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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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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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nyj/2024-000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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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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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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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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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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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shuxiannyj/2024-0000087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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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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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种子、食用菌(30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品种测试、试验和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伪造测试、试验、 检验数据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 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
|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2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 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不足五万元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亓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
并处二万元以上刘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 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 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 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 |
伪造、变造、买卖、 租借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i 工L |
不在具有繁殖种子 的隔离和培育条 件,或者不再具有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的种子生产地点, 继续从事种子生产 的 |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 |
未执行种子检验、 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 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3 |
推广、销售应当停 止推广、销售的农 作物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 记的农作物品种进 行推广,或者以登 记品种的名义进行 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5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 作物品种进行推 广,或者以登记品 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6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8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 种子进行引种试验 的收获物作为种子 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 |
进出口假、劣种子 或者属于国家规定 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20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 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 用说明或者标签内 容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2 |
涂改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 |
未按规定建立、保 存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 (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较轻 |
档案记录不全 |
责令改正 |
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建立、保存档案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4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 异地设立分支机 构、专门经营不再 分装的包装种子或 者受委托生产、代 销种子,未按规定 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 (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较轻 |
备案信息不全 |
责令改正 |
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备案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5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可以恢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较难恢复 |
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无法恢复 |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6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 行检疫性有害生物 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责令停止试验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接种面积在0.5亩以上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7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农业执法人员依法要求提供相关手续、不配合监督检查、取样、取证等工作的 |
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者以关闭生产经营场所、经营门店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经营者以围堵、干涉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8 |
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的 |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 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生产经营劣质种子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销 售,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9 |
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 |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八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销售种子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30 |
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 |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造成种子科研基地和生产基地损失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销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种子科研基地和生产基地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种子科研基地和生产基地损失十万元以上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农药(35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 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业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十 五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 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 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一般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查证属实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严重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3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 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 药、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 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 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 |
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 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 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 规定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 |
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 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 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 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 |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古人 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 |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 |
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 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 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查证属实 |
责令限期整改 |
较重 |
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13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 |
农业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 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 |
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 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 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 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 购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6 |
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 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 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8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 |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 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 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等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 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 许可证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 |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两千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抄告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2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 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 吊销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万元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抄告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 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 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 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 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4 |
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
较轻 |
初次违法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5 |
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 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 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 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6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7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8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 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 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较轻 |
初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 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9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 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 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 记录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30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 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 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 许可证明文件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2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3个以上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2万以上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1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 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 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 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 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 产、经营活动。 |
一般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32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3 |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 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 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 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 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 化处理的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对机构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对机构或组织,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对机构或组织,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4 |
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35 |
农药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违法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肥料(6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 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 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 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 吨以下(含五吨) 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 吨以上十吨(含十 吨)以下的,或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 吨以上,或货值金 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 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 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 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 吨以下(含五吨) 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 吨以上十吨(含十 吨)以下的,或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 吨以上,或货值金 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 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 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 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 吨以下(含五吨) 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 吨以上十吨(含十 吨)以下的,或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 吨以上,或货值金 额三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植物检疫(9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未按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 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情节一般或属初次查获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白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违法情节较重或属查获两次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较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属查获两次以上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于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 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 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一千千克以内、受检作物面积五十亩以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白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一千千克以上五千千克以下、受检作物面积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较重 |
谎报受检物品种 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五千千克以上、受检作物面积一百亩以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白元以上一于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于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一万元以内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白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 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 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较重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 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 封识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 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 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白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涂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造成较大影响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 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 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较重 |
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造成恶劣影响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 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 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 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 试验研究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 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 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三千元以内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较重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 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 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63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 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 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 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 他繁殖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地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千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 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一亩以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二十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白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一亩以上二亩以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二十株以上五十株以下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 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 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较重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二亩以上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五十株以上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 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 程中,造成撒漏、扩散 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 不彻底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桔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 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较重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 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 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65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一亩以内 |
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 |
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引起疫情扩散的 一亩以上十亩以内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十亩以上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 (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较轻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货值在二万元以内 |
以赢利 为目的 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 非法所 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元以上六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货值在五万元以上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五、农作物病虫害防治(9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侵占、损毁、拆除、擅 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 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 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 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 正常运行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 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 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情节一般或属初次违法,未影响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节较重,再次违法, 未在限期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影响农作物病虫害测报;或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未在限期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影响农作物病虫害测报;或给农业生产 造成重大损失的 |
可以处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 |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 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 情信息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较大经济 损失的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 |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 究、饲养、繁殖、运输、 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 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 虫害逃逸、扩散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的; |
较轻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逃逸、扩散的病虫害有一定危险性但不高,扩散能力不强,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造成逃逸、扩散的病虫害有一定危险性较高,扩散能力较强,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逃逸、扩散的病虫害有一定危险性高,扩散能力强,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 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 |
较轻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方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 的管理制度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使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相关用品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使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7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持服务档案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持服务档案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保存服务档案资 料不全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未建立服务档案或建立服务档案资料存在 缺失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未建立服务档案 或建立服务档案资料存在 严重缺失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 务组织未为田间作业 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 用品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形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作业人员收到伤害但伤害较轻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造成作业人员受到严重伤害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9 |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 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 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 监测活动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个别点或乡域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的 |
责令其停止监 测活动,没收 监测数据和工 具 |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多点或县域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的 |
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监测多种病虫害或在设区市域内开展监测活动的 |
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监测多种病虫害或在省域内开展监测活动的 |
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23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 假检测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检测费用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检测费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 |
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 产区域种植、养殖、捕 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 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 产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多次违法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款 |
3 |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 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较轻 |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责令期限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责令改正 期满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 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 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 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 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 品质量安全指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 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 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
较轻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期限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 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在责令改正期满30天后仍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 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 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 品生产记录,或者伪 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 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依照本法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期限改 正,逾期不改 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 记录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 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 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 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第七 十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 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 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 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 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追回已 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生产 经营的农产品进 行无害化处理或 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 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 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的农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第七 十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 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 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 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动物及其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第七 十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 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追回已 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生产 经营的农产品进 行无害化处理或 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 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 |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 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 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 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 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 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 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 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于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 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 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 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 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船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 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于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 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船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 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 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 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 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 规定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违法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 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于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 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 8.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 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 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或者其他农产品治疗了 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 安全规定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违法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于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治疗了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 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农 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 同储存、运输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违法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于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 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6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 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 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 诺达标合格证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法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7 |
从事农产品收购单位 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 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 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 明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法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8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 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 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 量标志的农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 |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 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法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可处三千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责令改正期满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可处六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
20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较轻 |
擅自移动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可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擅自移动或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两次以上的 |
可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 |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 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 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 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 入品经营档案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逾期不 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2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 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 新技术、新产品用途 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 安全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 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造成损失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造成损失价值在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 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较重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造成损失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四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23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 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 度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按规定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也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七、蚕种(3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蚕 种和违 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2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蚕种,或者转 让、租借蚕种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 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 法所得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吊销蚕种生产、 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 品种的蚕种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 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于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 法销售 的蚕种 和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 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 可证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八、农业转基因(3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醒目,难以辨认,或附加标识不牢固、 不持久的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 |
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 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 有关证明文书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 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蓄 离、水产苗种的生产、 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 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 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离、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档案记录不全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档案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野生植物保护(4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 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 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轻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2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 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精物和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 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 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 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 有关批 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 所得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伪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 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股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 植物的 |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 |
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 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 植物的 |
可以并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
十、农业机械(12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 营不能保持设备、设 施、人员、质量管理、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 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初次违法,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
警告,限期整改 |
一般 |
再次违法,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有一到三项不符合要求且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 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七干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再次违法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有四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经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处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 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 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 装、改装农业机械整 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 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 机械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不足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违法经营额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再次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3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 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 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
较轻 |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
责令停止使用 |
一般 |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拒不停止使用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拒不停止使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或者造成事故,机主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 和牌照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收缴使用的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 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 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一千元 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或者伪造、变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 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 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一千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5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 割机作业,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取得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作业,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事故,致人员伤亡的或者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 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拒不改正,再次违法操作的 |
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操作或者违法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造成事故,或者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 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轻微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人批评教育,责 令改正 |
一般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拒不改正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严重 |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8 |
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 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 用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 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 |
严重 |
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 服务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 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轻微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 |
一般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 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 罚款 |
严重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0 |
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 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 跨区作业秩序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首次发现,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 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与范围接近的 |
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三白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与范围相关的 |
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完全背离项目的 |
对单位处四白元以上五白元以下罚款 |
12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 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 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 计表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
一般 |
有维修记录和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但内容不完整,经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六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维修记录和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存在严重缺项,经警告限期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十一、农业环境保护(3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 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 料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的,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其停 止侵害,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可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三干元以下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 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 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照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三元的罚款。 |
较轻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的 |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元处以罚款 |
一般 |
在草地上取土破坏植被的 |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两元处以罚款 |
较重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 植被,造成长远影响的 |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二 元处以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农业生产生活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土地污染的 |
责令 其消 除污 染 |
并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染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并处二百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染的,造成人身伤害的 |
并处三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10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 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 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承包到户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4 |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 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 限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 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6 |
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 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 承包地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 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 方式承包的荒山、荒 沟、荒丘、荒滩和因工 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 的农村土地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 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 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8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 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 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 |
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 |
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部分临沂市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进行捕 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 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 上;使用机械化发电机进行捕捞或使用12伏及以上电 力设备捕捞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 |
违反禁渔区、禁 渔期的规定进行 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使用禁用的渔 具、捕捞方法进 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 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下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二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二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 |
使用小于最小网 目尺寸的网具进 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 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 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 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 |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内陆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 |
捕捞渔获物总量不超二十公斤参照较轻情节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内陆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 |
捕捞渔获物总量超二十公斤不超五十公斤参照一般情节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特别严重 |
内陆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六十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 |
在禁渔区或者禁 渔期内销售非法 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 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按第2项(违法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7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五十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 以下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五十件以上一百件以下或 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一百件以上或价值二千元 以上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 |
俞捕、抢夺他人 养殖的水产品 的,或者破坏他 人养殖水体、养 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 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六于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以下罚款 |
严重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9 |
使用全民所有的 水域、滩涂从事 养殖生产,无正 当理由使水域、 滩涂荒芜满一年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期限内开发利用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养殖证,并处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 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妨碍航运、行洪,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一般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 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
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
严重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 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 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可以并处五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11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13 |
未依法取得捕捞 许可证擅自进行 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较轻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 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 价值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 以上三百五十公斤以下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二百五十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二百五十公斤以上三百五十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渔具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三百五十公斤以上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三百五十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可以没收渔船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三千元以上;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可以没收渔船 |
14 |
违反捕捞许可证 关于作业类型、 场所、时限和渔 具数量的规定进 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较轻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15 |
涂改、买卖、出 租或者以其他形 式转让捕捞许可 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证许可,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出租或出借捕捞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买卖或涂改捕捞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16 |
未经批准在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 内从事捕捞活动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内陆非法捕捞获渔物二十公斤以下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非法捕捞获渔物二十公斤以上四十公斤以下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获渔物四十公斤以上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 |
外国人、外国渔 船擅自进入我国 管辖水域从事渔 业捕捞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 人、外国船舶涵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一般 |
进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 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工具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 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进入领海和内水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 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工具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 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8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 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一般 |
进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 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已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 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进入领海和内水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 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已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 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四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 |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 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一般 |
进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进入领海和内水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20 |
外国人、外国船舶 经批准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从 事渔业生产、生物 资源调查活动、未 按许可的作业区 域、时间、类型、 船舶功率或吨位 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 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国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 2、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c |
较轻 |
取得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下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取得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取得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二十万元以 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 |
外国人、外国船舶 经批准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从 事渔业生产、生物 资源调查活动,超 过核定捕捞配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 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国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 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 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 2、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
较轻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 |
22 |
外国人、外国船舶 经批准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从 事渔业生产、生物 资源调查活动,未 按规定填写渔捞 日志;为按规定向 指定的监督机构 报告船位、渔捞情 况等信息;为按规 定标识作业船舶; 未按规定的网具 规格和网目尺寸 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 2、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 3、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的 4、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
一般 |
未取得渔获物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已取得渔获物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 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 |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 定捆扎、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一般 |
未携带我国禁用的渔具 |
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携带我国禁用的渔具 |
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24 |
外国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潜;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 险品规定;拒不服 从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机关指挥调 度;拒不执行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 关作出的离岗、停 航、改航、停止作 业和禁止进、离港 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 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 条,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 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 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岗、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一方五于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5 |
外商投资的渔业 企业未经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从事近海捕捞 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 则》第三十六条,外资投资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26 |
以收容救助为名 买卖水生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价值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价值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十八倍以下罚款 |
价值八万元以上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八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7 |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 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 |
价值五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8 |
未取得特许猎捕 证、未按照特许 猎捕证规定猎 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 |
价值五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9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 |
价值五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0 |
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较轻 |
不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整改未完成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1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1 |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 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 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下 |
价值二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
价值二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2 |
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于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下 |
价值二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
价值二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3 |
使用禁用的工 具、方法猎捕有 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或者地 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于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下 |
价值二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
价值二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4 |
未取得人工繁育 许可证,繁育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价值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价值八万元以上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5 |
未经批准、未取 得或者未按照规 定使用专用标 识,或者未持有、 未附有人工繁育 许可证、批准文 件的副本或者专 用标识出售、购 买、利用、运输、 携带、寄递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
价值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二倍以上不超过十五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价值五万以上八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十八倍以下罚款,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吊销人工繁育许可 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价值八万元以上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八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6 |
未持有合法来源 证明或者专用标 识出售、利用、 运输、携带、寄 递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 物、地方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 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 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 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价值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价值八万元以上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7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38 |
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十五倍以上不超过三十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9 |
向境外机构或者 人员提供我国特 有的野生动物遗 传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 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 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不超过五倍罚款 |
40 |
违法从境外引进 水生野生动物物 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引进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引进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1 |
违法将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放归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响的措 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严重 |
放归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责令限期捕回,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扣 |
42 |
伪造、变造、买 卖、转让、租借 水生野生动物有 关证件、专用标 识或者有关批准 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 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 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伪造、变造并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 文件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3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 或者地方重点保 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 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 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 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 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 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 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六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44 |
外国人未经批准 在中国境内对国 家重点保护的水 生野生动物进行 科学考察、标本采 集、拍摄电影、录 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 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尚未取得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已有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二级重点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已有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一级重点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5 |
渔港水域内的船 舶、海上设施未 持有有效的证 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较轻 |
持有部分的有效证书、文书,但不全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持有任何有效证书、文 书,但不属于“三无”船舶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严重 |
属于“三无”船舶 |
无伪造、变造、套用证书、文书行为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有伪造、变造、套用证书、文书行为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二十四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6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 书、文书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 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较轻 |
不符之处不涉及船舶主尺度、吨位、船舶种类,也不涉及主机类型、数量、功率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舶主尺度、吨位、主机类型、数量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或主机功率低于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船舶主机功率超出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 |
主机功率超出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百分之五十以下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于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 |
主机功率超出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百分之五十以上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 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 过二十万元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 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 元罚款,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 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八个月 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47 |
将渔业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借用者未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也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借用者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或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进行捕捞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处船价一倍以上不超过二倍罚款 |
4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渔业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渔业船舶取得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外的证书、文书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渔业船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四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49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
没收该渔业船舶 |
50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六个月以下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八于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十二个月以上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51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 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较轻 |
逾期申报一个月以下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申报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四千元以上不超过七千元罚款 |
严重 |
逾期申报三个月以上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七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52 |
使用未经检验合 格的有关航行、 作业和人身财产 安全以及防止污 染环境的重要设 备、部件和材料, 制造、改造、维 修渔业船舶等行 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较轻 |
维修渔业船舶 |
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一般 |
改造渔业船舶 |
责令立即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严重 |
制造渔业船舶 |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53 |
渔港水域内非军 事船舶未依法悬 挂国旗,或者违 法悬挂其他国 家、地区或者组 织的旗帜以及未 按规定标明船 名、船舶识别号、 船籍港、载重线 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六条,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二)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较轻 |
未影响正确识别船舶信息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影响正确识别船舶信息,但未冒充其他船舶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严重 |
冒充其他船舶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54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 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 扣船员证书三个月至八个月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 理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暂扣船员证书八个月至十二个月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55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报告不及时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但未谎报或瞒报,也未造成人员伤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
一般 |
谎报或瞒报,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暂扣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56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一般 |
未影响事故调查处理,也未造成人员伤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员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严重 |
影响事故调查处理或造成人员伤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57 |
船舶进出渔港依 照规定应当向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 机关报告而未报 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一白零四条第二款,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58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船舶、海上 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未造成人员伤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八个月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无人死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八个月至十个月 |
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59 |
渔港水域内非军 事船舶没有配 备、不正确填写 或污损、丢弃航 海日志、轮机日 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 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一般 |
未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60 |
渔业船员的配员 不符合最低安全 配员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六条,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 |
较轻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 员标准少一人,但船上尚有持合法有效渔业船员证书 的职务船员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 员标准少一人以上三人以 下,但船上尚有持合法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二)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严重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三人以上,或船上 无持合法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61 |
在渔业船舶上工 作未持有渔业船 员证书或者所持 渔业船员证书不 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七条,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 |
轻微 |
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证船上工作人员拥有船员证书,或 者调查期间提供船员证书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船上人员均持有渔业船员证书,但部分普通船员的证书不符合要求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一般 |
船上部分人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或部分职务船员的证书不符合要求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严重 |
船上所有人员均未持有渔 业船员证书,或所有人员的证书均不符合要求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九个月至十二个月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1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6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普通船员证书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于元以上二万五于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务船员证书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63 |
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普通船员证书 |
收缴有关证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职务船员证书 |
收缴有关证件,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64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人为普通船员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人为职务船员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二千元罚款 |
65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 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 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一于元以上五于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66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执行船舶的管理制度;未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未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警告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二百元以上不超过二千元罚款 |
67 |
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者携带违禁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 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68 |
渔业船员在生产 航次中辞职或者 擅自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 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69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 法》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 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一 款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 员,……。 |
较轻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一人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二人以上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七方元以上十一方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发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失踪)的。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五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70 |
渔业船员培训机 构未按规定开展 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不具备规定条件 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处5万元以 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开展渔业普通船员培训的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开展渔业职务船员培训的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九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二次以上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十九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罚款 |
71 |
渔业船员培训机 构未按规定开展 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规定的渔业 船员考试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 治船舶污染等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开展渔业普通船员培训的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开展渔业职务船员培训的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二次以上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八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72 |
渔业船员未保持 安全值班,违反 规定摄入可能影 响安全值班的食 品、药品或者其 他物品,或者有 其他违反海上船 员值班规则的行 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九条,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三个月至七个月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73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 域,或遇有恶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 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天气和海况等紧 急情况时,未在 驾驶台值班,或 未在必要时直接 指挥船舶 |
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
74 |
渔业船舶的船长 未在渔业船员证 书内如实记载渔 业船员的履职情 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 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 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 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 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记载不全,但无隐瞒或虚假内容 |
处二于元以上不超过二力元罚款 |
严重 |
记载中有隐瞒或虚假内容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75 |
渔业船舶的船长 在弃船时未最后 离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 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165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76 |
渔业船舶的船长 未全力保障在船 人员安全,或发 生水上安全事故 危及船上人员或 财产安全时,未 组织船员尽力施 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 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 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 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 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166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77 |
发生涉外事件、 公海登临和港口 国检查时,渔业 船舶的船长未立 即向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机构报 告,或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提交书 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 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 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 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 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 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 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 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报告不及时,但无隐瞒或虚假内容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报告有隐瞒或虚假内容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167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78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 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 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79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许可在涵港内从事海上施工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于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 千元以下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至九 个月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九个月至十二个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 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80 |
在渔港内从事有 碍海上交通安全 的捕捞、养殖等 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险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81 |
在非紧急情况 下,未经渔政渔 港监督管理机关 批准,滥用烟火 信号、信号枪、 无线电设备、号 笛及其他遇险求 救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 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
一般 |
未影响渔港正常运行秩序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影响渔港正常运行秩序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六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82 |
有关单位、个人 拒绝、阻碍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 关监督检查,或 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单位、个 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 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 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 书。 |
较轻 |
未拒绝监督检查,但有弄虚作假行为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
一般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但未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 |
严重 |
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 月,直至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83 |
渔港水域内非军 事船舶和渔港水 域外渔业船舶向 海域排放禁止排 放的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 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 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 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一般 |
造成重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171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 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 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 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 染物的;(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五)船舶超过 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六)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84 |
渔港水域内非军 事船舶和渔港水 域外渔业船舶发 生海洋污染事故 或者其他突发性 事件不按照规定 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内容不 符合要求,但未谎报或瞒报,也未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警告 |
一般 |
谎报或瞒报,但未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不按规定报告,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85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十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 |
较轻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成珊瑚礁、红树 林等海洋生态系 统及海洋水产资 源、海洋保护区 破坏 |
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严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86 |
渔港水域内非军 事船舶和渔港水 域外渔业船舶未 配备防污设施、 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 |
较轻 |
防污设施、器材配备不全,但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
警告 |
一般 |
防污设施、器材配备不全,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
处以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配备任何防污设施、器 材,或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处以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174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87 |
渔港水域内非军 事船舶和渔港水 域外渔业船舶未 持有防污证书、 防污文书,或者 不按照规定记载 排污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但未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
警告,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88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 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 |
89 |
渔港水域内排放污染物的非军事船舶以及渔港水域外排放污染物的渔业船舶拒绝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拒绝现场检查,但有弄虚作假行为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现场检查,但未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90 |
渔港水域内废油 船未经洗舱、排 污、清舱和测爆 即行拆解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 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 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 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 成严重污染的。 |
一般 |
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 下罚款 |
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 七万元以上不超过十 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91 |
渔港水域内拆船 造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方元以上十力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92 |
渔港水域内拆船 单位发生污染损 害事故,不向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 机关报告也不采 取消除或者控制 污染措施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 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 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 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 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一般 |
未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93 |
渔港水域内拆船 发生污染损害事 故,虽采取消除 或者控制污染措 施,但不向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 关报告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 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 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 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 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一般 |
未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94 |
擅自设置、使用 渔业无线电台 (站)从事诈骗 等违法活动,尚 不构成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 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 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 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站),但尚未使用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但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素 |
严重 |
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且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 |
95 |
擅自设置、使用 渔业无线电台 (站)从事诈骗 等违法活动,尚 不构成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 |
较轻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 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 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96 |
擅自转让渔业无线电频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 许可证。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也未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 故,但未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超过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水上安全生产事 故,或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渔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97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渔业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干扰 |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 古与 A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98 |
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未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 |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但未引发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严重 |
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引发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99 |
危害渔业航标及 其辅助设施或者 影响渔业航标工 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 不超过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00 |
未经渔业航标管 理机关同意擅自 设置、撤除渔业 专用航标,移动 渔业专用航标位 置或者改变航标 灯光、功率等其 他状况,或者设 置临时渔业航标 不符合渔业渔政 主管部门确定的 航标设置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 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 用航标;(二)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 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三)未经 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撒除专用航 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 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 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 置点;(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 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 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
一般 |
未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01 |
渔港水域内碍航 物的所有人、经 营人或者管理人 未按照有关强制 性标准和技术规 范的要求及时设 置警示标志;未 向渔业渔政主管 部门报告碍航物 名称、形状、尺 寸、位置和深度; 未在渔业渔政主 管部门限定的期 限内打捞清除碍 航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零六条,碍航物的所有 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二)未向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三)未在海事 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造成较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
|
|
造成重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102 |
未按规定提交渔 捞日志或者渔捞 日志填写不真 实、不规范的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
较轻 |
渔捞日志填写不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03 |
在渔港内不服从 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机关对渔港水 域交通安全秩序 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
一般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未影响通行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特别严重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安全事故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35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04 |
在渔港内停泊期 间,未留足值班 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 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较轻 |
留足值班人员,但值班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留有值班人员,但值班人员数量不足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严重 |
未留有值班人员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35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
105 |
船舶停泊或进行 装卸作业时,造 成腐蚀、有毒或 放射性等有害物 质散落或溢漏, 污染渔港或渔港 水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 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
较轻 |
少量渔船油漆、铁锈等掉落,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少量柴油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大量柴油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6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06 |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较轻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小面积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大面积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重度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6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罚款 |
107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轻微污染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大面积水域污染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不超过 1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08 |
未按规定持有防 止海洋环境污染 的证书与文书, 或不如实记录涉 及污染物排放及 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一般 |
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 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 及操作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严重 |
未持有证书及文书,未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109 |
在渔港内进行明 火作业或者燃放 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 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
一般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明火作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 |
严重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 明火作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189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10 |
向渔港港池内倾 倒污染物、船舶 垃圾及其他有害 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 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向涵港港 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 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 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 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 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 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少量船舶垃圾,但及时纠正,未造成污染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 |
严重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造成一定污染。 |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船舶垃圾或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400总吨以下船舶处30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80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0元罚款 |
111 |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薄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持有其中一本渔船证书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并可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同时未持有其中二本以上渔船证书的 |
并可处500元以上 8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持有所有渔船证书的 |
并可处8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12 |
渔业船舶改建 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涵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涵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严重。 |
较轻 |
渔业船舶改建完成后,三个月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业船舶改建完成后,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 10000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渔业船舶改建完成后,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 15000元以上不超过 20000元罚款 |
113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6个月内不改正的 |
责令其停航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责令改正,超过6个月不改正的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14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涵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限期内未改正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 8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8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115 |
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2.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 |
较轻 |
违规装载货物未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未出港航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规装载货物,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出港航行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以上3500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的罚款:(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
严重 |
违规装载货物,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 |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3500元以上不超 过5000元罚款 |
116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
较轻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3人以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3人以上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关批准,违章载客,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17 |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一般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经责令后改正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罚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 |
严重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118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未出海作业或造成影响较为一般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出海作业或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元以上 15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出海作业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5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19 |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因违规被扣留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罚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因违规被吊销一本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因违规被吊销二本以上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处800元以上不超过 1000元罚款 |
120 |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伪造资历或以舞弊方式获取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涵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渔业船员证书的 |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资历获取渔业船员证书的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伪造资历或以舞弊方式获取二本以上渔业船员证书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21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 款。 |
较轻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有1项内容不符 |
收缴所持证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有2项内容不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有3项以上内容不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5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罚款 |
122 |
到期未办理证件 审验的职务船 员,逾期不办理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涵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 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办理 |
责今其限期办理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6个月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 7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12个月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70元以上 9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24个月及以上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90元以上 不超过1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23 |
损坏航标等助航 标志、损坏或造 成上述设施失 效、移位、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 |
较轻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1000元以内的 |
责令当事人照价赔偿 |
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 7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1000-5000元的 |
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7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故意造成上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 后隐瞒不向有关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 |
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900元以上不 超过1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24 |
违反港航法律、 法规造成水上交 通责任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涵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 |
较轻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
一般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严重 |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或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
处以3000元以上不 超过5000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25 |
发现有人遇险、 遇难或收到求救 信号,在不危及 自身安全的情况 下,不提供救助 或不服从救助指 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 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 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 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
较轻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造成人员1-2人死亡的 |
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严重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
处9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126 |
发生碰撞,接到 守候现场或到指 定地点接受调查 的指令后,擅离 现场或拒不到达 指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 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 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 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较轻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造成人员1-2人死亡的 |
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严重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
处9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27 |
发生水上交通事 故的船舶,船长 未按规定时间提 交渔业海事报告 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
较轻 |
延迟2天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延迟2-7天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延迟8天以上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处4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罚款 |
128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 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
较轻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轻微影响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
处4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29 |
使用国家规定的 禁用药物进行渔 业生产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但未销售,未造成任何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进行渔业生产,已进行销售 (已经销售的产品占总产 品量30%以下),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进行渔业生产,已经大规模 销售(已经销售的产品占总 产品量超过30%),造成严 重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30 |
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 |
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交纳资源损失赔偿费。资源损失赔偿费应当交当地财政,专款用于渔业资源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1至3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较轻 |
对渔业底栖生物、鱼卵、仔 鱼及成鱼造成损害,对海洋 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轻微的 |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一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一般 |
对渔业底栖生物、鱼卵、仔 鱼及成鱼造成一定程度损 害,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 大影响的 |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二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严重 |
对渔业底栖生物、鱼卵、仔 鱼及成鱼造成严重损害,对 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 坏,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的 |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三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131 |
未按渔业港口布 局规划进行渔业 港口建设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 业港口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涵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建尚未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已经投入使用的 |
并处以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32 |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渔业港口安全事故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渔业港口安全事故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渔业港口安全事故的 |
并处七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133 |
使用未经批准的 渔业船舶设计图 纸、技术文件制 造、改造渔业船 舶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二)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 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 船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每艘船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每艘船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每艘船罚款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34 |
未经渔业船舶检 验机构检验合 格,从事水产品 捕捞演示、养殖 演示等娱乐性渔 业活动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 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135 |
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处以五于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36 |
渔业船舶船员在 航行、作业和停 泊过程中,违反 涵业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操作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由涵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的 |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 |
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 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137 |
未建立渔业船舶 进出港登记制 度,核验进港渔 业船舶身份,检 查出港渔业船舶 安全设备以及船 员配备等情况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 定》第二条第一款“渔业港口应当建 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 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 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 情况……。”第四款“渔业港口违反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较轻 |
渔业船舶身份、安全设备、船员配备有一项未核查的 |
责令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业船舶身份、安全设备、船员配备有两项未核查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者渔业 船舶身份、安全设备、船员配备有三项未核查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38 |
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渔业港口应 当……,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第四款“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除从重情节以外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港 口服务;在禁渔期为从事非 法捕捞的渔业船舶或者运 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139 |
进出渔港未报告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第四款“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进出港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真实 |
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进出港不报告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进出港未报告且不服从调 度和监督管理的;出港未报 告且发生海上安全事故的 |
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或者吊销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40 |
未选择固定停靠 港口或者未在固 定停靠港口停 泊、装卸渔获物 和补充渔需物资 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第四款“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涵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一年内未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不超过3次 |
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未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4次以上不超过6次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停靠港口或者一年内未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超过6次 |
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或者吊销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41 |
未取得渔业船网 工具指标批准书 或者未按渔业船 网工具指标批准 书核定的内容委 托制造海洋捕捞 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相关设施和部件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款 |
142 |
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改变渔船主尺度等重大改建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改变渔船主尺度等重大改建的没收船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43 |
为违法制造、更 新改造海洋捕捞 渔业船舶提供场 地、设施或者实 施制造、更新改 造行为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 |
144 |
维修无船名船 号、无船舶证书、 无船籍港的船舶 或者为海洋捕捞 渔业船舶加装铁 丝网、栅栏、钢 钎等设施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 定》第四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维修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 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 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45 |
未按规定制作安 装或者遮盖、涂 改、伪造、拆卸、 损毁、出借渔业 船舶标识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第二款“海洋渔业船舶不 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第四款“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有渔业船舶标识但未按规定制装 |
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远洋渔船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一个月 |
一般 |
遮盖、私自拆卸、损毁渔业船舶标识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远洋渔船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三个月 |
严重 |
伪造、涂改、出借渔业船舶标识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停航整顿,暂扣船长证书三个月或者吊销;远洋渔船处八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一百 万元的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46 |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适用非捕捞渔船)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147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
较轻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总长度5米以下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总长度5米以上、10米以下 |
可以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总长度10米以上 |
可以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48 |
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149 |
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50 |
在渔业港口水域 内从事养殖、捕 捞或者其他有碍 航行安全的活动 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涵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151 |
超抗风等级作业 或者未按照规定 转移渔业船舶上 的人员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涵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七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52 |
渔业船舶证书不 齐全、渔业船员 配备不符合标准 或者涂改、伪造、 冒用、出借渔业 船舶证书或者渔 业船员证书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
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渔业船舶证书有效但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 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 涂改、出借渔业船舶证书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伪造、冒用渔业船舶证书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153 |
消防、救生、通 讯等法定安全设 备配备不齐或者 失效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
较轻 |
消防、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
一般 |
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配备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154 |
擅自在渔业港口 内维修渔业船舶 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十条,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第三 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白元以上五于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
较轻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进行船舶简单维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更换零部件等一般性维修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进行重要设备更换等大型维修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155 |
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较轻 |
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156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适用于港口外) |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涵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数量较少,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九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一次性向2艘至4艘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
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
严重 |
多次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 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一次性向4艘及以上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对 渔业资源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六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157 |
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 |
《山东省涵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渔获物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不得超过3万元。 |
较轻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 获物,数量在500千克以下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渔获物市场价格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或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在5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者价值在 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渔获物市场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序号 |
|
|
|
严重 |
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 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 及禁捕的怀卵亲体,或者在 禁渔期、禁渔区内代冻未经 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 物,数量在5000于克以上, 或者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渔获物市场价格二倍以上不超过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第三部分临沂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离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涕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蓄离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离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离标识,涉及销售金额三千元以下。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离标识,处三千元罚款。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离标识,涉及销售金额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离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离标识,涉及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篱标识,涉及销售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离标识,涉及销售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五于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 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 疫接种的; |
不予 |
散养户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未造成危险后果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处理,不予处罚。 |
从轻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白几日R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瘤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4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 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饲养犬只没有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饲养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5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 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7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经责令限期处理,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处理,不予处罚。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造成轻微后果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8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在本县域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跨县域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方元以上十五方元以下罚 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南月 版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较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 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 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从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 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 |
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 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方元以上十五方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 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南月 版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 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较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 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 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从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 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 |
专业从事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的 |
《病死蓄离和病害蓄离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离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从轻 |
未经备案专业从事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运输,其从业范围在一个县域以内的,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备案专业从事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一个县域但未超过一个设区的市域范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较重 |
未经备案专业从事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一个设区的市域但未超过本省行政区域,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未经备案专业从事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本省行政区域;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 |
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离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离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于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不符合相关要 求,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般 |
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不符合相关要 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不符合相关要 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未进行视频监控,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离和病害畜离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的 |
《病死蓄离和病害蓄离产品无害化处 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以罚款。” |
从轻 |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瓦几H |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 |
屠宰、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方元以上十五方元以下罚 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一般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较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 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 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从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 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 |
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方元以上十五方元以下罚 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南月 版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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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 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 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从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 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6 |
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方元以上十五方元以下罚 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南月 版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较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 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 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从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 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 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 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 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 |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 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般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白分之三十以上白分之六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8 |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常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
从轻 |
上述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上述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整改不到位,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上述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方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从轻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其从业范围在一个县域以内的,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向几 H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一个县域但未超过一个设区的市域范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一个设区的市域但未超过本省行政区域,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其从业范围超出本省行政区域;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经责令改正,能够及 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年,没有造成动物投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 |
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于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既未经输出地检疫、又未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 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2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 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 观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从轻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
较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 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 |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从轻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4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 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一般 |
上述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 |
从重 |
上述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25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 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 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 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 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 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 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26 |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于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总数在10头 (只)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于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总数在11-30头(只)之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总数在31头 (只)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7 |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 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超出本省行政区域范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出本省行政区域范围,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28 |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于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48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9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离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离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于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数量较少,涉案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离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离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离标识,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0 |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离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仍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离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离标识,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31 |
违反规定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白零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
从轻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传播范围较小,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动物疫病防控没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传播范围广泛,对社会稳定、动物疫病防控没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对社会稳定、动物疫病防控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和后果;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2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 零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 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3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 零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动物、动物产品没有流向食品安全领域,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涉案动物、动物产品没有流向食品安全领域,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涉案动物、动物产品流向食品安全领域;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4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5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 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能够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扩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导致动物疫病大范围 跨区域扩散;或者导致出现人感染病例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36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 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经责令改 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7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常一白零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医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 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从轻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 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般 |
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经责 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重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8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从轻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 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般 |
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重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39 |
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 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一般 |
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动物疫情时,未按照要求参加相关活动的。 |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40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 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涉案产品价格在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产品没有流向市场或者能够全部召回,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不予处罚。 |
较重 |
涉案产品价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产品没有流向市场或者能够全部召回,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下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涉案产品价格五方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产品流向市场不能全部召回;或者导致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
41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停业整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2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 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 理等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不如实 提供与动物防疫 有关的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从轻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停业整顿。 |
43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 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 理等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拒绝或 者阻碍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进行监 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
从轻 |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能够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推诿拖延履行相关义务,没有造成 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推诿拖延履行相关义务,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停业整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4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 零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从轻 |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能够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推诿拖延履行相关义务,没有造成 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 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推诿拖延履行相关义务,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停业整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5 |
拒绝、阻碍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
月几X |
相关动物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46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
白几版 |
相关动物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7 |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运输畜离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蓄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离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 |
从轻 |
涉案畜离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畜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般 |
涉案蓄禽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畜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蓄禽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畜离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 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8 |
实际运输的数量少干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涕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蓄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
从轻 |
涉案畜离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畜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般 |
涉案蓄禽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畜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蓄禽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畜离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在 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49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 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整改不到位,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 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0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
从轻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整改不到位,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 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1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宙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 关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265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2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 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时间不超过30日 (含本数)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几 月X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时间在31日(含本数)至60日(含本数)之间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时间在61日(含本数)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3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 |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 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 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不予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但期间造成一定危害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停业整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4 |
执业兽医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1.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5 |
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
1.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6 |
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执业兽医能够及时改正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 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一般 |
执业兽医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此类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重 |
执业兽医此类违法行为,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7 |
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 |
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方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期间没有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出现动物疫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责 令停业整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8 |
执业兽医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或者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动物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期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 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59 |
执业兽医违反《执业兽医和乡 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涕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 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或者一年内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动物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期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 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0 |
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佰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 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1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1.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力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2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1.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 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 |
63 |
动物诊疗场所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4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涕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 行为,逾期改正时间不超过30日(含本数)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时间在31日(含本数)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65 |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 案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诊疗活动无法被详细追溯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1年以前的动物诊疗活动无法被详细追溯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1年以内的动物诊疗活动无法被详细追溯;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于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6 |
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涕三十五条 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二年内违法行为累计或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二年内违法行为累计或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二年内违法行为累计或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7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1.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涕一白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动物投病扩散,能够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扩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导致动物疫病大范围、跨区域扩散;或者导致出现人感染病例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 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8 |
诊疗活动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涕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项:“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 (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 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力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69 |
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涕三十七条 第四项:“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 (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累计或持续实践时间不超过30日 (含本数),经责令改正,能够及 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案计或持续实践时间在31日(含本数)至60日(含本数)之间的,经 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案计或持续实践时间在61日(含本数)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0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出现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动物诊疗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71 |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氏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2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示、研究实验以 及动物产品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清洗等工作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示、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清洗等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3 |
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 物及其产品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测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几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测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测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 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4 |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不一致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白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 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 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 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5 |
输入本省的乳 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由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6 |
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由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 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罚 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 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7 |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年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8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动物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79 |
屠宰厂(场)出 厂(场)的动物 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屠宰许可证。” |
从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万 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 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屠宰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0 |
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涕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1 |
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条第二 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
从轻 |
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 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 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 相关活动。 |
一般 |
非法收购、贩柔、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 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 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 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 事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较重 |
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 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 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 从事相关活动。 |
从重 |
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 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 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 从事相关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2 |
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 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导致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3 |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较重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 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期间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4 |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涕六十二条第 二款:“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期间没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有未经依法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流出;或者在相关疫情发生期间有此类违法行为; 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5 |
在无疫区内动物 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 的易感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从轻 |
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交易动物尚未流出市场,并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一般 |
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但交易动物流出或部分流出市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牛、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较重 |
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不配合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 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从重 |
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 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6 |
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的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 离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过境系初犯,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超出时间在6小时以内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系再犯,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超出时间在6-12小时之间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超出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 |
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87 |
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能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于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数量较大;或者多次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者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8 |
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 |
从轻 |
涉案动物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案动物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动物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89 |
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的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的;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三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0 |
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 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 |
从轻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白几 HX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 物、动物产品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1 |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经批评教育,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于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主或者承运人多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92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56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 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3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3 |
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 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5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 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 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几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 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 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4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生物) |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 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 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95 |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
几 月X |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6 |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97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 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
白几 月文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的。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98 |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99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只钍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般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0 |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撒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
般 |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101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0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瓦几 HX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
从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2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 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1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从轻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般 |
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3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 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4 |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
一般 |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从重 |
构成犯罪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5 |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
一般 |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从重 |
构成犯罪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h几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从重 |
构成犯罪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7 |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 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一般 |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从重 |
构成犯罪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8 |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只 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 活动的。 |
一般 |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 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仟。 |
从重 |
构成犯罪的。 |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09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65:“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 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从重 |
构成犯罪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0 |
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6:“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 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从重 |
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1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 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 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报告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67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 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 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一般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给予警告。 |
从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2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 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非主观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尚未投入生产经营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6万元罚款。 |
一般 |
主观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 件,处6-8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从重 |
主观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已投入生产经营并致他人损失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10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3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 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词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 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 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词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词料原料、单一饲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词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词料原料、单一饲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词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5年内不得从事饲料、词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 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 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 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 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词料原料、单一饲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词料添加剂的原 料,并处货值金额九倍或者十倍罚款; 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词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4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 八条“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从轻 |
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条件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几 月X |
不冉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条件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到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款规定的条件,或者逾期不改 正其他条款规定的条件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5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 八条“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 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瓦几月兴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 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 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 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 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 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6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 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 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 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 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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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 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 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 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词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词料的饲料原料、单一词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八倍到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词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7 |
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日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 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 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 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 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国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词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八 倍到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 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18 |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 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词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力元的,并处一力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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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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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 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八倍到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9 |
对不按照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和有关 标准对采购的饲 料原料、单一饲 料、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 剂、添加剂预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j 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等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行政处罚 |
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 9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 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一 十三条;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 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 方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不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下情节轻微;2.在 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能够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1 |
对生产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免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情节轻微;企业主 动纠正和挽回影响;2.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能够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词料的词料原料、单一词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 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 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词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2 |
对饲料、饲料添 加剂生产企业不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 者产品留样观察 制度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 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 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免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情节轻微;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2.产品质量合格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能够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 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與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 料、单一词料、词料添加剂、药物词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到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 十三条;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 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不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情节轻微;企业主动改正和挽回影响;2.产品质 量合格;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能够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20%到30%以下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4 |
对不符合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条件经营饲 料、饲料添加剂 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 十三条;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改正和挽回影响;2.产品质量合格;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被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 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由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6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 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7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 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 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以下倍罚款; |
从重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 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8 |
对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 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 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3倍罚款; |
从重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5倍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29 |
对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 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 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 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5倍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常四十 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3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1 |
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 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不予 |
已建立台账,仅记录不规范或者没有保存2年;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 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2 |
对经营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常四十 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3 |
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 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台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台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 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从轻 |
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 销毁; |
一般 |
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货值金额5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4 |
对经营者不停止经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常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拒不停止销售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拒不停止销售、且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5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 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 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从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
几 月X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6 |
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 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从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 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 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 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7 |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 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齐 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从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
几 月X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8 |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从轻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至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至4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使用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 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到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到5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39 |
对养殖者使用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 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从轻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 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白几 版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使用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 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到5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0 |
对养殖者使用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常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从轻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至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至4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使用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到5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1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从轻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使用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2 |
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
从轻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白几 版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使用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3 |
对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从轻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白几 版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使用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4 |
对养殖者在反刍 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常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 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从轻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使用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5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 七条“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非主观故意使用禁用物质等,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和改正错误,动物尚未售出造成危害;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对饲喂违禁物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并处3万罚款; |
几 H |
故意添加使用禁用物质等,不配合调查,或者已经有带有禁用物质残留的动物售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对饲喂违禁物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并处3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故意添加使用禁用物质等,饲喂动物违法售出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对饲喂违禁物质的动物无害化 处理,并处8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6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法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
从重 |
违法售出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47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涕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
从轻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等,尚未获得批准许可的 |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
一般 |
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后尚未生产、销售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从重 |
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后已经生产、销售的,或者给动物健康、他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其他造成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8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申请人主动发现报告并自愿改正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罚款。 |
瓦几月X |
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后尚未生产、销售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 请行政许可。 |
从重 |
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后已经生产、销售的,或者给动物健康、他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其他造成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49 |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 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 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
—白几 月文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词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词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與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8倍到10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词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0 |
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 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 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
向几 H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词料的饲料原料、单一词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添加不明成分物质、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與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词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词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8倍到10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词料、词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 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 验的; |
从轻 |
未查验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查验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未查验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并处8万元到10万元以下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3 |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 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一个产品批准文号,被及时发现并未投入生产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
一般 |
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并已经投入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并处5万以上到8万元罚款 |
从重 |
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并已经投入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批准文号,申请人 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4 |
对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 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从轻 |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行为被及时发现并未投入生产、销售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几 H |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已经投入生产、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已经投入生产、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5 |
对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三十八条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 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从轻 |
销售定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
一般 |
销售定制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销售定制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 上、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3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6 |
对定制企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涕四十 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
从轻 |
违法销售定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般 |
违法销售定制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销售定制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7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 |
1.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 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 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 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 |
一般 |
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 货值金额2倍以上到4倍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2.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 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 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生产 的兽药案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 元以上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或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累计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伪造、消灭、转移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累计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伪造、消灭、转移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4倍到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 许可证生产兽药,没收其生产设 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 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8 |
对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政处罚 |
1.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 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2.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
从轻 |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 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 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 货值金额2倍罚款; |
一般 |
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 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 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 货值金额3倍到4倍罚款,货值金 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97号:“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 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 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生 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 药成分累计两批次以上的;生产未 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 的;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 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 虫)种的;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 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两 批次以上的;生产的兽药主要成分 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 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 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有兽药经 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 药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4倍到5倍罚款,货值金 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 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 的生产、经营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59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 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 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本数)以下 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 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 营和进出口活动。 |
160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61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 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 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 里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 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2018年 12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三、持有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 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 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 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 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 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 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
从轻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兽药临床试验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硬件制度记录不齐全,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管理规范存在1-2个非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缺陷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兽药临床试验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硬件制度记录不齐全,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管理规范存在1-2个关键项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 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 的;(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兽药出 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 的;(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七)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兽药临床试验单位、兽药经营企业硬件设施变更、制度记录弄虚作 假,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管理规范存在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 营活动,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 处5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62 |
对新兽药研制者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即进行实验室研究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但未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63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兽药产品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不予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存在少量差错内容,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召回产品、退换货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兽药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一般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生产、经营兽药货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生产、经营兽药货值在10万元以上 的,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 款。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164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 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 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违法销售兽药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兽药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销售兽药货值在5万元以上下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65 |
对兽药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 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 |
1.宠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伴侣动物,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因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涉案劣兽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通过外包装、药品性状等无法辨别为劣兽药,且如实提供涉案劣 兽药产品有效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 |
不予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轻 |
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兽药使用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从重 |
导致畜产品中检出药残等不合格,或者危害动物健康问题、发生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社会舆论不良影响等;或者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
对违法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66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干食品消费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 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对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销售含有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给社会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产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67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捱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擅自转移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一般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68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69 |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从轻 |
积极配合,能够立即补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消极配合,整改后及时报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拒不配合,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撤销垓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0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免予 |
首次发现,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 500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
从轻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累计货值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 上2万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到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 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到5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1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销售原料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几 HX |
销售原料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或者销售原料药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72 |
对养殖场户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畜离散养户初次违法,饲喂动物数量较少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离养殖专业户初次违法;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离养殖专业户、畜离散养户两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药残抽检两批次以上不合格问题、或者出现危害动物健康不良影响事件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3 |
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 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4 |
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违法问题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被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拒不整改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5 |
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八)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 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
从轻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违法问题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被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拒不整改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6 |
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簪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从轻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般 |
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违法问题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拒不改正等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7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 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 一力元的,并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 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 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检测费用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检测费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78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 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 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首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多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79 |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不予 |
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在责令改正期满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80 |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
不予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处五于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在责令改正期满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81 |
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农业社会 化服务组织未依 照本法规定建 立、保存农产品 生产记录,或者 伪造、变造农产 品生产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未依照本法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未依照本法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般 |
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82 |
农产品生产经营 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 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从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 为,涉案产品已销售,但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83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 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 |
从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一般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 为,涉案产品已销售,但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84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 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 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 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从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 为,涉案产品已销售,但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85 |
明知农产品生 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 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从轻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86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从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 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 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 为,涉案产品已销售,但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 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 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 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 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 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
187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 |
从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 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390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 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一般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 为,涉案产品已销售,但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 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素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 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88 |
农产品生产经营 者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里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里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 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 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 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 |
从轻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 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 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 为,涉案产品已销售,但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具有从重情节的,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 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 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 农户,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
189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
从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 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 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里安全规定;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 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 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 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 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0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 装材料等不符合 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里安全规定; |
从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91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
从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 以上6.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 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农户, 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2 |
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不予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3 |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不予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94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 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 |
从轻 |
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 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应当依法从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 千元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195 |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 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可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在责令改正期满30日后仍不改正的 |
可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6 |
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于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拒绝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但是不存在辱骂和肢体行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于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而且存在辱骂行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拒绝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而目存在肢体行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97 |
种畜离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蓄离生产经营记录的 |
《山东省种畜离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2010年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 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畜离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离生产经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蓄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首次被发现; 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从轻 |
种畜离生产经营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一般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严重缺失或档案丢失。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未建立种畜离生产经营记录。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98 |
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的 |
《山东省种畜离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涕 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销 售种畜离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免予 |
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免予处罚。 |
从轻 |
涉及销售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销售金额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及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199 |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 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 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二条生鲜乳收购者在生 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 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 倍罚款。 |
几月兴 |
依照刑法第一白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
处以货值的3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0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
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 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 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 法行为依法从重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三条生产、销售的生鲜 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
一般 |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 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1 |
奶蓄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 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蓄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有关证据齐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毁灭关键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从重 |
毁灭全部证据,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2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
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 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的规定》(农牧发 [2011]4号)第三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涕二十四条规 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 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 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 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轻 |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罚款。 |
一般 |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上不足10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 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收购生鲜乳10吨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3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 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
从轻 |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5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一般 |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上不足10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5倍 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从重 |
收购生鲜乳10吨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4 |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 生鲜乳的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 法行为依法从重的规定》(农牧发 [2011]4号)第三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 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 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 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轻 |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 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一般 |
收购生鲜乳2吨以上不足10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 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从重 |
收购生鲜乳10吨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5 |
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办发[2010]42号) 第四条第二款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五千元的,并处两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的规定》(农牧发[2011]4 号)第三条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 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
从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从重 |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6 |
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办发[2010]42号)第三条第四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 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 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 行为依法从重的规定》(农牧发[2011]4 号)第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 乳准运证明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7 |
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饲草草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国家主席令第105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从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瓦几月X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8 |
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劣饲草草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国家主席令第105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从轻 |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违法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09 |
未取得饲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饲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饲草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再具有相关条件,继续从事饲草草种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105号)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维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c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
没收种子 |
向几 月X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于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从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0 |
未经许可进出口饲草草种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饲草草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饲草草种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国家主席令第105号)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
没收种子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1 |
销售的饲草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饲草草种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 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饲草草种生产经营档案的;饲草草种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国家主席令第105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方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冉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不予 |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从轻 |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或有屡犯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2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饲草草种资源未报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国家主席令第105号)第八十一条 违 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 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
没收种质资源,并处二万元罚款。 |
一般 |
涉及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 十万元罚款。 |
213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饲草草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国家主席令第105号)第七十七条 违 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不予 |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 |
从轻 |
涉及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罚款。 |
一般 |
涉及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4 |
兴办畜离养殖场未备案,畜离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八 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蓄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六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省政府令第232号公布,2015 年7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2月第二 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 定,畜离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 |
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首次被发现,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养殖档案严重缺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 |
从重 |
未备案,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伪造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5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离品种、配套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蓄牧法》(2005年 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八十 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 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离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离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6 |
无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蓄牧法》(2005年 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八十 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离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离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蓄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离、商品代仔畜、雏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离、商品代仔畜、雏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离、商品代仔畜、雏离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7 |
使用的种畜离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八十 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蓄离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离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首次被发现;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出售; 未造成危害后果; 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处罚 |
从轻 |
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于元以上五于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蓄离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8 |
销售以其他畜离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离品种、配套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八十 五条销售种畜离有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离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白几日R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从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19 |
销售以低代别种畜离冒充高代别种畜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八十 五条销售种畜离有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离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白几日R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从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20 |
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八十 五条销售种畜离有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离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白几日R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从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21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八十 五条销售种畜离有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离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白几日R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从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 (种)畜离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离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22 |
销售的种畜离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离,或者重复使用畜离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蓄牧法》(2005年 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第八十 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离未附具种畜离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 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离,或者重复使用畜离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 |
涉及销售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销售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涉及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一干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23 |
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离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离产品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涕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蓄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离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
从轻 |
制度健全、遵守严格,但因工作疏忽,首次发生违反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应当召回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离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
一般 |
制度不健全、遵守不严格,首次发生违反畜离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应当召回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离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制度不健全、遵守不严格,2次发生违反畜离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应当召回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离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业整顿,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制度不健全、遵守不严格,2次以 上发生违反蓄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 制度,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应当召回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离产品而不召 回,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制度不健全、遵守不严格,发生违反畜离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畜产品安全事件的,或者应当召回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离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224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 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 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在下的 |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225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从轻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责令关闭,没收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内门 F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关闭,没收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关闭,没收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责令关闭,没收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 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关闭,没收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6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 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涕三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
从轻 |
制度健全、遵守严格,但因工作疏忽,首次发生生猪进厂和生猪产品出厂记录不实,记录、凭证保存2年内可查。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
一般 |
制度不健全、遵守不严格,首次发生生猪进厂和生猪产品出厂记录不实,且记录、凭证保存2年内可查、数量在20头以下。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制度不健全、遵守不严格,生猪进厂和生猪产品出厂记录不实,且记录、凭证保存2年内可查、数量在20头以上。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制度不健全、不遵守制度,记录、凭证台账纪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 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从重 |
制度不健全、不遵守制度,记录、凭证台账纪录保存期限少于1年 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 |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居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227 |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屠宰协议,系初犯,主动承认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屠宰协议,系初犯,三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屠宰协议,半年内仍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仍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一年以上仍未改正的。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由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228 |
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 |
从轻 |
首次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1项情形,且未造成影响。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
一般 |
首次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2项情形以上4项情形以下, 且未造成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
较重 |
2次以上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或首次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5项情形以上,未造成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2项情形以上4项情形以下,造成一定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5项以上,造成较大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 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2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
从轻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健全,首次发生检验结果记录不全或不实,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
般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健全,一年内发 生2次检验结果纪录不全或不实, 且检验结果记录2年内可查、没有 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后果的。首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 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且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或者第二次发生出厂生 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结果纪录不全或不实的;或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三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结果记录不全或不实的;或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第四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一年内发生3次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结果记录不全或不实的;或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第五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或者一年内发生4次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由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0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涕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方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从轻 |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2头生猪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3头生猪以上10头以下的。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1万以上2万元以下或生猪10-20头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2万以上4万元以下或生猪20-30头的, 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4方以上或生猪30头以上的,或者给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231 |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从轻 |
半年内发现1次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
一年内发现2次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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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年内发现3次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升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或者发现半年内从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方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一年内发现4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一定范围内传播的,或者一年内从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庆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 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词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从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首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 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上5万元以下或者 首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 18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第二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或者第三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 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造成群体 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第四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6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牛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委托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涕三十四条 生 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从轻 |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向几 X |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 金额不足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造成肉品安全事件的。 |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 物质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从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从重 |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造成肉品安全事件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 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的罚 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 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 质的生猪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涕三十六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从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力元 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 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 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造成肉品安全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 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5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6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 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3。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 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 万元以上9万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 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处9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7 |
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离产品出厂 (场)记录制度 的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五条“畜离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离产品出厂 (场)记录制度的;” |
从轻 |
按照规定建立畜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离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但是部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离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但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建立畜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蓄离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厂(场)方故意不按照规定建立畜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离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停业整顿, 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厂(场)方故意不按照规定建立畜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且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停业整顿,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同时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屠宰厂 (场)资格。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8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离的 |
《山东省畜离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五 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离的;” |
从轻 |
初犯,有两项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 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离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累计2次发现有两项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初犯,发现有两项以上四项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离的; |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累计2次发现有两项以上四项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离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发现四项以上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离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3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五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
从轻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健全,首次发生检验结果记录不全或不实,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改正。 |
一般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检验结果纪录不全或不实,且检验结果记录2年内可查、没有 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第2次发生出厂生 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责令蓄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结果纪录不全或不实的;或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第3次发生出厂 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处两方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6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严重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结果记录不全或不实的;或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第4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或一年内发生3次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健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结果记录不全或不实的;或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第5次发生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或一年内发生4次出厂生猪产品未附具肉品品质合格证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0 |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
《山东省畜篱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五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
从轻 |
初犯,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半年内发现2次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畜离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 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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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半年内发现3次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畜禽屠宰厂(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畜离屠宰厂(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 款。 |
从重 |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或者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畜离屠宰厂(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 人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41 |
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
从轻 |
初犯,没有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
责令立即改正。 |
一般 |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 机取巧造成屠宰畜离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 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发现2次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
责令蓄篱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一年内发现3次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并不服从管理,逾期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42 |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室协议的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蓄牧兽医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离委托屠宰协议的;” |
从轻 |
已签订委托并保存屠宰协议,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责令立即改正。 |
一般 |
按照规定签订但保存不全的,主动承认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按照规定签订但保存不全的,半年内发现2次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按照规定签订但保存不全的,半年内发现2次以上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签订、也未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 正,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3 |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
《山东省畜离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六 条“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
从轻 |
初犯,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立即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
一般 |
半年内有2次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半年内有3次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半年内有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半年内有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并且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44 |
畜禽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离的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七 条“畜禽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本办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离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犯,未进行销售,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畜禽屠宰厂(场)立即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
半年内发现1次,并且销售过畜离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蓄篱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半年内发现2次,并且销售过畜离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蓄篱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半年内发现3次,并且销售过畜离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并且销售过 畜离产品的,故意收购且屠宰第二十二条畜禽的,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
责令畜离屠宰厂(场)五日以内改正,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45 |
个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七 条“个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犯,未进行销售,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半年内发现1次,并且销售过畜离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五日以内改正,并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半年内发现2次,并且销售过畜离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半年内发现3次,并且销售过畜离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五日以内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半年内发现3次以上,并且销售过畜离产品的,故意收购且屠宰第二十二条畜禽的,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
责令五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46 |
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离、畜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八 条“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离、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对畜禽、畜离产品注水或者注 入其他物质,数量在3头以下(或者30公斤以下)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对畜禽、畜离产品注水或者注水其他物质,未造成严重后果,数 量在3头以上5头以下(或者3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对畜离、畜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在5头以上10头以 下(或者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离、畜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 质,数量在10头以上(或者100公斤以上)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9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多次对畜离、畜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9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247 |
单位或者个人为畜禽、畜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 |
《山东省蓄禽屠宰管理办法涕三十八 条“单位或者个人为畜离、畜离产品汪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七日以内,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多次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3.5万 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多次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三十日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以上4万 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多次违法提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场所,时间在三十日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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