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权力>>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服务指南>>正文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2024-02-05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jtysj/2024-000003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索引号: linshuxianjtysj/2024-0000032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2-05

一、执法事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工程质量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临沭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五、审批机构: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六、办理流程:见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交通行政机关批准。

八、监督方式:跟踪稽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5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通过临沭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临沭县兴大东街205号)

临沭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临沭县农友路93号)

(二)时间

夏秋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春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电话:0539-6090050,0539-6218345

附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