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2024-10-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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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 负责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约能源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权限 履行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 1.行使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城区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城区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城区范围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城区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水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自然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文化市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林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粮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工业和信息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4.依法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承办机构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监督方式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举报监督电话:0539-2131601 邮编:276700 地址:临沭县沭新东街2号 六、救济渠道 陈述、申辩: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听证:对于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临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临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号码:0539—2988069 地址:临沭县正大街创业大厦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8-19号窗口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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