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服务指南 | |||||||||||||||||||||||||||||||||||||||||||||||||||||||||||||||||||||||||||
2021-12-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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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二)办理条件 1.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2.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6.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7.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8.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9.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10.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11.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12.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向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3.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请材料 申请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应当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辨识、分级记录(原件1份,纸质); 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原件1份,纸质); 4、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纸质); 5、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纸质);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原件1份,纸质);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复印件1份,纸质);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原件1份,纸质); 9、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纸质); 10、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原件1份,纸质); 11、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原件1份,纸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1)窗口提交。临沭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地址: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路交汇处二楼A26窗口,联系电话:0539—6207022。 (2)信函提交。临沭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地址: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路交汇处,邮编:276700,联系电话:0539—6207022。 (3)网络接受。网址:http://gb.shandong.gov.cn/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码。 网址:http://gb.shandong.gov.cn/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gb.shandong.gov.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登录http://gb.shandong.gov.cn/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查询电话号码:0539-6207022 网络查询网址:http://gb.shandong.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山东政务服务网址:http://gb.shandong.gov.cn/ 2、在首页找到审批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请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本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并且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流程图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临沭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电话:0539-6207022 临沭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0539—6207010 电子邮箱:lsxzwdt@163.com 信箱:临沭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邮编:276700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临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沭县城沭新东街9号,联系电话:0539-6211985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沭县人民法院,地址:临沭县沭河西街与光明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539-6200083。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 附件1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流程图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申请单位)填写,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写一份备案申请表。对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就是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法人单位,对于法人单位存在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应按其各自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申请。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多个不同地点(地区)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向每个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应重复申报。重大危险源企业注册地址与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分别在不同地区时,应按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进行申报。如重大危险源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则按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 对于其他企业租用重大危险源单位辨识所涉及的危险设备、设施的,应由产权单位进行申报。 2.备案申请类型中“新、改、扩项目备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为总局令第40号)颁布实施之日后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的备案。“现有企业初次备案”是指依据总局令第40号,现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首次申请的备案。“更新备案”是指出重大危险源出现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第(二)条除外)之一进行的重新备案。 3.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中的“储存”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经营”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4.所在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行业分类进行划分,请填写分类编号(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标准中查询到该标准)。 5.企业类型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文件的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6.备案材料是指根据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件、资料,其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需提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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