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2024-10-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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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侵犯退役军人法定权利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四个事项: (一)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二)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三)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 (四)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执法机构设置: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临沭县沭新东街26号 联系方式:0536-6201917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执法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残等级评定申请的复审;组织本级及下级单位开展选拔推荐工作,审核下级推荐人选情况,选拔推荐本级拟表彰对象。 四、执法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烈士褒扬条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行政确认:受理—审核—复审—填写《行政确认决定书》(对未予确认的,填写《不予确认决定书》)—送达决定书。 行政给付: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本级人民政府发放抚恤或给予救助。 六、办理期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七、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投诉电话:0539-6201917 信函投诉:临沭县沭新东街26号 邮编:276700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在收到后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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