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公安局:其他行政权力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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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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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gaj/2021-0000117 |
公开目录 |
公开目录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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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沭县公安局:其他行政权力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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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inshuxiangaj/2021-0000117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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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临沭县公安局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法定时限 (工作日) |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备注 |
1 |
371322100110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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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713221001104 |
车辆信息变更备案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公民 |
临沂市交警支队临沭大队车管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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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713221001105 |
校车标牌核发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
单位 |
临沂市交警支队临沭大队车管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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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713221001106 |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
单位 |
临沭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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