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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2022-11-17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wsj/2022-000033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2-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索引号: linshuxianwsj/2022-0000338
发布机构: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2-11-17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0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0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06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07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国务院令第701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全县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08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全县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09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10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11

行政检查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1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13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1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修改)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15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修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号,1998年4月修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作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应给予妥善安排;(三)交通部门对儿童计划免疫用的生物制品和器械应优先运送,对标有计划免疫标记的儿童计划免疫专用车辆免征养路费;(四)电力部门对儿童计划免疫用电应保证供应并给予优惠;(五)教育部门应把儿童免疫的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六)新闻单位对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报道,应优先给予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修改)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2.(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16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1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修改)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18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20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修改)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 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21

行政检查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22

行政检查

1.【法律】《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3.【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4.【部委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第14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5.【部委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第15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6.【部委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5月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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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2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24

行政检查

1.【法律】《献血法》(1998年10月主席令第9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部委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献血法》(1998年10月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第六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28

行政检查

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29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0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5月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1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1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2008年12月补充规定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2008年12月补充规定二)第三十三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全县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3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2003年10月国务院第37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性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6

行政检查

1.【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精神卫生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7

行政检查

1.【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内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8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39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41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42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第四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5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43

行政检查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4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7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4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1号)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8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4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49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2.【部委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0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50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2011年11月修改。)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1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51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2.(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2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53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禁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禁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3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5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卫生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4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5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5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5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6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700000623058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7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60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护士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护士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8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61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9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63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2.【部委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卫生部第36号令)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0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68

行政检查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部委文件】(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1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0

行政检查

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2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1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三十条:“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3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2.【部委规章】《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7月卫医发〔1995〕第30号,1997年9月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并向被评审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20项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取消审批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制定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2.评审委员会要逐步去行政化,政府官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3.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4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3

行政检查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部委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3.【部委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2017年5月修改)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5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卫生部令第42号)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6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700000623075

行政检查

1.【法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令第10号)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7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6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2月卫生部令第64号)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8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8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8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9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8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0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9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1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80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2月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2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3700000623081

行政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1.【地方性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3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700000623082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4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3700000623083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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