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部门 |
项目编码 |
事项 名称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层级 |
共同 审批 部门 |
审批 对象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1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01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
无 |
1.《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
10日 |
|
2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02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无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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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03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无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设区市、县(区) |
无 |
机动车驾驶人 |
5日 |
|
4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04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许可 |
无 |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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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05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审批 |
无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0日 |
|
6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06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审批 |
无 |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0日 |
|
7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07 |
普通护照签发 |
无 |
《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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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08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无 |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内地居民 |
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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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09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
无 |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第二十二条:“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第二十四条:“内地公民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遗失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由本人登报声明,经调查属实的,重新发给证件。”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内地居民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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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 |
无 |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第二十九条:“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签注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大陆居民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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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1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 |
无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第十六条:“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往返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2005年6月公境台〔2005〕897号)第二十六条:“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正常情况下,口岸签注办理时限不应超过10分钟,申请人等候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台湾居民 |
台胞证7日,签注5日,口岸签注即时 |
|
12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2 |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证明核发 |
无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设区市、县 |
无 |
台湾居民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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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3 |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 |
无 |
《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外国人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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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4 |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 |
无 |
《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外国人 |
15日 |
|
15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5 |
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 |
无 |
《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外国人 |
7日 |
|
16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6 |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
无 |
《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 |
15日 |
|
17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7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无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设区市、县(区)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7日 |
|
18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8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无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1月公安部公治〔2010〕592号):“……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含)以上燃放作业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及以下燃放作业暂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发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5月鲁政字〔2014〕100号)将“焰火燃放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设区市、县(区)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20日 |
|
19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19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无 |
《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详见《集会游行示威法》 |
|
20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0 |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核 |
无 |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设区市、县(区) |
无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猎民,牧民 |
20日 |
|
21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 |
20日 |
|
22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 |
20日 |
|
23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3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日 |
|
24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4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无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日 |
|
25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5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无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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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6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区)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日 |
|
27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7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无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日 |
|
28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无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 |
20日 |
|
29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29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无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运输第一类的10日,运输第二类的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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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3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设区市、县(区) |
无 |
金融机构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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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3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 |
无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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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32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无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2.《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设区市、县(区) |
无 |
法人及社会组织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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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33 |
城市养犬审批 |
无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
县(区) |
无 |
公民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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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34 |
机动车登记 |
无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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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公安局 |
3713220101135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4月公安部令第42号)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
设区市、县(区) |
无 |
年满16岁的中国公民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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