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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20-04-1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fzhggj/2021-000062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0-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索引号: linshuxianfzhggj/2021-0000626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0-04-10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 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 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 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 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 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 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 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 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 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 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 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 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 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 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 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 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 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 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 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 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 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 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 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 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 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 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 查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 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 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 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 处分。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 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 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 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 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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