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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权责清单
2024-10-0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mutyjrsqs/2023-000004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4-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权责清单
索引号: linmutyjrsqs/2023-0000041
发布机构: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10-08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发放自主

就业退役

士兵一次

性经济补

助金

3700000

524005

行政给付

1.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

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

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

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2015年2月省政府令第287号)第二十四条: “对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

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

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

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

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

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

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

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61号)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按

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鲁政办发2012

34号

负责辖区内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一次性

经济补助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公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相关

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核

实,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1.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

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

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

、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

办法》(2015年2月省政府令第287号)第

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

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

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

虚假鉴定、证明的;(三)未履行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

策措施的;(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

兵安置专项经费的;(五)在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其他违

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

权益的。”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2

发放自主

择业军转

干部退役

金和地方

保障待遇

3700000

524006

行政给付

1.【国务院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

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

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2. 【行政法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

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4.【省直部门文件】《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

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

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

)38号)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

他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

调整等工作”;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

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二)负责全市自主择

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经费的核定、预

(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

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

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

工作。”

负责全县(市、

区)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退役金的

核定、上报和发放

服务工作。发放自

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部地方保障待遇。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核

定、上报和发放服务等工作。

2.负责全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保障

待遇发放。

3.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

1. 【行政法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

办法》 (中发〔2001〕3号)第六十六

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

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 《国

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3

发放一次

性抚恤金

3700000

524007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

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

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扰

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

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

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

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

恤待遇。”

负责发放辖区内烈

士、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因旧

伤复发死亡残疾退

役军人一次性抚恤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旧伤复发死

亡残疾退役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

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

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

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4

发放定期

抚恤金

3700000

524001

行政给付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

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

(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

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

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

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

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

取证》”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

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

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

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负责辖区内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

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2.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

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

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

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

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

、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

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项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5

享受定期

抚恤金的

烈属、因

公牺牲军

人 遗 属 、

病故军人

遗属丧葬

补助费的

发放

3700000

524002

行政给付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

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

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

金的证件。”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

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二十条:“享受

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

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

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3.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一条“对符合

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

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第十二条:“享受定期

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

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

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

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

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

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负责辖区内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

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

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

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

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

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

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

、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

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

办法》(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

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

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

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

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

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

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

等级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 《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6

发放残疾

军人抚恤

3700000

524008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

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

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发给。”

负责辖区内退出现

役的残疾军人抚恤

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

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

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

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7

发放退役

残疾军人

丧葬补助

3700000

524014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

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

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

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

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负责辖区内退役残

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

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

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

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8

发放定期

定量补助

3700000

524010

行政给付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

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

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

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二十二条:“复

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

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

善其生活条件。”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

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

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

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负责辖区内复员军

人、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参战参试退

役人员、60周岁以

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部分烈士子女定

期定量补助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

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

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

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9

发放烈士

褒扬金

3700000

524011

行政给付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

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十四条:“烈士

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土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土的父母或者抚

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扰养人、配偶、

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

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 【部委文件】《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

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

212号)第六条:“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

役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

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负责辖区内烈士褒

扬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烈士褒扬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

赔偿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核发移交

政府安置

的军队退

休干部护

理费

3700000

524004

行政给付

1.【部委文件】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

、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

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政联字(1993)6号)

第三条第四款:“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 一

等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

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

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2.【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

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审批办法》(鲁民(2016)54号)第四条:“军队

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

级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第七条:“县

(市、区)民政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

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第八

条: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接到县(市、区)民

政局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

费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

十条:“审批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

门应于每个季度末将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情况

报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备案

9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

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发放申请申报的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相关政

策。

2.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

部护理费发放申请申报的审核。

3.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

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1

发放移交

政府安置

的军队离

休退休干

部丧葬费

3700000

524012

行政给付

1. 【行政法规】《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

(1982年1月,国发〔1982〕1号)第八条: “离休

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

有关规定办理。”

2.【国务院文件】《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1981年10月,国发〔1981〕39号)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

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

费, 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

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丁部有关规定办

理 。 ”

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

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8〕17号)“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

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

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

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3.【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

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31号)“积极拓展军

休干部服务保障内容,全面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

遇,凡国家规定军休干部应享受的工资、津贴、补

贴、护理费以及丧葬费、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

等,要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丧葬费发放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

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2

核发残疾

军人康复

辅助器具

3700000

524013

行政给付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

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

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

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七条:“退出

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

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

“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

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

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

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

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

负责接收本行政区

域内退役残疾军人

康复辅助器具配制

工作的申请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提出的申请

进行初审核实及具体实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

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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