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项目建设 需要使用 土地的, 必须依法 办理用地 批准手续 |
。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 骗 取 批 准,以及 超过批准 的数量, 非法占用 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 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 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 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 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 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 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 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处罚。 ” |
★★★ |
1.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之前,不得开 工建设。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国有建 设用地手续:一是根据《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 土资源部第 39 号令),工业、商业、 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 应,公开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 同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使用土地。 二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范》(国土资发[2006]第 114 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 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 式。三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符合 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 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 权。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 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 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 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批 准,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使用土地。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临沭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
2 |
经依法批 准后,按 照临时使 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 用途使用 土地,不 修建永久 性建筑物 |
在临时使 用的土地 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 物、构筑 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 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 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 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 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 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 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 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 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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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 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 (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 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 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 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 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 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2.临时用地时需经依法批准后使用,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建设 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 地,使用期限延长为不超过四年。 2.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 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 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 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临沭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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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 许可证, 并按照建 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 行建设 |
1.未 取 得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证,即进 行工程建 设。 2.未 按 照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证确定的 内容进行 建设,也 未申请规 划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 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 示。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1.建设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向市政 务服务中心 3 楼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 查。 2.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 内容进行建设,对建设中出现的长、 宽、高和建筑外观等和规划许可不一 致的情况,要及时整改或申请规划变 更。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
4 |
取得采矿 许可证 后,依法 进行矿产 资源开采 |
未取得采 矿许可证 擅自进行 矿产资源 开采,或 者超越批 准的范围 进行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四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 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 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 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 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 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 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 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 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 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 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 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 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 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 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 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 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 30%以 下的罚款; |
★★ |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严 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 (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进行开 采。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 产资源保护监 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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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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