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 |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1.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2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3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4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价格 |
5 |
商品和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 |
1.初次违法; 2.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3.及时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五条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6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7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8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9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电子商务 |
10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1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
1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
13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
14 |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15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信息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6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合同 |
17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广告 |
18 |
广告未依法显著、清晰表示有关内容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19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初次违法; 2.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量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4.及时改正;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21 |
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1.首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 2.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22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
1.初次违法; 2.专利有效;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23 |
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24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25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26 |
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
27 |
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
28 |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 |
1.初次违法; 2.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量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2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
30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31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
产品质量 |
32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1.初次违法; 2.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不正当竞争 |
33 |
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促销 |
34 |
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 |
1.初次违法; 2.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 3.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
35 |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附加条件和期限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2.《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 |
36 |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为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的 |
1.初次违法; 2.经营者对产品侵权或不合格的事实事先不知晓;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37 |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38 |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39 |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40 |
经营者未设置告知程序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款 |
商标 |
41 |
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1.初次违法;2.曾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体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42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43 |
商标印制及出入库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4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
45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初次违法; 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 |
专利 |
46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初次违法;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47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48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49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标注委托企业及被委托企业信息 |
1.初次违法; 2.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关系; 3.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4.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50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51 |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
1.初次违法;2.未办理变更期间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
5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
1.初次违法;2.逾期时间较短; 3.及时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53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 4.及时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特种设备 |
54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
1.初次违法;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前,因生产工艺的连续或公众生活所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继续使用时间较短;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计量 |
55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1.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2.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56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
57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58 |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
1.初次违法; 2.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及提供者;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59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60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61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62 |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
1.初次违法; 2.经发现后主动送检; 3.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 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
63 |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64 |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检验检测机构 |
65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66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67 |
检验检测机构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认证 |
68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1.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69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70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71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72 |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食品 |
73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1.初次违法; 2.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2.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74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75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76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77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78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79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80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81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8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
8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
8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
8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
86 |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3.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持续时间较短;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
87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1.初次违法; 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 3.及时改正; 4.用于治疗重大疾病,且国内没有替代药品; 5.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88 |
经营、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
89 |
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90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
91 |
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 1.初次违法; 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 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
92 |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
93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