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临沭县公安局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法定时限 (工作日) |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备注 |
1 |
3713220901101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管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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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713220901102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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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713220901103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单位、公民 |
临沂市交警支队临沭大队车管所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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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713220901104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第二十八条 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
单位、公民 |
临沭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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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713220901105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审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53-93) 6.3.1 定期复审a. 对爆破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b.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四年进行一次;c.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二年进行一次;d. 爆破作业人员在一个复审期内,无事故记载和无违规记录时,可以免审一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连续免审;e. 复审不合格者,应停止作业,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
公民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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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713220901106 |
民用枪支持有单位、个人基本条件、安全状况查验 |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单位、个人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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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713220901107 |
对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监督的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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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713220901108 |
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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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713220901109 |
旅馆业治安管理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0月公安部令第6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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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713220901110 |
印刷业监督管理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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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713220901111 |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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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713220901112 |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的监督管理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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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713220901113 |
典当业治安管理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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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713220901114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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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713220901115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和检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第一款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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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713220901116 |
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3月通过)第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第四十四条 跨省运输旧货,凭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出具统一的准运证明和有效票据,公安机关检查后予以放行。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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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713220901117 |
户口管理 |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通过)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公民 |
临沭县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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