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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民政局:2024年第2季度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2024-04-1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mzj/2021-000046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4-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民政局:2024年第2季度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索引号: linshuxianmzj/2021-0000466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4-16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沭县民政局

负责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3700000711001

行政确认

1.【法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内地婚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1.【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临沭县民政局

拟订全市儿童收养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3700000711003

行政确认

1.【法律】《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内地居民收养子女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国内居民收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内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临沭县民政局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慈善组织认定

3700000711006

行政确认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管慈善组织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慈善组织认定。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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