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1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 |
3700000720001 |
行政确认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2.【部委规章】《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5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 |
县 |
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进行技术指导。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2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 |
3700000720004 |
行政确认 |
1.【规范性文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并指导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2.【省政府文件】《关于贯彻国发〔2012〕10号文件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鲁政发〔2012〕39号)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3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
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3700000720006 |
行政确认 |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 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第9号)第十五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
县 |
负责一般事故调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4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监督管理渔政渔港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3700000720008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2014年7月修正)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2019年4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县 |
负责国内木质渔业船舶及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非木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5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监督管理渔政渔港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3700000720009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2014年7月修正)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2019年4月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县 |
负责国内木质渔业船舶及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非木质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6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
专职、兼职植物检疫员的批准 |
3700000720012 |
行政确认 |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9号第1次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8号第2次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聘书。”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植物检疫人员,协助专职检疫人员开展工作。专职植物检疫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植物检疫员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 |
县 |
负责本辖区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申报和兼职植物检疫员初审、申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本辖区新增补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初审和申报。 2.对本辖区兼职植物检疫员进行审核和推荐。 |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四十一条:“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邮政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7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
3700000720014 |
行政确认 |
1.【规范性文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农办质〔2018)15号)第五条:“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 2.【规范性文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农办质〔2018)15号)第十三条:“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 |
负责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和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查阅。 2.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
1.【规范性文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农办质〔2018)15号)第三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检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8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 |
3700000720015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农业部第6号令)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 |
县 |
负责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申报登记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查阅。 |
1.【部委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农业部第6号令)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9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 |
3700000720016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农业部令第11号)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
县 |
负责辖区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查阅。 |
1.【部委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0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
农机事故认定与复核 |
3700000720017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部委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事故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