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指南 | ||||||||||||||||||||||||
2021-11-29 点击数: | ||||||||||||||||||||||||
|
||||||||||||||||||||||||
|
||||||||||||||||||||||||
一、执法事项:卫生健康行政强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强制范围 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强制工作。 四、承办机构:临沭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五、审批机构: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六、办理流程:(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七、办理规定 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九、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十、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临沭县育新街31号) 临沭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临沭县冠山路) (二)时间 夏秋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春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电话:0539-6239900,0539-6211887 附件: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