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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水利局:行政检查执法清单
2021-11-2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lj/2021-000016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1-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沭县水利局:行政检查执法清单
索引号: linshuxianslj/2021-0000168
发布机构: 临沭县水利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1-11-23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沭县水利局

指导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01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2015年12月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制定水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2.2.加强与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省政府令第135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2

临沭县水利局

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02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第一款: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湖泊保护范围内水工程安全。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正)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2.对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

2.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水工程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3

临沭县水利局

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03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制定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方案 , 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稽察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ldquo;;三同时&rdquo;;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2.加强与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事项


4

临沭县水利局

指导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工作;指导灌排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对农田水利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04

行政检查

1.【法律】《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5月,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0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农田灌溉排水等进行监督检查。

2.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法律】《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5月,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0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

临沭县水利局

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05

行政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加强与财政、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6

临沭县水利局

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以及地籍管理

对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06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7号发布)第三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及时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水资源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用水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用水进行监督检查。

2.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7号发布)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2.【法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7

临沭县水利局

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0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42号,2012年6月)三(五):各级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机构要依法履行新建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管理、监督职责,实行全过程监管。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新建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对本地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工作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2011年1月修改)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条款


8

临沭县水利局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1

行政检查

1.【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3.【省政府规章】《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

2.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例


9

临沭县水利局

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2

行政检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县直管水利工程及县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3.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10

临沭县水利局

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2.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十五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11

临沭县水利局

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与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30号,2016年8月水利部第48号修改)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30号,2016年8月水利部第4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12

临沭县水利局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5

行政检查

1.【法律】《合同法》(1999年3月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七十八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5.【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6.【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具体由设区的市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2.2.加强与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七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13

临沭县水利局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6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8月主席令第20号,2017年12月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4.【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6.【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等九部委令第2号,2013年第23号修改)第六条:各级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由设区的市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对县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8月主席令第20号,2017年12月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七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八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14

临沭县水利局

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7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2017年12月修正)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具体由设区的市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级主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2.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2017年12月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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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水利局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57﹞号)执行

对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8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2.【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防洪工程汛期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16

临沭县水利局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57﹞号)执行

对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9019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第二十六条:......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2.【行政法规】《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1996年1月省政府令第64号,2004年7月省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ldquo;;双随机一公开&rdquo;;检查,通过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进行检查。

2.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行政法规】《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2.【法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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