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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的通知
2024-08-3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gtzyj/2024-000047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印发《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linshuxiangtzyj/2024-0000475
发布机构: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8-30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项目建设

需要使用

土地的,

必须依法

办理用地

批准手续

。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

,以及

超过批准

的数量,

非法占用

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

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

,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

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

,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

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处罚。

★★★

1.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之前,不得开

工建设。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国有建

设用地手续:一是根据《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

土资源部第 39 号令),工业、商业、

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

,公开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

同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使用土地。

二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范》(国土资发[2006]第 114 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

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

式。三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符合

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

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

权。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

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

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

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批

,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使用土地。

临沭县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科、临沭县然资源开发服务中

2

经依法批

准后,按

照临时使

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

用途使用

土地,不

修建永久

性建筑物

在临时使

用的土地

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

物、构筑

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

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

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

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

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

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

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 5 倍以

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

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

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

(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

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

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

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

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

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2.临时用地时需经依法批准后使用,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建设

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

,使用期限延长为不超过四年。

2.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

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

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

,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临沭县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科、临沭县然资源开发服务中


3

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

许可证,

并按照建

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

行建设

1.未 取 得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即进

行工程建

设。

2.未 按 照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证确定的

内容进行

建设,也

未申请规

划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

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

示。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建设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向市政

务服务中心 3 楼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

查。

2.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

内容进行建设,对建设中出现的长、

宽、高和建筑外观等和规划许可不一

致的情况,要及时整改或申请规划变

更。

临沭县自然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

 

 

 

 

4

取得采矿

许可证

,依法

进行矿产

资源开采

未取得采

矿许可证

擅自进行

矿产资源

开采,或

者超越批

准的范围

进行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四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

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

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

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

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

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

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

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

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

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

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

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

,取得采矿权。

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

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

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 30%以

下的罚款;

★★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严

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

(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进行开

采。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

产资源保护监

督科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附件【发文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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