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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
2022-03-3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jytyj/2023-000004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2-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
索引号: linshuxianjytyj/2023-0000046
发布机构: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3-30

临沭县教育系统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6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主管全市教师工作

教师申诉处理

3700001005029

其他权力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处理主管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申诉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条件、程序、时限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提出申诉。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全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

3700001005030

其他权力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部委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处理小学和其他主管的学校学生的申诉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条件、程序、时限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提出申诉。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

3700001005031

其他权力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负责民办小学、初级中学、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主管的其他民办学校有关事项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3700001005032

其他权力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负责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主管的其他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3700001005033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负责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主管的其他民办学校章程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370000100503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负责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主管的其他民办学校相关事项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检

370000100504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2.【部委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教育部令26号)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4.【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5.【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负责实施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幼儿园和主管的其他民办学校年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检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年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1.【部委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的备案

370000100504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备案

3700001005043

其他权力

1.【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负责幼儿园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相关协议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幼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园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指导教育对外开放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和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

370000100504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2.【部委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1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省申请设立体育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审查

3700001033003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2.【部委规范性文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第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2.【部委文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第三条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实施监管,提供服务。”第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2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370000103300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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