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指南 | ||||||||||||||||||||||||
2021-11-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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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卫生健康行政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 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办机构:临沭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五、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六、监督方式:跟踪稽查。 七、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临沭县育新街31号) 临沭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临沭县冠山路) (二)时间 夏秋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春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电话:0539-6239900,0539-6211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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