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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公示一览表(2021年4月-6月)
2021-07-05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jtysj/2021-000014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公示一览表(2021年4月-6月)
索引号: linshuxianjtysj/2021-0000146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1-07-05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公示一览表(2021年4月-6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1

临沂市耀捷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31262906X2

37132920210018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01日 14时2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569BS(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于懂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2月,现已逾期1个月零1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耀捷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01

2099-12-31

2022-04-01

1137132900447561X4


2

临沂顺桓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Q9H837U

371329202100182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06日 10时2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山镇唐湾路对车辆鲁Q636KE(黄色)/鲁QA9R4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赵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该车正运输渣土从事道路运输,当事人当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06

2099-12-31

2022-04-06

1137132900447561X4


3

临沂市正唐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C6Q9UXN

371329202100184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06日 11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327国道对车辆鲁Q053ED(黄色)/鲁Q7VL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薛瑞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该车正运输石头从业道路运输,当事人当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06

2099-12-31

2022-04-06

1137132900447561X4


4

临沂德源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NM9CM4M

371329202100183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06日 10时2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山镇唐湾路石河子村附近对车辆鲁Q377FG(黄色)/鲁Q3WG9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驾驶员于家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杳时该车正运输货物石子由临沭县石河子到江苏李埝,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德源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06

2099-12-31

2022-04-06

1137132900447561X4


5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4607XJ

371329202100185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07日 09时2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9JJ7挂(黄色) 重型普通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吕继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现已逾期11个月零7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在6个月以上。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道路运输证复 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4-07

2099-12-31

2022-04-07

1137132900447561X4


6

陈瑞涛

3713************32

371329202100187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07日 15时3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北区公交站对陈瑞涛驾驶的鲁Q3Y98Y(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陈瑞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调查中发现:鲁Q3Y98Y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陈瑞涛,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询问并查看乘客手机滴滴出行软件,该男乘客于临沭县消防救援大队西侧上车,到玉华亭北区公交站下车,车费平台共收费7.94元,通过当事人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司机客户端我的流水中查证,2021年4月7日该车被检查时当天已通过滴滴平台接单22单,流水已达141.08元。当日被检查时最后一单临沭县消防救援大队西侧到玉华亭北区公交站,实际收入6.10元(已退给乘客李法呈)。同时发现该车滴龄207天,累计完单92单,累计收入841.73元。当事人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08

2099-12-31

2022-04-08

1137132900447561X4


7

史纪波

3728************31

371329202100170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3月19日 16时0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东史丹利路对史纪波驾驶的鲁QDA0110(渐变绿)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史纪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鲁QDA0110号小型轿车车主是史纪波,史纪波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从临沂市工业学校上车到临沭镇于店村卫生室下车,车费8.05元,乘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支付,查看驾驶员的滴滴平台司机端发现当日我的流水是114.70元,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手机截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08

2099-12-31

2022-04-08

1137132900447561X4


8

临沂市邦顺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MA3EW5FT6T

37132920210019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08日 14时3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0ZE3挂(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赵志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8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邦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案件移送书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08

2099-12-31

2022-04-08

1137132900447561X4


9

高志豪

3713************17

371329202100196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09日 10时5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中心对高志豪驾驶的鲁Q9V16V(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高志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9V16V小型轿车的车主是高志豪,高志豪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从史丹利门口上车到玉华亭换乘中心下车,车费17.58元,乘客已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支付车费 。当事人高志豪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09

2099-12-31

2022-04-09

1137132900447561X4


10

禚树波

3728************11

371329202100197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09日 09时2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常林西大街对禚树波驾驶的鲁Q9G8T2(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当事人禚树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禚树波驾驶鲁Q9G8T2(蓝色)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手机平台约客1人,从文慧园小区到临沭县老菜市场儒房房产 ,车费4.36元,通过驾驶员手机滴滴车主查验,2021年4月9日已接5单,共收费31.34元,滴龄37天,共累计完单305单,当事人当场未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禚树波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09

2099-12-31

2022-04-09

1137132900447561X4


11

临沂腾宏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0074434135E

371329202100188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07日 16时2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与岚罗高速立交南对车辆鲁Q807BC(黄色)/苏GWV28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驾驶员黄朝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黄沙由莒南小店到江苏宿迁,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腾宏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09

2099-12-31

2022-04-09

1137132900447561X4


12

郯城冠丞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2MA3D955T67

371329202100193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08日15时5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中段对车辆鲁Q307FV(黄色)/鲁Q1WA7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陈机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该车正运载沙子从事道路运输,当事人当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09

2099-12-31

2022-04-09

1137132900447561X4


13

蚌埠大众运输有限公司

913403005501552268

371329202100191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2021年04月08日 09时1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南古段对车辆皖CB3692(黄色)/皖CF090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徐国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8类:氨水,醋酸,硫酸,液碱,盐酸),被检查时该车正装载着危险货物硫酸(车货总重38.85吨),在山东泽宇化工装车运往临沭县临沂明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场驾驶员徐国梁未能提供本次运输危险货物硫酸的货物运单,被检查后,驾驶员徐国梁联系该车辆所属公司蚌埠大众运输有限公司,补办电子运单。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蚌埠大众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视频资料壹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4-09

2099-12-31

2022-04-09

1137132900447561X4


14

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921843792

371329202100195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09日 10时1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508DM(黄色)重型自卸货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葛文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现已逾期2个月零9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案件移送书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09

2099-12-31

2022-04-09

1137132900447561X4


15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37132920210019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09日 10时1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603CH(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苑学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现已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4-09

2099-12-31

2022-04-09

1137132900447561X4


16

沭阳安广运输中心

91321322MA1MC1K04K

371329202100192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08日 16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白毛段对车辆苏NDV657(黄色)/苏GES78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驾驶员邵志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石子,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09

2099-12-31

2022-04-09

1137132900447561X4


17

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99272714K

37132920210019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12日 09时5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4BC6挂(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刘芹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现已逾期4个月零11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经调查发现,违法程度较重。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4-12

2099-12-31

2022-04-12

1137132900447561X4


18

临沂亚泰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4944764111

37132920210019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12日 09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F2975(黄色)重型厢式货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李正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12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亚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案件移送书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12

2099-12-31

2022-04-12

1137132900447561X4


19

连云港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91320703MA1MQ8XX2B

371329202100205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13日 10时3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327国道蛟龙段对车辆苏GU2855(黄色)/苏GDJ92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驾驶员王曙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红土,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13

2099-12-31

2022-04-13

1137132900447561X4


20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4607XJ

37132920210020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13日 10时0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683DP(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高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13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三个月,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 、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13

2099-12-31

2022-04-13

1137132900447561X4


21

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8191343X9

37132920210020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13日 09时1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F9659(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高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13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案件移送书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13

2099-12-31

2022-04-13

1137132900447561X4


22

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76801801M

37132920210020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14日 10时5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NB19挂(黄色) 重型集装厢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周元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6月,现已逾期6个月零14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案件移送书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4-14

2099-12-31

2022-04-14

1137132900447561X4


23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371329202100210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12日 08时5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7国道与青石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893BJ(黄色)/冀B96AY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杜启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在运输石子,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2021-04-16

2099-12-31

2022-04-16

1137132900447561X4


24

姚开军

3728************15

371329202100213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5日 21时3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育新路东首对姚开军驾驶的鲁QNY222(蓝色)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驾驶员姚开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姚开军使用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从临沭县大日红上车,到临沭县曹村贵和家园下车,车费15.37元未支付,经查证驾驶员滴滴手机司机端发现,该车滴龄1055天,累计完单1.12万单,累计进账97193.9元,当事人姚开军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姚开军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16

2099-12-31

2022-04-16

1137132900447561X4


25

季春来

5131************12

371329202100200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2日 10时1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利民街利民社区门口对季春来驾驶的鲁Q9FP31(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季春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季春来驾驶鲁Q9FP31长安轿车通过滴滴车主手机平台,于2021年4月12日接单15单,通过滴滴平台司机端手机查证,今日流水127.99元,滴龄996天,累计完单1.94万单,累计进账15.38万元,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季春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手机截屏陆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16

2099-12-31

2022-04-16

1137132900447561X4


26

临沂京港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0MA3NQMHT0U

371329202100189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07日 16时1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云镇与S225交汇处对车辆鲁Q273HE(黄色)/鲁QW6B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驾驶员吉文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黄沙由莒南到临沭临沭华丰商砼站,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16

2099-12-31

2022-04-16

1137132900447561X4


27

河南创盛运输有限公司

91410500MA9FA8XU9H

371329202100219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19日 09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兴大西街对车辆豫ED0007(黄色)/豫E7B9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驾驶员乔书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废铁由临沭到河南安阳,且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河南创盛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较重。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4-19

2099-12-31

2022-04-19

1137132900447561X4


28

赵杰

3713************30

371329202100225

不符合从业资格规定条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2021年04月19日 15时4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7国道与九龙汇大道交汇处对车辆鲁Q729JH(黄色)/鲁QP2T2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赵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临沭装载页岩准备送到山东郯城,驾驶员赵杰不能提供其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赵杰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违法程度较轻。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驾驶总质量超过4500千克的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处2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0.02

0.00

0

2021-04-20

2099-12-31

2022-04-20

1137132900447561X4


29

临沂安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PM1WT92

3713292021002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19日 14时3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690EZ(黄色)重型仓栅式货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李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19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安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案件移送书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20

2099-12-31

2022-04-20

1137132900447561X4


30

袁宗宝

3203************94

371329202100229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21日 10时0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车辆苏CMY759(黄色)/苏CE6M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驾驶员王宪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石粉由莒南石河到江苏新沂,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以及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21

2099-12-31

2022-04-21

1137132900447561X4


31

杨竣杰

3713************11

371329202100207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4日 15时3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红石湖路口东对杨竣杰驾驶的鲁QC99N7(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驾驶员杨竣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杨竣杰刚接完一乘客的约单,通过滴滴车主手机平台约客,从山东佛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到临沭县原政务大厅,车费4.3元未到账,通过滴滴车主手机平台查验,2021年4月14日已接11单,收费64.7元,滴龄1328天,累计完单21单,累计进账225.3元,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杨竣杰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就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捌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21

2099-12-31

2022-04-21

1137132900447561X4


32

李淑萍

3713************29

371329202100204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2日 16时0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南沟头社区门口对李淑萍驾驶的鲁QB98M8(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李淑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李淑萍,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李淑萍驾驶鲁QB98M8 通过滴滴车主手机平台约客1人由郑山街道南沟头社区到临沭县第四实验小学,乘客取消。通过调阅当事人李淑萍滴滴出行手机软件:当天已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4起,共收费72.85元。滴龄1025天,累计完单5618单,累计进账43269.74元。当事人李淑萍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只提供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视频资料、滴滴出行手机终端截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21

2099-12-31

2022-04-21

1137132900447561X4


33

伏建

3728************35

37132920210021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16日 10时4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F5165(黄色)号中型厢式货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车主伏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现已逾期6个月以上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伏建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案件移送书壹份,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4-22

2099-12-31

2022-04-22

1137132900447561X4


34

陈庆年

3728************57

37132920210021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4日 17时3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中心对陈庆年驾驶的鲁QJ9153(蓝色)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当事人陈庆年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陈庆年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从临沭县换乘中心上车,到临沭县百成汇服饰广场下车,车费3.66元,通过查证驾驶员的手机滴滴平台软件发现,该车滴龄107天,累计完单576单,累计进账8182.77元,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陈庆年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定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22

2099-12-31

2022-04-22

1137132900447561X4


35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100224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20日 09时1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汽车站对李贞波驾驶的鲁Q8H57A(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李贞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乘客和驾驶员分别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该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所属公司为临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备注: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被检查时,该车正拉载一名男乘客在临沭汽车站下车,经查,该乘客在临沭县第四初级中学西南门上车,到临沭县汽车站下车,乘客支付车费5.44元,驾驶员李贞波收入4.91元。经查看李贞波手机滴滴行司机端查证,李贞波注册滴龄1029天,累计完单2.13万元,累计收入21.60万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手机截屏陆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4-22

2099-12-31

2022-04-22

1137132900447561X4


36

朱峰

3728************35

371329202100222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5日 17时3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沭河西大街西首会展中心门口对朱峰驾驶的鲁QQ96B3(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朱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吉利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张玲。朱峰与车辆所有人张玲是夫妻关系。检查时,乘客正在临沭县人民医院下车,乘客在鼎钰华居上车到临沭县人民医院,运费6.59元。通过当事人朱峰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查证:当日已接单20单,流水109.91元,滴龄83天,累计完单1761单,累计进账15378.25元。当事人朱峰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滴滴出行手机截屏、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23

2099-12-31

2022-04-23

1137132900447561X4


37

朱羽

3713************14

371329202100215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7日 09时1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城振兴北路九州超市西门对朱羽驾驶的鲁Q9F1X0(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刘墩亮15121217017向朱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驾驶员朱羽刚通过手机软件约一乘客,从颐和颐园到大宅门中式餐厅,收费4.75元后停在九州超市西门处,通过滴滴手机司机端软件查证,该车滴龄1093天,累计完单6622单,累计进账56878.59元,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朱羽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23

2099-12-31

2022-04-23

1137132900447561X4


38

郯城畅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2MA3NHKQL8D

371329202100216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1年04月17日 10时0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店头治超检测站对车辆鲁Q183GH(黄色)/鲁Q4FL2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海岩15121217129、刘德才15121217022向驾驶员庞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该挂车鲁Q4FL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类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 ,正运输货物石子由莒南到江苏省新沂市。经现场勘验,该挂车实际加装栏板0.6米,与道路运输证照片、尺寸明显不符,驾驶员庞洁不能当场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该挂车尺寸改变的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郯城畅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4-23

2099-12-31

2022-04-23

1137132900447561X4


39

临沂经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0MA3M56BY48

371329202100227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16日 16时0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山里北段对车辆鲁Q771EH(黄色)/鲁Q9TQ9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驾驶员苏效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页岩由临沭到临沂河东,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经邦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23

2099-12-31

2022-04-23

1137132900447561X4


40

宋振东

2206************19

371329202100223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5日 18时1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沭河大街西首会展中心对宋振东驾驶的鲁Q2C3Z4(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宋振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丰田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宋振东。检查时,一乘客正从车辆鲁Q2C3Z4(蓝色)下车,经询问宋振东,该名乘客是由滴滴出行平台派单由临沭县鼎钰华居到临沭县人民医院新院,费用4.89元,并已支付,该出行信息不是由宋振东事先发布的出行信息。通过当事人宋振东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查证:滴龄1382天,累计完单71单,累计进账550.53元元。当事人宋振东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滴滴出行手机截屏、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25

2099-12-31

2022-04-25

1137132900447561X4


41

徐友

3713************55

371329202100214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5日 20时3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中山路北段对徐友驾驶的鲁Q6K2Y1(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徐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徐友。检查时,当事人徐友驾驶车辆鲁Q6K2Y1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由弘盛华亭(仁华大药店对面)乘车到临沭县利民新区下车,车费4.63元,已支付。通过当事人徐友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查证:滴龄195天,累计完单1319单,累计进账11196.63元。当事人徐友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滴滴出行手机截屏、行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25

2099-12-31

2022-04-25

1137132900447561X4


42

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99272714K

37132920210023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25日 17时0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FD97挂(黄色) 重型平板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高希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2月,现已逾期1个月零25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3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25

2099-12-31

2022-04-25

1137132900447561X4


43

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

91130931596823226C

371329202100235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2021年04月26日 10时0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郯路与金牛路交汇路口对车辆冀JP7358(黄色)/冀JVS04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朱广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被检查时该车正装载危险货物甲醇,车货总重48.88吨,在山东省枣庄市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装车送往山东省临沭县金沂蒙集团,现场检查驾驶员未能提供运输危险货物甲醇的运单。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辆及《道路运输证》、朱广勤的《从业资格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4-26

2099-12-31

2022-04-26

1137132900447561X4


44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37132920210023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26日 14时4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831BD(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宋学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7日,现已逾期6个月以上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4-26

2099-12-31

2022-04-26

1137132900447561X4


45

刘斌

3728************37

371329202100228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20日 16时0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兴大东街天韵足道门口对刘斌驾驶的鲁Q002JM(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刘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该车为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刘斌,使用性质非营运,被检查时正拉载一名女乘客正在下车,经询问该女乘客用滴滴出行手机软件平台约车,在临沭县玉华亭北——公交路口上车,到天韵足道下车,车费支付5.56元。经查看驾驶员刘斌手机滴滴车主软件发现,刘斌该单收入5.20元,注册滴龄1318天,累计完单338单,累计收入4822.22元,今日流水30.04元,今日共接单完单6单。该车驾驶员刘斌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刘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26

2099-12-31

2022-04-26

1137132900447561X4


46

临沭县丰运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MA3C7GU499

37132920210024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27日 16时1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1NZ4挂(黄色) 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崔庆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07月,现已逾期8个月零27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丰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4-27

2099-12-31

2022-04-27

1137132900447561X4


47

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921843792

37132920210024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27日 16时1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6FE6挂(黄色) 车辆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张华珍15121217050向受委托人曹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5日,现已逾期5个月零2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4-27

2099-12-31

2022-04-27

1137132900447561X4


48

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921843792

37132920210023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27日 14时4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608DU(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曹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27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27

2099-12-31

2022-04-27

1137132900447561X4


49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4607XJ

37132920210023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27日 10时2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201AA(黄色)90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高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现已逾期3个月零27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违法程度较重。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4-27

2099-12-31

2022-04-27

1137132900447561X4


50

临沭县丰运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MA3C7GU499

37132920210023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27日 15时2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177EP(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崔庆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07月,现已逾期8个月零27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已超过六个月以上。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丰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4-27

2099-12-31

2022-04-27

1137132900447561X4


51

孟敬航

3713************36

371329202100208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3日 09时0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利城大街对孟敬航驾驶的鲁Q59WT6(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孟敬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系大众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孟敬航。检查时,孟敬航驾驶鲁Q59WT6(蓝色)通过滴滴车主手机平台约客1人,由印象城首府东南门到临沭县第七实验小学,正在接单中。通过当事人孟敬航手机滴滴车主查证:2021年4月13日已接单1单,车费5.8元,未支付。滴龄10天,累计完单71单,累计进账744.18元。当事人孟敬航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孟敬航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28

2099-12-31

2022-04-28

1137132900447561X4


52

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99272714K

37132920210024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28日 09时2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FE73挂(黄色) 重型普通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高希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现已逾期4个月零28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4-28

2099-12-31

2022-04-28

1137132900447561X4


53

临沭县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52217435R

37132920210024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28日 14时4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698FK(黄色) 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王燕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28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三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28

2099-12-31

2022-04-28

1137132900447561X4


54

临沭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MA3N5R8N3Q

37132920210024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4月30日 15时4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7QZ8挂(黄色)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沈自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1个月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三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中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4-30

2099-12-31

2022-04-30

1137132900447561X4


55

李为华

3728************38

371329202100232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25日 09时4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中山路(沭中名苑小区东)对李为华驾驶的鲁Q681NC(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当事人李为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李为华驾驶鲁Q681NC轿车通过手机滴滴车主平台软件接完一单业务,从红黄蓝亲子园(临沭园)到临沭县沭中名苑,收费4.36元,通过当事人滴滴平台手机司机端查证,当日共接6单,累计完单1051单,今日流水41.63元,累计进账9094.54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李为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30

2099-12-31

2022-04-30

1137132900447561X4


56

葛祥江

3713************16

37132920210012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3月04日 22时3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常林大街华诚处对葛祥江驾驶的鲁Q73TE0(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葛祥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驾驶员葛祥江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于步行街红玫瑰上车至华诚超市下车,车费共计4.31元,乘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支付,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 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葛祥江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4-30

2099-12-31

2022-04-30

1137132900447561X4


57

临沂市耀捷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31262906X2

37132920210024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06日 09时0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001AV(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姜良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1个月零6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三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耀捷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06

2099-12-31

2022-05-06

1137132900447561X4


58

临沂市耀捷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31262906X2

37132920210024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06日 09时0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8EF7挂(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张华珍15121217050向受委托人姜良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现已逾期4个月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5-06

2099-12-31

2022-05-06

1137132900447561X4


59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2MA3QKKWE8J

371329202100255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06日 11时0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赣路东盘高架桥底西200米处对车辆鲁Q738FS(黄色)/鲁Q6ZV0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驾驶员张可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黑砂由临沭东盘到江苏新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06

2099-12-31

2022-05-06

1137132900447561X4


60

杨怀刚

3728************1X

371329202100245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28日 10时0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汽车站对杨怀刚驾驶的鲁B8M3R7(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杨怀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杨怀刚驾驶鲁B8M3R7丰田小型轿车通过花小猪司机端手机平台约客1人,从鼎峰英伦花园到临沭汽车站,收费45.22元,通过滴滴手机我的钱包发现钱包余额1616.97元,2021年3月30日提现709.57元,2021年4月13日提现1746.40元,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杨怀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5-07

2099-12-31

2022-05-07

1137132900447561X4


61

张路

3713************16

37132920210022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6日22时3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步行街红玫瑰婚纱摄影对张路驾驶的鲁Q1LU60(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武杰15121217077向张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雪佛兰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张路,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驾驶员张路正使用花小猪车主软件接单,乘客在临沭县步行街红玫瑰婚纱摄影上车到临沭县常林大酒店(常林泉盈国际大酒店)下车,车费4.9元(未支付)。当事人张路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路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5-07

2099-12-31

2022-05-07

1137132900447561X4


62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浩瑞运输有限公司

91130932070838327D

371329202100256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2021年05月06日 16时1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园区路信科环化路口对车辆冀JP8301(黄色)/冀JWA50挂(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吴清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运输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第8类),运输介质为甲醛,被检查时正装载着危险货物甲醛,车货总重43.15吨,在临沭县金沂蒙集团装车,运往江苏省邳州市,现场检查吴清国未能当场提供运输危险货物甲醛的电子运单。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浩瑞运输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5-07

2099-12-31

2022-05-07

1137132900447561X4


63

吴忠市恒运物流有限公司

9164030076321316XJ

371329202100261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2021年05月08日 10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G327苍马驾校路口对车辆宁CA7297(黄色)/宁CK699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金培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运输行业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输介质为三类。驾驶员金培见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被检查时该车正装载着危险货物汽油,车货总重48.82吨。由山东省东营装车运往江苏 省无锡市,现场金培见未能出示运输危险货物汽油的运单。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吴忠市恒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视频资料壹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罚款

罚款肆仟元整

0.4

0.00

0

2021-05-08

2099-12-31

2022-05-08

1137132900447561X4


64

临沂宝安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310401811L

371329202100259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07日 11时0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225 省道店头治超站对车辆鲁Q6733R(黄色)/鲁QQ735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王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废铁由山东烟台到江苏桃林,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08

2099-12-31

2022-05-08

1137132900447561X4


65

临沂市汇恒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DTB2R65

371329202100258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07日 09时2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南古段对车辆鲁Q603BS(黄色)/鲁QB7X2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李仲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化肥废料由临沭县新沭化肥厂运往临沂市山东施可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汇恒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08

2099-12-31

2022-05-08

1137132900447561X4


66

临沂瑞川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11MA3PDQ517L

371329202100257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07日 11时0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5省道店头治超站对车辆鲁Q866KZ(黄色)/鲁Q4EC8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驾驶员赵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废铁由山东潍坊到江苏东海桃林,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瑞川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08

2099-12-31

2022-05-08

1137132900447561X4


67

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99272714K

37132920210026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10日 17时1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FJ56挂(黄色) 重型普通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高希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1个月零10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3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雪梅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10

2099-12-31

2022-05-10

1137132900447561X4


68

黄茂林

3728************18

371329202100250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5月01日 17时1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北路汽车站对黄茂林驾驶的鲁Q119MG(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黄茂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系长安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是黄茂林。检查时,黄茂林驾驶鲁Q119MG(蓝色)车辆正通过滴滴出行手机软件约乘客1人, 乘客由临沭县汽车站到青云镇界前村村民委员会, 本次运费12.2元,未支付费用。 经调阅黄茂林滴滴出行手机软件:滴龄65天,累计完单278单,累计进账2777.11元。当事人黄茂林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滴滴出行手机截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5-11

2099-12-31

2022-05-11

1137132900447561X4


69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100230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23日 15时0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公交换乘中心对毛金龙驾驶的鲁Q0G2M6(蓝色)号丰田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毛金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驾驶员和乘客分别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毛金龙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服务单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被检查时正在接单中,拉两名女乘客在临沭县玉华亭公交换乘中心站上车,到临沭县吴家月庄村,车费21.75元,被检查后毛金龙取消了订单,车费未支付。毛金龙用该手机司机端当日共接四单,同时发现毛金龙注册滴滴快车司,滴龄693天,累计完单5386单,累计收入79237.23元,今日流水10.25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视频资料壹份,手机截屏伍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11

2099-12-31

2022-05-11

1137132900447561X4


70

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

913713296745474593

37132920210026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11日 08时3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9F02挂(黄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凌思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一个月零11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三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11

2099-12-31

2022-05-11

1137132900447561X4


71

临沭金恒昇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P5LA03U

37132920210026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11日 15时1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137GS(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解建兴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日,现已逾期1个月零8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经调查认定,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11

2099-12-31

2022-05-11

1137132900447561X4


72

张西娟

3713************27

37132920210020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2日 15时3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中心对张西娟驾驶的鲁Q996KD(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当事人张西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张西娟使用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从临沭县郑山上车至玉华亭下车,车费5.2元,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5-12

2099-12-31

2022-05-12

1137132900447561X4


73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37132920210026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12日 16时5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0MY1挂(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张华珍15121217050向受委托人谌红兵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现已逾期四个多月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5-12

2099-12-31

2022-05-12

1137132900447561X4


74

临沂市安宏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2MA3F9HC08N

371329202100265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10日 15时2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干路与华丰街交汇南50米对车辆鲁Q283DJ(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驾驶员高飞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黄沙由临沭郑山到蛟龙机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安宏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12

2099-12-31

2022-05-12

1137132900447561X4


75

临沂宗泽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MN1FQ9L

371329202100254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2021年05月06日 10时2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327国道汽车站路口对车辆鲁Q695GZ(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李守业15121217068向驾驶员杨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正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正在向拌合站运输石子,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宗泽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罚款伍拾元整

0.005

0.00

0

2021-05-13

2099-12-31

2022-05-13

1137132900447561X4


76

袁清良

3728************39

371329202100252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5月01日 08时5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北区公交站对袁清良驾驶的鲁Q93S9E(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袁清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93S9E(黄色)号车驾驶员袁清良‘,车主李芳,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时一女乘客正在下车,经询问乘客于公园小区上车到玉华亭北区公交站下车,车费平台共收费4.80元,被检查时,该订单已完成,在当事人手机滴滴出行软件司机客户端我的流水中查证,2021年5月1日已接单3单。该车驾驶员袁清良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手机载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5-14

2099-12-31

2022-05-14

1137132900447561X4


77

刘阳

2301************72

371329202100218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6日 21时4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怡安小区北门对刘阳驾驶的鲁QF00789(渐变绿)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当事人刘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鲁QF00789小型轿车驾驶员刘阳使用花小猪车主软件接单,乘客在临沭县银座超市门口上车,到临沭县怡安小区下车,车费4.9元未支付,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刘阳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5-14

2099-12-31

2022-05-14

1137132900447561X4


78

山东玖进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1MA3Q11GL89

371329202100270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1年05月10日 15时5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南古段对车辆鲁Q556KR(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秦步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被检查时,秦步飞正驾驶鲁Q556KR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圆木,由临沭县周官庄运往临沭县毛桃园村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车箱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尺寸明显不符,经勘验,该车拆除了车箱栏板三面,现场驾驶员秦步飞未能提供出该车相关部门同意或批准鲁Q556KR尺寸改变的有效证明。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山东玖进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14

2099-12-31

2022-05-14

1137132900447561X4


79

济宁祥嘉运输有限公司

91370800MA3T2TM92Q

37132920210026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1年05月13日 14时4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兴大西街丰岭村段对车辆鲁Q6825R/鲁H8579超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苗祥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6825R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挂车鲁H8579超为临时牌照。检查时正运输货物绿化树木5棵有临沭县店头镇装车运到临沂市李官,运费1800元,还未支付,苗祥立未能提供挂车鲁H8579超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车辆鲁Q6825R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临时牌照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5-14

2099-12-31

2022-05-14

1137132900447561X4


80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100253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5月01日 15时3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路汽车站对高树达驾驶的鲁QD79208(渐变绿)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高树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鲁QD79208小型轿车为山东省浩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且已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营范围为网络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单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该车驾驶员高树达正在汽车站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单,经询问乘客,该单从临沭县万达广场至临沭县汽车站,本单车费4.81元,2021年5月1日在临沭县接8单,合计流水73.88元,经询问驾驶员,该车注册地为临沂市。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现场录像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14

2099-12-31

2022-05-14

1137132900447561X4


81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100231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24日 09时5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路汽车站路口对李唤庆驾驶的鲁QD89022(渐变绿)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李唤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驾驶员和乘客分别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该车已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备注服务单位: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驾驶员李唤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检查时,正拉载一名男乘客在汽车站路正在下车,该男科客用滴滴出行手机软件约车,在临沭县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上车,在临沭县汽车站下车,车费10.30元,已支付。经调查李唤庆手机滴滴车主软件平台查证,今日流水64.68元,今日共接10单,均在临沭县接单运营。同时查证李唤庆注册滴龄1193天,累计完单4092单,累计收入43450.36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手机截屏柒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14

2099-12-31

2022-05-14

1137132900447561X4


82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4607XJ

371329202100271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14日 09时1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赣路东盘段对车辆鲁Q188CV(黄色)/鲁Q9QL7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驾驶员李锦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石块,从五莲到蛟龙,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17

2099-12-31

2022-05-17

1137132900447561X4


83

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21182608896351Y

37132920210027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1年05月10日 15时3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郯路南古驻地,对车辆鲁Q125HN(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杨化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检查时该车由杨化涛驾驶,装载着集装箱活动板房,由沭郯路与青石路并汇路口东装车运往南古街,运输180元,车费未支付。现场检查杨化涛未能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5-17

2099-12-31

2022-05-17

1137132900447561X4


84

连云港润磊物流有限公司

91320707MA21F56K95

371329202100276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18日 09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唐弯路后利城对车辆苏GT7731(黄色)/苏GKT99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武杰15121217077向驾驶员尹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石头,由临沭县到江苏连云港,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18

2099-12-31

2022-05-18

1137132900447561X4


85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100268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27日 10时0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路印象城首府东南门对何宗昌驾驶丰田小型轿车鲁Q6G8H3(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何宗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注册地址:临沂兰山区,备注:服务单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现场检查时何宗昌正在通过滴滴车主平台营运接单,拉一名女乘客在临沭县印象首府送到临沭县沭河花园小区,被检查时何宗昌取消了订单,车费未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18

2099-12-31

2022-05-18

1137132900447561X4


86

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76801801M

371329202100275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13日 09时3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郯路与青石路交汇路口对车辆鲁Q0F263(黄色)/鲁QNE20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王广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时该车正装载着废旧发动机,在山东滨州装车(约30吨货)运往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运费每吨100元,共计约3000元未支付。现场检查发现王广臣驾驶该车运输废旧发动机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经调查认定,违法程度轻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18

2099-12-31

2022-05-18

1137132900447561X4


87

汤成光

3207************38

371329202100273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1年05月17日 08时5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327国道与华丰路交汇处对车辆苏GG3313(黄色)/苏GTD85挂(黄色)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海岩15121217129、刘德才15121217022向汤成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 ,该挂车苏GTD8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挂车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长13000厘米、宽2550厘米、高3250厘米。检查时,实际挂车尺寸与道路运输证照片明显不符,经现场勘验,该挂车苏GTD85挂(黄色)实际该车已拆除三面栅栏,实际高度为1860厘米,已减少1390厘米。驾驶员汤成光不能当场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该挂车尺寸改变的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当事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18

2099-12-31

2022-05-18

1137132900447561X4


88

刘堂建

3728************17

37132920210026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12日 16时0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698JM(黄色)中型厢式货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刘堂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现已逾期12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三个月。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刘堂建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18

2099-12-31

2022-05-18

1137132900447561X4


89

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2052369918P

371329202100277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1年05月17日 09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赣路姚官庄前50米处对车辆鲁Q678CH(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驾驶员史沛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 ,该车沿沭赣路从东盘到朱苍,未拉载货物从事运输,,经现场勘验,该车 鲁Q678CH(黄色)实际尺寸与道路运输证照片明显不符,车厢两侧已加装栏板50厘米。驾驶员史沛法不能当场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该挂车尺寸改变的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19

2099-12-31

2022-05-19

1137132900447561X4


90

临沂方硕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EPKXY4N

37132920210027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19日 10时5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C4F1挂(黄色) 重型栏板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公司法人郝学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1个月零19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3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方硕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19

2099-12-31

2022-05-19

1137132900447561X4


91

临沂德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2MA3P0J170D

37132920210027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1年05月18日 09时2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G327姜屯段对车辆鲁Q252GJ(黄色)/贵A2080超(临时牌)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驾驶员张正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鲁Q25GJ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贵A2080超(临时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德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鲁Q252GJ重型半挂牵引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耀捷运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车正装载着小百货,由上海云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装车运往山东省临沂市,运费3800元,未支付。现场驾驶员张正杰只提供了鲁Q252GJ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和其《从业资格证》,未能提供挂车贵A2080超(临时牌)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德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5-19

2099-12-31

2022-05-19

1137132900447561X4


92

临沂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02MA3ELNJC1N

371329202100274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1年05月17日 09时2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沭赣路姚官庄前50米处对车辆鲁Q338FQ(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驾驶员丁海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 ,正运输货物石渣由东盘石材一区到石材二区,,经现场勘验,该车 鲁Q338FQ(黄色)实际尺寸与道路运输证照片明显不符,已加高栏板21厘米。驾驶员丁海富不能当场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该挂车尺寸改变的有效证明。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19

2099-12-31

2022-05-19

1137132900447561X4


93

连云港润磊物流有限公司

91320707MA21F56K95

371329202100280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18日 15时4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唐湾路蛟龙镇东唐子村西对车辆苏GV2996(黄色)/苏GMD72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驾驶员林凡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了《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碎石由临沭县玉山镇石宝石材厂到江苏省赣榆县墩尚镇,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连云港润磊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20

2099-12-31

2022-05-20

1137132900447561X4


94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11690644435R

371329202100282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1年05月18日 16时0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白旄段对车辆鲁Q26KH(黄色)/鲁QW7E3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武杰15121217077向驾驶员王启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 ,检查时该车挂车道路运输证照片为重型平板车,实际挂车在平板上焊接了长1098米、宽2.3米、高0.7米的箱体,且焊接箱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由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到山东莒南临港工业园运输铁铸件,经调查当事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21

2099-12-31

2022-05-21

1137132900447561X4


95

郯城广达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2MA3D2TE465

371329202100285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21日 08时5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S225与朝阳大街交汇路口对车辆鲁Q075DA(黄色)/鲁Q0AZ1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陈部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正运输货物废钢铁,由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东海县华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装货到山东省日照市钢铁厂,车货总重53.83吨,运费约1400元,未支付,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出厂过磅单、过磅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5-21

2099-12-31

2022-05-21

1137132900447561X4


96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11690644435R

371329202100283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1年05月18日 16时0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青石路白旄段对车辆鲁Q172HG(黄色)/鲁QR3W9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武杰15121217077向驾驶员杨金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 ,检查时该车挂车道路运输证照片为重型平板车,实际挂车以焊接方式加装了箱式设备,经现场勘验,该箱式设备的长为10.98米,宽为2.3米,高为0.7米,该车运输铁铸件由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到山东莒南临港工业园,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或者批准该车尺寸改变的有效证明。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贰份、视频资料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5-21

2099-12-31

2022-05-21

1137132900447561X4


97

郯城鑫盛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2MA3MPMBL05

371329202100288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24日 15时3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225省道郑山北段对车辆鲁Q565EF(黄色)/鲁Q0VQ0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李树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废铁由江苏桃林到日照钢厂,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郯城鑫盛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5-25

2099-12-31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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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临沭县丰运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MA3C7GU499

37132920210028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25日 14时4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948AJ(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徐冬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现已逾期25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25

2099-12-31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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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临沭鼎昕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MA3ER14G1E

37132920210029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25日 15时4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118EM(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吴亚玲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现已逾期25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经调查认定,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25

2099-12-31

2022-05-25

1137132900447561X4


100

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

913713296745474593

37132920210029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26日 15时0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9F27挂(黄色)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姚兴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现已逾期26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一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26

2099-12-31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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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371329202100286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2021年4月29日16时10分至17时46分,临沂市执法组对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问题,针对该企业存有的问题,2021年5月19日12时1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会同临沭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姜锦根,袁超再次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杳,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武杰15121217077向该企业受委托人苑学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车辆鲁Q0F232在动态监控平台上仍未发现驾驶员的信息,无动态违章统计,未有效执行动态监控处理制度。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壹拾陆页,《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指导目录》伍页,《报警次数统计》肆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5-26

2099-12-31

2022-05-26

1137132900447561X4


102

临沭县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552217435R

37132920210029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28日 17时1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8YY9挂(黄色)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王燕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1个月零28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两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28

2099-12-31

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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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临沭金恒昇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P5LA03U

37132920210029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28日 08时4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165GC(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杨同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现已逾期28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金恒昇运输有限公司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5-28

2099-12-31

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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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2554352198D

37132920210029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021年05月24日 15时2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225省道郑山北段对车辆鲁Q2006D(黄色)/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马军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正从陡沟拉水稳送往南沟头沿河街,检查时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5-31

2099-12-31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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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37132920210030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01日 16时3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0F616(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张华珍15121217050向受委托人沈月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7日,现已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01

2099-12-31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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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临沂市庞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CEL3J1R

37132920210030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01日 16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663CT(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沈月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现已逾期5个多月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6-01

2099-12-31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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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临沂市耀捷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31262906X2

37132920210030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01日 16时0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石鲁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现已逾期32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01

2099-12-31

2022-06-01

1137132900447561X4


108

刘林林

3713************37

37132920210029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5月27日 11时0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F9382(黄色)中型厢式货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当事人刘林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现已逾期27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一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刘林林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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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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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15830519840

371329202100236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1年04月26日 10时4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327国道与叠翠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S3810(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驾驶员王靖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检查时该车正载着混凝土(已卸)从事道路运输,但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主动配合监督检查的,处5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拾元整

0.005

0.00

0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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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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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临沂市安宏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12MA3F9HC08N

371329202100302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5月31日 15时2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滨海街西首书香苑门前对车辆鲁Q539FE(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胡顺川15121217099、王通山15121217095向驾驶员刘向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正运输货物楼基渣石由临沭书香名苑到临沭县翰林学府,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安宏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02

2099-12-31

2022-06-02

1137132900447561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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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广顺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2MA3FF8NR73

371329202100217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15日 17时1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225省道陡沟北,对车辆鲁Q968GA(黄色)/鲁Q6NR0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夏伯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夏伯房驾驶车辆鲁Q968GA(黄色)/鲁Q6NR0挂,运输废旧发动机正营运,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0.2

0.00

0

2021-06-02

2099-12-31

2022-06-02

1137132900447561X4


112

郯城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2MA3PLQLA64

371329202100226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4月15日 17时0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车辆鲁Q298FS(黄色)/鲁Q8PQ0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驾驶员解海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废旧发动机由东海桃林到日照岚山日钢,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02

2099-12-31

2022-06-02

1137132900447561X4


113

郭佃华

3728************12

371329202100284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5月19日 11时1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汽车站西门对郭佃华驾驶的鲁QY6Z00(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当事人郭佃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乘客和驾驶员分别进行了询问,经现场调查发现:该车为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邵桂芹,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检查时郭佃华正驾驶该车在临沭县汽车站西门口接一名男乘客上车,经调看驾驶员郭佃华的手机滴滴车主平台查证,郭佃华正用滴滴车主软件接单,接单手机尾号1607,该男乘客在尚客快捷酒店(临沭店)上车至临沂站下车,被检查后郭佃华取消了订单,车费未支付。同时查证:郭佃华滴龄194天,累计完单362单,累计收入6026.15元。今日流水达93.10元,完成定单2单,在接第3单时被检查。现场当事人郭佃华未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他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郭佃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手机截屏柒份和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03

2099-12-31

2022-06-03

1137132900447561X4


114

临沭博宇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493587849Y

37132920210031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03日 09时56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FG62挂(黄色)37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郇倡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现已逾期1个多月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03

2099-12-31

2022-06-03

1137132900447561X4


115

临沂市庞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MA3CEL3J1R

37132920210030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03日 09时2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050AM(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沈月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2个月零3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三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沂市庞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03

2099-12-31

2022-06-03

1137132900447561X4


116

曹寿银

3728************15

371329202100295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021年05月24日 15时0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临沭镇半路后村对车号为鲁Q5W56E(蓝色) 轻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当事人曹寿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在石化能源装载柴油4桶(共800升 )运到光大能源有限公司,经查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品名:类别3类,联合国编号1202。2021年5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通过这次询问了解到,本次购买的柴油是经朋友介绍运送给光大能源公司内部民工使用,当事人在半路加油站以每升5元的价格购买800升柴油,准备以5.5元的价格卖给民工,被检查时尚未将柴油运达目的地,曹寿银未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曹寿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视频资料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输危险程度为III级的危险货物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万元整

3

0.00

0

2021-06-04

2099-12-31

2022-06-04

1137132900447561X4


117

唐洪勋

3728************53

371329202100319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6月06日 15时1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新东大街对唐洪勋驾驶的鲁QS161X(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唐洪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唐洪勋通过滴滴车主手机平台约客,从临沭县某地到玉华亭公交换乘中心站,收费4.36元后,车停在沭新东大街(东方红饭店前)通过查验车主手机,滴龄1222天,累计完单8826单,2021年6月6日共接5单,今日流水显示收费37.71元,当事人当场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手机截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07

2099-12-31

2022-06-07

1137132900447561X4


118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4607XJ

371329202100287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2021年04月29日 13时03分,临沂市安全执法组队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 ,检查中该企业的存在问题已按规定移交我单位。2021年05月19日 11时1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武杰15121217077会同临沭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姜锦根、袁超共同对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 、武杰向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车辆鲁Q015EN 、鲁Q0F438、鲁Q889CY、鲁Q939BY、鲁Q179GT(已过户)车辆技术档案不规范、无车辆行驶里程记录、无车辆综合性能报告、维修记录不齐全。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检查问题移交表》、《车辆技术档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辆维护记录不完整,未及时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07

2099-12-31

2022-06-07

1137132900447561X4


119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56144607XJ

37132920210029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2021年04月29日 13时03分,临沂市安全执法组队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 ,检查中该企业的存在问题已按规定移交我单位。 2021年05月19日 11时1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武杰15121217077会同临沭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姜锦根、袁超共同对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 、武杰向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0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车辆台数357台,考核合格138人,本年度完成率38.66%。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检查问题移交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07

2099-12-31

2022-06-07

1137132900447561X4


120

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921843792

37132920210031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07日 15时4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593DX(黄色)重型自卸货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陆海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现已逾期12个月零7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6-07

2099-12-31

2022-06-07

1137132900447561X4


121

梁本利

3728************14

371329202100316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6月04日 09时13分,临沭 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沐新大街与冠山路路口东100米对梁本利驾驶的鲁QT63G1(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梁本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梁本利使用滴滴车主手机平台,约一乘客从国大药房(仁爱连锁店) 到史丹利集团科技大楼西南门,收费5.00元 。通过当事人手机软件滴滴车主查验:当事人在2021年6月4日,已接4单,今日流水显示收费27.22元,滴龄144天,累计完单375单。该车驾驶员梁本利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手机载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10

2099-12-31

2022-06-10

1137132900447561X4


122

周作栋

3713************12

371329202100297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5月07日 16时2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北路客运站西门路西对周作栋驾驶的鲁QD68365(渐变绿)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周作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由于当事人拒不配合检查,直到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作栋进行了进行了询问,最终经调查发现:该车鲁QD68365电动轿车主为周作栋,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该车当事人接到滴滴派单,送乘客到中国石化临沭 第一加油站,乘客正在上车,被检查时已取消订单,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手机端查证,该车注册滴龄141天,累计完单22单,累计收入162.04元,当天共接5单,最后一单在被执法人员检查时取消了订单,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周作栋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10

2099-12-31

2022-06-10

1137132900447561X4


123

凌尧

3713************37

371329202100306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6月01日 15时3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站对当事人凌尧驾驶的鲁Q012FM(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凌尧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所有人为凌尧,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场检查时凌尧正驾驶着该车拉载乘客上车,经查看乘客及车主凌尧手机滴滴平台查证,该乘客用手机滴滴出行软件约单,在临沭县玉华亭北区公交站路东上车至临沭县新天广场下车,车费6.15元。被检查后车主凌尧取消了定单,车费未支付。经查看其手机查证:凌尧利用滴滴车主手机平台接单,今日流水86.84元,累计完单共计17单。滴龄198天,累计完单3545单,累计收入41344.02元。现场检查时凌尧未能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只提供了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凌尧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10

2099-12-31

2022-06-10

1137132900447561X4


124

宋振香

3713************20

37132920210025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5月01日 10时3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北路汽车站对宋振香驾驶的鲁Q515Q2(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宋振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检查中发现:鲁Q515Q2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宋振香,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检查时发现一女乘客于临沭县汽车站正在上车,经询问,该乘客使用手机滴滴出行软件从汽车站上车到华诚超市,被检查后,驾驶员取消了订单。通过当事人宋振香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查证,今日已接6单,我的流水93.74元,当事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宋振香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滴滴手机截屏陆份,现场录像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10

2099-12-31

2022-06-10

1137132900447561X4


125

陈时

3713************15

371329202100315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6月03日 17时04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中山路银座北对陈时驾驶的鲁QU25R2(蓝色)号小型轿车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当事人陈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陈时,车型为名爵牌小型轿车,核载5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时当事人使用滴滴手机软件送一乘客,从临沭县玉华亭北区(金明寓),到临沭商业步行街,收费4.52元,后该车停在中山北路银座广场路边。通过驾驶员滴滴手机软件车主查验,2021年6月3日共接9单,今日流水显示收费60.46元,注册滴龄1189天,累计完单658单,累计进账7148.59元,当事人陈时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陈时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陆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10

2099-12-31

2022-06-10

1137132900447561X4


126

临沭县新鹏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334632235M

3713292021003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10日 09时4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279AE(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马元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现已逾期10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经调查认定,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10

2099-12-31

2022-06-10

1137132900447561X4


127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371329202100281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5月20日 16时4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对薛凤艳驾驶的鲁QF03959(渐变绿)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武杰15121217077向驾驶员薛凤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鲁QF03959荣威牌小型轿车的车主为临沂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营运证注册地为临沂市兰山区,驾驶员薛凤艳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于临沭县丽珠酒楼东侧上车,到临沭县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下车,车费4.91元(未支付)。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轻微。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手机截屏伍份、视频资料壹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

0.00

0

2021-06-10

2099-12-31

2022-06-10

1137132900447561X4


128

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921843792

37132920210032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11日 15时1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F9431(黄色)重型厢式货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曹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06月,现已逾期11个月零11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中大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6-11

2099-12-31

2022-06-11

1137132900447561X4


129

临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792477981H

37132920210033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15日 16时3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ND17挂(黄色) 重型普通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刘景翔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08月,现已逾期10个月零15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顺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严重。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6-15

2099-12-31

2022-06-15

1137132900447561X4


130

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91371329664436659T

37132920210033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15日 14时39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4PN0挂(黄色)重型半挂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袁怀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现已逾期15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一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15

2099-12-31

2022-06-15

1137132900447561X4


131

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3489263656

37132920210032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15日 11时2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980E挂(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崔尚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现已逾期一年零一个多月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0.3

0.00

0

2021-06-15

2099-12-31

2022-06-15

1137132900447561X4


132

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

913713296745474593

371329202100329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2021年06月09日 15时2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根据2021年6月3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李松向该公司受委托人郑孝琰出示了执法证件,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车辆鲁QF3097、鲁QF2620、鲁QF2818、鲁Q678W、鲁Q68466无二级维护保养记录,未规范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无年度演练计划、未组织演练,无2021年度安全生产投入提取使用台账及记录,未设置动态监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文件,无2021年动态监控违章记录台账,未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检查问题移交表、视频录像。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无车辆维护记录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15

2099-12-31

2022-06-15

1137132900447561X4


133

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

913713296745474593

371329202100325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2021年06月09日 17时2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根据2021年6月3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对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移交的问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向公司受委托人郑孝琰出示了执法证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利银明、苏东坡、何恒大、李宝强、仲崇敏五位驾驶员无岗前培训记录。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问题移交表、视频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15

2099-12-31

2022-06-15

1137132900447561X4


134

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3284059337

37132920210033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16日 15时05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646BD(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陈燕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现已逾期1个月零16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16

2099-12-31

2022-06-16

1137132900447561X4


135

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3284059337

37132920210033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16日 14时5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8JN8挂(黄色)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陈燕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现已逾期1个月零16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两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车辆年审列表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16

2099-12-31

2022-06-16

1137132900447561X4


136

徐亮亮

3207************10

371329202100338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2021年06月11日 16时02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店头治超检测站对车辆苏GL6373(黄色)/苏G0716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当事人徐亮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检查时该车正运载废铁正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从临沂梅开路恒昌金属制品公司装载货物运到江苏无锡,驾驶员未能当场提供其从业资格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徐亮亮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总质量超过4500千克的普通货运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0.02

0.00

0

2021-06-17

2099-12-31

2022-06-17

1137132900447561X4


137

李阳

3713************11

37132920210032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6月03日 15时1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路对李阳驾驶的鲁Q0PK90(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徐国良15121217060、古怀振15121217005向李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李阳驾驶鲁Q0PK90(蓝色)车辆使用滴滴手机平台接单,拉一名乘客从临沭县某地 到 平衡粥店(临沭店) ,乘车费用4.3元,未支付,后车停在苍山路夏庄街东首处,通过查验车主李阳手机,滴龄140天,累计完单220单,2021年6月3日共接3单,今日流水显示收费14.90元 。该车驾驶员李阳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李阳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视频资料壹份、手机截屏伍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18

2099-12-31

2022-06-18

1137132900447561X4


138

临沂市耀捷物流有限公司

9137132931262906X2

371329202100342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021年06月11日 11时2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沭郯路泉井村段对车辆鲁Q179DW(黄色)/鲁Q2HW2挂(黄色)重型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李道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临沂市耀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现场检查时该车正装载着危险化学品货物氯化钡,车货总重50.30吨(34吨),在山东省临沭县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装车运往江西省新余市,运费6600元,未支付。现场李道臣未能提供运输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证,只提供了运输普通货物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李道臣的《从业资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过磅单、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出库凭证、视频和照片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输危险程度为III级的危险货物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罚款

罚款叁万元整

3

0.00

0

2021-06-18

2099-12-31

2022-06-18

1137132900447561X4


139

临沭县平安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91371329312886365N

371329202100344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2021年06月17日 15时3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根据2021年6月9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对临沭县平安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移交的问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驾驶员杨大峰未组织岗前教育培训。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问题移交表、视频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21

2099-12-31

2022-06-21

1137132900447561X4


140

临沭县宏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74525583B

371329202100355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2021年5月31日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运输企业安全检查组对该公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由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于2021后6月18日移送至临沭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2021年6月19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宏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庆杰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张允林15121217049、张志军15121217055向李庆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车辆鲁Q273FQ的驾驶员韩宝阳、鲁QF8922的驾驶员范永琪未参加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车辆鲁Q273FQF无日常一级、二级维护、保养记录,鲁QF8922无日常一级、二级维护保养记录。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22

2099-12-31

2022-06-22

1137132900447561X4


141

临沭县广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664445109R

37132920210035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23日 09时11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8F70挂(黄色) 重型平板半挂车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吴继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现已逾期2个月零23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三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广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23

2099-12-31

2022-06-23

1137132900447561X4


142

杨同鑫

3713************12

371329202100305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5月29日 10时23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玉华亭换乘中心对杨同鑫驾驶的鲁QDB6862(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杨同鑫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的车主杨同鑫使用花小猪软件接单,乘客从玉华亭换乘中心上车到江苏班庄下车,车费29.57元(未支付) 。杨同鑫当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车预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了暂时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手机截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24

2099-12-31

2022-06-24

1137132900447561X4


143

临沂市德盛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02MA3P5L5795

371329202100361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021年06月17日 09时0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泰安路与外环交界处对车辆鲁Q322EQ(黄色)/鲁QB1X2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华15121217067、王通山15121217095向驾驶员刘建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正运输货物红石渣土由临沭县东外环到临沂罗庄,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认定,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24

2099-12-31

2022-06-24

1137132900447561X4


144

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3284059337

37132920210036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24日 09时4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205CV(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张华珍15121217050向受委托人陈燕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现已逾期2个月零四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年审信息表。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24

2099-12-31

2022-06-24

1137132900447561X4


145

临沭县蒂武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3284059337

37132920210035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24日 09时2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违章处理室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3HW8挂(黄色)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赵志红15121217106、钟景圣15121217111向受委托人陈燕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现已逾期2个月零5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主要证据:询问笔录、案件移送书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壹仟元整

0.1

0.00

0

2021-06-24

2099-12-31

2022-06-24

1137132900447561X4


146

周岩

3713************15

371329202100244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27日 17时30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临沭县苍山北路汽车站出口对周岩驾驶的鲁Q1ZL86(蓝色)号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贞明15121217072、李松15121217123向当事人周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周岩使用手机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乘客从临沭汽车站出口上车,到郑山镇罗屯下车,车费11.1元(未支付),通过滴滴车主司机端查证,今日流水14.4元,驾驶员周岩当场未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1

0.00

0

2021-06-28

2099-12-31

2022-06-28

1137132900447561X4


147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91371329062964366N

37132920210036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2021年06月29日 16时58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科对临沭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移送的鲁Q8EV0挂(黄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钟景圣15121217111、刘贵生15121217027向受委托人郑良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05月,现已逾期29天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审验,逾期时间不满1个月。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程度一般。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壹份、案件移送书壹份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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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21-06-29

2099-12-31

2022-06-29

1137132900447561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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