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教育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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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2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主管全市教师工作 |
对教师的表彰和奖励 |
3700000805026 |
行政奖励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建立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完善教师奖励制度,奖励优秀教师。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三代以上多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成绩优异的家庭,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育世家’荣誉称号。”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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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市中等以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
对学生的奖励 |
3700000805027 |
行政奖励 |
1.【部委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2.【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县 |
负责实施三好学生表彰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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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3700000805028 |
行政奖励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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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对为发展职业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29 |
行政奖励 |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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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
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1 |
行政奖励 |
1.【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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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市民办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2 |
行政奖励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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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3 |
行政奖励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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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和电化教育工作。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4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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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与国防教育和电化教育工作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5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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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6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正)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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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对为幼儿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8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2号)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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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本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9 |
行政奖励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县 |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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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主管全市教师工作 |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40 |
行政奖励 |
1.【部委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教育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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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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