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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2024-10-0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mutyjrsqs/2023-000004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4-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索引号: linmutyjrsqs/2023-0000042
发布机构: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10-08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3700000724001

行政确认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正)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3.【部委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民政部令第34号,2013年7月修订)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鲁民〔2017〕3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第十四条第一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后,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十五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送的材料初审后,在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残等级评定申请的审查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伤残等级评定材料审查上报。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2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3700000724002

行政确认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3.【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第一条规定: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请的审查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材料的审查上报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

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

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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