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 |
3700001024001 |
其他权力 |
1.【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民政部令第40号)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申请程序等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批准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光荣院集中供养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
3700001024002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六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材料的接收及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退出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材料的接收及初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对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行为的处理 |
3700001024003 |
其他权力 |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2.【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 |
对辖区内侵犯、破坏光荣院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 |
3700001024004 |
其他权力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2.【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4.【部门规章】《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7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施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5.【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规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370000102400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四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
县 |
负责办理安置手续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
1.【行政规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审核批准 |
3700001024007 |
其他权力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的通知》(鲁民〔2016〕54号)第七条:“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第八条: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十条:“审批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末将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情况报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备案。” |
县 |
负责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资格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资格材料受理、初审。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提出烈士公祭建议和方案 |
3700001024008 |
其他权力 |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2.【部委规章】《烈士公祭办法》(2014年3月民政部令第52号)第四条:“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县 |
提出本级烈士公祭建议和方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和方案。 2.对建议和方案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进行审查与研究。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8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
3700001024009 |
其他权力 |
1.【法律】《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4.【部门规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7号)第十六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 |
负责对辖区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1.【法律】《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7号)第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9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光荣牌管理 |
3700001024010 |
其他权力 |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第九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
县 |
负责本辖区内光荣牌的悬挂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 |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略 |
烈士评定材料的申报 |
3700001024011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评定的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烈士评定材料受理、初审。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