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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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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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jytyj/2021-0000327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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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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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jytyj/2021-0000327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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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教育系统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
序 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组织实施全县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政策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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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国发〔1988〕15号,2014年7月修正)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
县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行政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国发〔1988〕15号,2014年7月修正)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招生办 |
2 |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承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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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
县 |
所主管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职教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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