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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民政局:2024年第3季度行政给付权责清单
2024-07-17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mzj/2021-000046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民政局:2024年第3季度行政给付权责清单
索引号: linshuxianmzj/2021-0000465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7-17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给付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沭县民政局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3700000511001

行政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2.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4.做好低保公示工作。

5.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临沭县民政局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3700000511002

行政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4.【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符合标准的特困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4.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临沭县民政局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临时救助给付

3700000511003

行政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3.【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困难居民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公布临时救助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临沭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

3700000511004

行政给付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2.【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本辖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并及时公布。

2.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部委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临沭县民政局

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3700000511005

行政给付

1.【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2.【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十六):“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

经济困难老年人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临沭县民政局

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3700000511006

行政给付

1.【法律】《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困难残疾人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临沭县民政局

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3700000511007

行政给付

1.【法律】《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重度残疾人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临沭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3700000511008

行政给付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2.【部委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辖区内孤儿

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辖区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并及时公布。

2.及时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4.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并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临沭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3700000511009

行政给付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辖区内重点困境儿童

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辖区内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并及时公布。

2.及时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并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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