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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民政局:2024年第1季度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2024-01-1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mzj/2021-000046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民政局:2024年第1季度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索引号: linshuxianmzj/2021-0000462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1-13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沭县民政局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700000311001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县管社会团体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临沭县民政局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700000311002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县管基金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临沭县民政局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700000311003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临沭县民政局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

3700000311004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处罚的当事人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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