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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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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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aqscjdglj/2021-0000309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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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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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aqscjdglj/2021-0000309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2-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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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
自然灾害捐赠 |
3700002025001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2.【部委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灾情情况,请示县级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2.县级政府同意开展救灾捐赠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向社会进行宣传,号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救灾捐赠。 3.应急管理部门接收捐赠款物(负责接受境外对本县的救灾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议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4.所有款物优先按捐赠人意图使用,捐赠人无意见的,按相关规定使用。 5.向社会公布接收捐赠的款物和使用情况。 |
1.【部委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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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3700002025003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制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等,依法向社会公开应急管理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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