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 ||||||||||||||||||||||||
2022-04-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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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办理机构 临沭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受理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 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 性健身、休闲场所。 五、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重新申请;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 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六、申请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含《消 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版,免于提供,由审批部门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原件) 5、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记录;(原件) 6、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交与其他 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原件) 7、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检查事项的委托书, 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8、申请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 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 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 1 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 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 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八、证件有效期 长期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临沭县政务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2)咨询电话:18854963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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