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相对人名称(姓名)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决定日期
执法机关名称
1
沭市监(经)处〔2020〕1号
泰安康洛菲尔经贸有限公司
泰安康洛菲尔经贸有限公司对销售的商品功能作虚假的说明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说明,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O二O年一月八日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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