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略 |
发放自主 就业退役 士兵一次 性经济补 助金 |
3700000 524005 |
行政给付 |
1.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 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 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 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2015年2月省政府令第287号)第二十四条: “对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 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 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 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 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 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 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 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61号)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按 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鲁政办发2012 34号 |
县 |
负责辖区内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一次性 经济补助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公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相关 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核 实,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
1.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 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 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 、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 办法》(2015年2月省政府令第287号)第 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 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 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 虚假鉴定、证明的;(三)未履行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 策措施的;(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 兵安置专项经费的;(五)在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其他违 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 权益的。”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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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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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2 |
略 |
发放自主 择业军转 干部退役 金和地方 保障待遇 |
3700000 524006 |
行政给付 |
1.【国务院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 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 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2. 【行政法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 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4.【省直部门文件】《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 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 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 )38号)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 他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 调整等工作”;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 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二)负责全市自主择 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经费的核定、预 (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 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 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 工作。” |
县 |
负责全县(市、 区)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退役金的 核定、上报和发放 服务工作。发放自 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部地方保障待遇。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核 定、上报和发放服务等工作。 2.负责全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保障 待遇发放。 3.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 |
1. 【行政法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 办法》 (中发〔2001〕3号)第六十六 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 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 《国 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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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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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3 |
略 |
发放一次 性抚恤金 |
3700000 524007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 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 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扰 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 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 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 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 恤待遇。” |
县 |
负责发放辖区内烈 士、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因旧 伤复发死亡残疾退 役军人一次性抚恤 金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旧伤复发死 亡残疾退役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 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 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 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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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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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4 |
略 |
发放定期 抚恤金 |
3700000 524001 |
行政给付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 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 (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 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 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 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 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 取证》”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 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 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 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县 |
负责辖区内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 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2.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 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 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 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 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 、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 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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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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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项称 事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5 |
略 |
享受定期 抚恤金的 烈属、因 公牺牲军 人 遗 属 、 病故军人 遗属丧葬 补助费的 发放 |
3700000 524002 |
行政给付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 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 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 金的证件。”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 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二十条:“享受 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 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 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3.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一条“对符合 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 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第十二条:“享受定期 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 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 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 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 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 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
县 |
负责辖区内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 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 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 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 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 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 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 、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 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 办法》(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 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 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 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 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 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 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 等级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 《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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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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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6 |
略 |
发放残疾 军人抚恤 金 |
3700000 524008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 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 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发给。” |
县 |
负责辖区内退出现 役的残疾军人抚恤 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 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 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 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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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略 |
发放退役 残疾军人 丧葬补助 费 |
3700000 524014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 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 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 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 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县 |
负责辖区内退役残 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 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 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 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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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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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8 |
略 |
发放定期 定量补助 金 |
3700000 524010 |
行政给付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 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 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 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二十二条:“复 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 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 善其生活条件。”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 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 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 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
县 |
负责辖区内复员军 人、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参战参试退 役人员、60周岁以 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部分烈士子女定 期定量补助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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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 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 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 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 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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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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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9 |
略 |
发放烈士 褒扬金 |
3700000 524011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 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修订)第十四条:“烈士 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土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土的父母或者抚 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扰养人、配偶、 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 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 【部委文件】《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 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 212号)第六条:“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 役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 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
县 |
负责辖区内烈士褒 扬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烈士褒扬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 赔偿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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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略 |
核发移交 政府安置 的军队退 休干部护 理费 |
3700000 524004 |
行政给付 |
1.【部委文件】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 、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 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政联字(1993)6号) 第三条第四款:“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 一 等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 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 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2.【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 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审批办法》(鲁民(2016)54号)第四条:“军队 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 级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第七条:“县 (市、区)民政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 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第八 条: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接到县(市、区)民 政局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 费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 十条:“审批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 门应于每个季度末将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情况 报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备案 9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 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发放申请申报的审 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相关政 策。 2.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 部护理费发放申请申报的审核。 3.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 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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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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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1 |
略 |
发放移交 政府安置 的军队离 休退休干 部丧葬费 |
3700000 524012 |
行政给付 |
1. 【行政法规】《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 (1982年1月,国发〔1982〕1号)第八条: “离休 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 有关规定办理。” 2.【国务院文件】《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1981年10月,国发〔1981〕39号)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 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 费, 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 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丁部有关规定办 理 。 ” 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 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8〕17号)“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 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 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 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3.【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 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31号)“积极拓展军 休干部服务保障内容,全面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 遇,凡国家规定军休干部应享受的工资、津贴、补 贴、护理费以及丧葬费、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 等,要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 |
县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丧葬费发放审 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 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 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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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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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2 |
略 |
核发残疾 军人康复 辅助器具 |
3700000 524013 |
行政给付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 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 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 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七条:“退出 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 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 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号) “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 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 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 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 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 政机关承担。: |
县 |
负责接收本行政区 域内退役残疾军人 康复辅助器具配制 工作的申请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提出的申请 进行初审核实及具体实施。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 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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