰份,视频资料贰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初次违法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0.00 |
0 |
2020-08-10 |
2099-12-31 |
2021-08-10 |
1137132900447561X4 |
|
|
56 |
临沭县昌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188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 |
2020年04月13日 09时4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新西街对临沭县昌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公司法人王永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名称为临沭县昌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沭新街与青云山路向西200米路南,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车辆评估、二手车买卖、车险业务、车险理赔、代理审车、维修、保养、代办驾驶证、上岗证有关修息服务、车辆事故法律咨询服务。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维修经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维修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限期2020年5月12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6月30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维修厂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厂从事维修经营,当事人依然不能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昌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贰份,询问笔录贰份,视频资料贰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初次违法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0.00 |
0 |
2020-08-10 |
2099-12-31 |
2021-08-10 |
1137132900447561X4 |
|
|
57 |
临沭县供销汽车保养厂 |
371329202000176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 |
2020年04月10日 09时4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郑山街道腾飞路路东对临沭县供销汽车保养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公司法人王伟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维修厂名称为临沭县供销汽车保养厂,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住所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 腾飞路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为王伟涛,注册资金为捌万伍仟元整,成立日期1990年3月16日,经营范围为汽车维护、保养;汽车、电动汽车、二手车、汽车配件销售;场地租赁服务。该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备案材料,于是执法人员下达了整改通知,限期至2020年5月9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6月8日16时4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该厂进行复查,该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能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经调查认定,当事人 临沭县供销汽车保养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贰份,询问笔录贰份,视频资料贰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初次违法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0.00 |
0 |
2020-08-10 |
2099-12-31 |
2021-08-10 |
1137132900447561X4 |
|
|
58 |
曹允森 |
371329202000177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 |
2020年04月11日 09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常林东大街东首对临沭县瑞达汽车维修中心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当事人曹允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维修厂经营者为曹允森,维修厂名称为临沭县瑞达汽车维修中心,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东外环与常林东大街交汇处东100米,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8日,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及汽车用品批发、零售。该修理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备案材料。于是向该厂下达了限期30日整改完毕的通知书(截止至2020年5月10日),2020年6月3日9时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再一次对该维修企业进行复查,发现该 厂正在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当事人曹允森仍然未能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曹允森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贰份,询问笔录贰份,视频资料贰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初次违法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0.00 |
0 |
2020-08-10 |
2099-12-31 |
2020-09-10 |
1137132900447561X4 |
|
|
59 |
宿迁巨联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07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宿迁巨联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8-11 |
2099-12-31 |
2021-08-1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60 |
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1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 |
0.00 |
0 |
2020-08-13 |
2099-12-31 |
2021-08-13 |
113713000044486548 |
|
|
61 |
临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1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 |
0.00 |
0 |
2020-08-13 |
2099-12-31 |
2021-08-13 |
113713000044486548 |
|
|
62 |
山东军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17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山东军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8-14 |
2099-12-31 |
2021-08-14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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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18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8-17 |
2099-12-31 |
2021-08-17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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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黄骅市交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22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黄骅市交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8-18 |
2099-12-31 |
2021-08-18 |
1137132900447561X4 |
|
|
65 |
黄骅市交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21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
黄骅市交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8-18 |
2099-12-31 |
2021-08-18 |
1137132900447561X4 |
|
|
66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25 |
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2020年08月20日 10时2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金沂蒙综合办公楼对车辆车辆调度员赵彬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赵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集团公司调度员赵彬于2020年5月15日13时46分给来公司装载丁酯的车辆辽N11757/辽N1775挂开具装车手续,赵彬未对车辆辽N11757/辽N1775挂运输危险货物介质进行查验、记录。派车后辽N11757/辽N1775挂装载丁酯(48.55吨),于2020年5月15日16时21分在临沭县青石路与327国道交汇处被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处。经调查当事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1 |
0.00 |
0 |
2020-08-21 |
2099-12-31 |
2021-08-2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67 |
淄博宝盛达化工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29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
淄博宝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0.3 |
0.00 |
0 |
2020-08-25 |
2099-12-31 |
2021-08-25 |
1137132900447561X4 |
|
|
68 |
宁夏盈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31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不符合要求 |
宁夏盈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 |
0.00 |
0 |
2020-08-26 |
2099-12-31 |
2021-08-26 |
113713000044486548 |
|
|
69 |
台州市椒江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36 |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 |
台州市椒江运输有限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
0.25 |
0.00 |
0 |
2020-08-27 |
2099-12-31 |
2021-08-27 |
1137132900447561X4 |
|
|
70 |
台州市椒江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35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
台州市椒江运输有限公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
0.15 |
0.00 |
0 |
2020-08-27 |
2099-12-31 |
2021-08-27 |
1137132900447561X4 |
|
|
71 |
青岛新奥翔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40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
青岛新奥翔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
0.15 |
0.00 |
0 |
2020-08-27 |
2099-12-31 |
2021-08-27 |
1137132900447561X4 |
|
|
72 |
青岛新奥翔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39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青岛新奥翔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
0.15 |
0.00 |
0 |
2020-08-27 |
2099-12-31 |
2021-08-27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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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37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年度审验的相关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0.2 |
0.00 |
0 |
2020-08-27 |
2099-12-31 |
2021-08-26 |
1137132900447561X4 |
|
|
74 |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4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 |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0.5 |
0.00 |
0 |
2020-08-31 |
2099-12-31 |
2021-08-3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75 |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46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8-31 |
2099-12-31 |
2021-08-3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76 |
临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46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8-31 |
2099-12-31 |
2021-08-3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77 |
临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4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 |
临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0.5 |
0.00 |
0 |
2020-08-31 |
2099-12-31 |
2021-08-3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78 |
连云港恒财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49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连云港恒财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0.2 |
0.00 |
0 |
2020-09-01 |
2099-12-31 |
2021-09-0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79 |
刘金春 |
371329202000108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0年06月15日 13时2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中心对刘金春驾驶的鲁Q3W70E(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29向刘金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3W70E(蓝色)号 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发现有乘客1人,用手机软件联系的车辆。从驾驶员刘金春手机软件花小猪软件中发现,司机软件是5月21日审核通过花小猪软件。6月15日已完成6单业务,共收入47.87元。提现记录:2020年6月9日提现922.81元,2020年6月2日提现1107.51元,钱包余额865.26元,共计2895.58元,当事人刘金春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刘金春与车主史玉彩是夫妻关系。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罚款 |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
1 |
0.00 |
0 |
2020-09-01 |
2099-12-31 |
2021-09-01 |
1137132900447561X4 |
|
|
80 |
临沂市德金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5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 |
临沂市德金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临交政字【2018】60号) |
罚款 |
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0.5 |
0.00 |
0 |
2020-09-02 |
2099-12-31 |
2021-09-02 |
1137132900447561X4 |
|
|
81 |
青岛力森能源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53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青岛力森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02 |
2099-12-31 |
2021-09-02 |
1137132900447561X4 |
|
|
82 |
侯马明洋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55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侯马明洋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9-02 |
2099-12-31 |
2021-09-02 |
113713000044486548 |
|
|
83 |
临沂鸿运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58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临沂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04 |
2099-12-31 |
2021-09-04 |
1137132900447561X4 |
|
|
84 |
临沂市宏骏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6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市宏骏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9-04 |
2099-12-31 |
2021-09-04 |
1137132900447561X4 |
|
|
85 |
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62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市宝川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07 |
2099-12-31 |
2021-09-07 |
1137132900447561X4 |
|
|
86 |
东营圣益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63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东营圣益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07 |
2099-12-31 |
2021-09-07 |
1137132900447561X4 |
|
|
87 |
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65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
0.005 |
0.00 |
0 |
2020-09-10 |
2099-12-31 |
2021-09-10 |
1137132900447561X4 |
|
|
88 |
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64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山东京创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
0.005 |
0.00 |
0 |
2020-09-10 |
2099-12-31 |
2021-09-10 |
1137132900447561X4 |
|
|
89 |
临沂京港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62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京港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15 |
2099-12-31 |
2021-09-15 |
1137132900447561X4 |
|
|
90 |
临沂京港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6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临沂京港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9-15 |
2099-12-31 |
2021-09-15 |
1137130000444865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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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连云港直驰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71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连云港直驰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17 |
2099-12-31 |
2021-09-17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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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72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18 |
2099-12-31 |
2021-09-18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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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临沭县富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73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临沭县富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年度审验的相关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0.3 |
0.00 |
0 |
2020-09-18 |
2099-12-31 |
2021-09-18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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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山东华旺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75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山东华旺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21 |
2099-12-31 |
2021-09-21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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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80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年度审验的相关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 |
0.00 |
0 |
2020-09-23 |
2021-09-22 |
2099-12-31 |
113713000044486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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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阜新市正凯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79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 |
阜新市正凯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23 |
2099-12-31 |
2021-09-23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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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阜新市正凯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78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
阜新市正凯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23 |
2099-12-31 |
2021-09-23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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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阜新市正凯运输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77 |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 |
阜新市正凯运输有限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0.2 |
0.00 |
0 |
2020-09-23 |
2099-12-31 |
2021-09-23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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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临沭县顺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8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
临沭县顺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24 |
2099-12-31 |
2021-09-24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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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84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0年09月07日 15时5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丰华苑东北门口对车辆鲁Q1U32W(蓝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李守业15121217068向驾驶员陈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1U32W(蓝色)是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山东富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注册地址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查时,该车驾驶员陈华正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运输1名乘客由临沭县丰华苑东北门上车到临沭县苏果正大购物广场(红石湖店),车费6元,被检查后车主取消订单,车费未支付。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轻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0.5 |
0.00 |
0 |
2020-09-25 |
2099-12-31 |
2021-09-25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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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徐州腾程物流有限公司 |
371329202000289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徐州腾程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现已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00 |
0 |
2020-09-29 |
2099-12-31 |
2021-09-29 |
1137132900447561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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