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问责制度 | ||||||||||||||||||||||||
2021-11-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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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维护执法队伍形象,做到纪律严明,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问责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为行政执法负责人,负责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局长分管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人,各科室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三条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执法证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态度冷淡、口气生硬、故意刁难; (二)在工作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三)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致人轻伤的,根据其危害后果,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以上伤害的,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处分,并对直接负责的上一级领导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廉洁自律,不得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如有违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 (三)违反规定泄露本机关工作秘密。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越权办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故意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一)将行政执法列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科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 (二)对本年度出现两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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