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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路路政)
2024-02-05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jtysj/2024-000003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路路政)
索引号: linshuxianjtysj/2024-0000031
发布机构: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2-05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路路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备注

1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

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本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一般均含本数。其中相邻两档中重复出现的数字,“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另有说明的除外;公路路政部分所称国省道都包含高速公路。下同)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较重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经责令停止后,仍然继续设卡、收费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2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经交通执法人员责令停止后,拒不执行的

处5万元罚款

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轻微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公路1立方米以下的

县乡道处1000元罚款

国省道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公路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

县乡道处3000元罚款

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公路3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县乡道处5000元罚款

国省道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挖掘公路5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4

擅自占用、挖掘、破坏村道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1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破坏村道1立方米以下的

擅自占用的处500元罚款;擅自挖掘、破坏的,处1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破坏村道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

擅自占用的处1000元罚款;擅自挖掘、破坏的,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破坏村道3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擅自占用的处3000元罚款;擅自挖掘、破坏的,处5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挖掘、破坏村道5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1万元罚款

5

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较轻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尚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及时停止的,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已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较轻损害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已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较重损害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已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影响公路升级改造,或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6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轻微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停止,并未对公路造成危害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较轻危害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较重危害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7

从事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停止,并未对公路造成危害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较轻危害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较重危害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对公路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8

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

未造成公路实际损害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造成公路损害价值5000元以下的

处30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损害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损害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公路损害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9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造成村道实际损害的,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造成村道损害价值5000元以下的

处5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村道损害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村道损害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村道损害价值3万元以上,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10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对公路安全造成较轻危害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对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对公路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11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可能对村道安全造成较轻危害的

处500元罚款

较重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可能对村道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可能对村道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可能对村道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1万元罚款

12

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尚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县乡道处500元罚款

国省道处10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较重影响公路畅通的

县乡道2000元罚款

国省道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路面严重损坏、污染或者严重影响公路畅通的

县乡道处3000元罚款

国省道处4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000元罚款

13

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村道或影响村道使用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堆放物料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或者撒漏污物的;(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

轻微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使用的

处1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000元罚款

14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的,或多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损害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严重损害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000元罚款

15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影响交通畅通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16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轻微

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自行及时拆除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可移动简易式其他标志的

处5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固定式中小型其他标志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固定式大型其他标志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2万元罚款

17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宽度小于6米的

处3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宽度大于6米小于10米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宽度大于10米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经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万元罚款

1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轻微

自行及时拆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侵入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万元罚款

19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自行及时拆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元罚款

较重

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侵入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000元罚款

20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自行及时拆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遮挡公路标志的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部分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或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000元罚款

21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轻微

自行及时拆除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埋设长度在30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埋设长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上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埋设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运输管道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万元罚款

2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轻微

自行及时拆除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遮挡公路标志的

处5000元下罚款

较重

部分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万元罚款

23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停止,并未对公路桥梁造成危害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对公路桥梁造成轻微危害的

处4万元罚款

较重

对公路桥梁造成较重危害的

处6万元罚款

严重

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对公路桥梁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10万元罚款

24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处4万元罚款

较重

已经完工的,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6万元罚款

严重

已经完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或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10万元罚款

25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轻微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造成一般损害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损害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26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5棵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5棵以上10棵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0棵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27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造成损害,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造成较轻损害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重损害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拒不改正的;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28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非公路标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非公路标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5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非公路标志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100平米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非公路标志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29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4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000元罚款

3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般

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较重

造成一般危害的

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严重

造成较重危害的

处4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特别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31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已经影响桥梁检修工作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且严重影响桥梁检修工作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32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尚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轻损害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重损害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影响公路主线、匝道、收费站等运行安全,或者影响公路升级改造,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33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轻微

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造成轻微危害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危害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34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且尚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

处3000元罚款

较重

对公路通行安全影响较大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35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对公路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000元罚款

36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能及时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对租借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抄告许可机关处理

较重

多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000元罚款

37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能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多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38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一般

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故意堵站或强行通站,未造成损失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聚众故意堵站或强行通站,或者造成损失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39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一般

车辆超限率在50%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车辆超限率在50%以上100%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车辆超限率在100%以上200%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车辆超限率200%以上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40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车辆超限率不满50%的

处3000元罚款


较重

车辆超限率在50%以上不满100%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车辆超限率在100%以上不满200%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车辆超限率在200%以上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41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装载货物名称与《通行证》不符的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装载货物实际重量、实际尺寸超过《通行证》登记标准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装载货物车辆型号与《通行证》不符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通行证》的

处5000元罚款

42

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规范装载证明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租借、转让、伪造、变造、涂改规范装载证明的,能及时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对租借、转让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抄告源头管理机构处理

较重

多次租借、转让、伪造、变造、涂改规范装载证明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5000元罚款

43

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按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强行冲卡,未造成损失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集结聚众强行冲卡,或者造成损失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处3万元罚款

44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般

超限小于1000千克

警告


严重

超限大于1000千克

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45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长、宽、高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处200元罚款


一般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处500元罚款

较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的满足其一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的满足其二的

处20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均满足的

处3000元罚款

46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一般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交通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7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一般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8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一般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9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一般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0

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情形下未按照规定设置安 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 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协助疏导交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一般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1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一般

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2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轻微

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法减轻处罚


一般

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的1倍处罚

较重

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造成水土流失、公路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的2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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