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民政局:2024年第3季度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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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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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mzj/2021-0000462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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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沭县民政局:2024年第3季度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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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mzj/2021-0000462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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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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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临沭县民政局 |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3700000311001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县 |
县管社会团体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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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沭县民政局 |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
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3700000311002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县 |
县管基金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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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沭县民政局 |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3700000311003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县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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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沭县民政局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
加处罚款 |
3700000311004 |
行政强制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县 |
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处罚的当事人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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